营口市交通事务中心(营口港引航站)租赁生产用车及劳务司机(二次招标)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1月2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采购人应对服务提出详细的内容、标准及相关要求。
本部分一般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
根据港口引航生产实际情况,经中心党委研究,拟租赁三台小型车辆和劳务服务司机,用于接送引航员,完成引航生产任务,具体需求如下:
一、租用车型与服务区域
(一)租用车型及数量
为安全、高效提供引航员接送工作,租用车辆须为2017年1月以后购置的5年内的车辆,能满足正常使用,出厂指导价在8万元以上,并保证目前市场价值不得低于6万元的小型普通轿车3辆。
(二)服务区域
★1、营口市鲅鱼区至鲅鱼圈港区各泊位之间。距离为10—25公里。
★2、营口市鲅鱼区至仙人岛港区各泊位之间。距离为35—40公里。
★3、营口市鲅鱼区至鞍钢新厂港区泊位之间。距离为30—32公里。
二、汽车租赁方资质及义务
1、汽车出租方需具备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能力;同时具备提供汽车驾驶劳务服务的能力。
2、出租方提供的车辆需证照、保险齐全(中标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座位险保单证明材料原件,要求每座保额不低于30万元)。如运行中保险期满,未及时续保,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理赔事宜(中标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时需提供车辆保险证明材料原件)。
★3、出租方必须保证三台车二十四小时待命,满足我方用车需求。为保证当班司机有良好的精神状态,每台车配备两名司机,通过倒班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一名司机值班。
4、当出租车辆由于故障及事故在某个时段不能承担接送任务时,出租方负责提供代用车辆确保完成接送任务。
★5、出租方需对出租车辆进行年审,维护维修,保障车辆正常运行所需的燃料及备品,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行驶安全可靠。同时负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6、出租方需按租车方要求为所出租的车辆提供(实际人数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车辆使用及工作模式确定)足够数量的驾驶员,且满足新冠疫情期间生产及防疫需求;驾驶员驾龄需在两年以上,并具有客运从业资格证和连续两年无交通事故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出租方负责支付司机劳务费,并依法缴纳各项保险。
7、疫情期间,按防疫部门要求,内外贸引航作业分开,两辆车用于接送从事外贸引航作业的引航员,一辆车用于接送从事内贸引航作业的引航员,工作期间车辆和司机不允许交叉替换。
三、租车费、司机劳务费
1.根据防疫要求,内外贸引航作业要专班专车专人分开进行,不允许交叉作业。从事外贸引航作业的引航员、车辆及司机按要求统一封闭管理或封闭管理并集中隔离,具体方式根据防疫政策制定。
2.参与封闭管理或封闭管理并集中隔离的租车费、司机劳务费均以招标方式确定。
3.参与封闭管理或封闭管理并集中隔离的车辆根据防疫政策变化确定司机人数,司机倒班方式须与引航员倒班保持一致,封闭管理并集中隔离,需三班倒,配备6名司机,至政策结束。
4.从事接送内贸引航作业的车辆每辆车配备两名司机,租车费、司机劳务费均以招标方式确定。
五、采购方式及拦标价格
本次服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疫情期间封闭管理并集中隔离,租三辆车,两辆车接送外贸,三班倒;一辆车接送内贸,两班倒,8名司机,租车费和司机劳务费最高上限868000元。(本项目目前处在此阶段)
2.疫情期间封闭管理,租三辆车,两辆车接送外贸,一辆车接送内贸,均两班倒,6名司机,租车费和司机劳务费最高上限676000元。
3.无疫情正常情况,租两台车,4名司机,租车费和司机劳务费最高上限392000元 。
以上三种模式根据防疫政策制定并结合进行结算,投标人自行考虑当前社会形势。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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