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经开区云水岗北农业大田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经开区云水岗北农业大田土地经营权流转 | |||||||||
项目编号 | 2024BJFCJ00025 | |||||||||
委托方 | 安徽省清和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办) 联系方式:0551-63679206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6月7日9:00始至2024年6月24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6月7日9:00始至2024年6月2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
流转标的 | 土地位置 | (亩) | 用途 | 流转期限 | 流转底价(元/亩/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登记时支付) | ||||
经开区云水岗北农业大田土地经营权 | 参考后附标的所在位置图 | 约700 | 农作物种植 | 2025年12月31日 | 350 | 2.4 | ||||
1、流转土地的名称:经开区云水岗北农业大田土地;四至:新港大道以南,分水岭路以为东,空港南路以北范围(具体见附件);实际种植面积:约700亩;质量等级、土地类型:一般农田、基本农田。如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备注:目前土地上有种植物待收割,委托方承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前收割完毕,按交易公告约定实际交付约700亩土地。中标后,流入方不得以上述理由放弃中标。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流出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流入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本公告标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流入方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流入方实地踏勘为准。 4、种植服务要求: ①流入方种植相关品种和数量需按期报告流出方。 ②流出方有权对流入方种植过程的操作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整改措施。 ③流出方享有所有关于惠农补贴和政府产业扶持政策,所有涉及该地块的农业扶持政策补助归出租方所有,流入方必须配合流出方做好相关工作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④流入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产品收益权、处置权,包括水源、道路、沟渠等使用权。 ⑤由于政府规划建设或相关政策需要,流出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流入方必须无条件响应,但流出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流入方并协助流入方与当地也政府部门协商青苗补偿等费用。费用补偿以政府部门确定为主,流出方不做另行补偿。 5、流入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应管好用好承租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集体资产; 6、更多具体内容见流转合同,本项目附件考核表作为流出方管理的依据,请流入方仔细查看。 | ||||||||||
标的使用要 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挖沟塘建路等)。不得转包。 2、土地规划用途:种植粮食作物及其他农作物(含蔬菜类)等,严禁从事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生产活动。 | |||||||||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 付 | 1、租金价款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合同签订10日内,乙方支付半年租金,租金先支付后使用; 2、流入方自合同签订10日内,按照土地流转合同向委托方缴纳4万元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结时,流入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流出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前由流入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整平后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后10日内交还流出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交易双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流转合同》。 | ||||||||||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结)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结)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咨询(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本项目竞价阶梯:10元/亩/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流转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流入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1、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交易双方收取。 具体标准:标的成交价(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3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2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16%,5000万以上的部分为0.08%。 2、增值服务费向转让方单方收取: 每宗按增值额3.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增值额=成交价总额-底价总额。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流转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公告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http://www.ahaee.com/),该公告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13696527593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班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79、66223718(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
技术咨询电话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合肥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参照安徽省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流出方): 安徽省清和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通关服务中心A座
乙方(流入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合肥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合肥新桥科技创新示范区 县(市、区) 高刘街道 乡(镇、街道) 岗北 村(居) 组的 约700 亩土地(详见下表)经营权流转(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种植 生产经营。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 名称 | 地类 | 地力等级 | 四 至 界 限 | 面积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 |||
东 | 南 | 西 | 北 | ||||||
1 |
| 旱地、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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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港南路 | 分水岭路 | 新港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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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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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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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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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大写) 柒佰 亩,(小写) 700 亩 |
注:地类指流转前土地利用类型,可分为水田、旱地、水浇地、果园、茶园、其他等;地力等级评定执行农业部《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NY/T 309—1996),分一~十级。
第二条 流转(租赁)期限
土地流转(租赁)期限为 1.5 年,自 日起至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合同期满乙方需立即向甲方交还土地,乙方需根据作物生长规律,在种植服务期限内合理安排作物的种植。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作物实际种植于本合同约定的种植服务期限内为由,于本合同到期后在土地上收割作物成果等。
第三条 流转(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3.1租金单价( 元/亩/年)、租金底价( 万元/年);
3.2履约保证金4万;
3.3租金价款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合同签订10日内,乙方支付半年租金,租金先支付后使用;
3.4合同签订10日内,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3.5本项目付款均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甲方银行账号资料如下:
户名:安徽省清和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皖江路支行
账号:79470188000286752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行使农村土地经营权,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依法管理和监督,不得使其荒芜。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种植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中止不合理事项或工作。
2、审批乙方提交的年度种植计划、年度经营计划等。
3、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需求,定期召集乙方人员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并汇报农业种植进度,并对乙方进行定期考核。
4、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还耕的承包土地还耕修复,收回委托种植的土地。
5、甲方有权对乙方种植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乙方提供的种植管理服务提出建议。
6、甲方应全面掌握项目经营管理情况。
7、甲方负责本项目服务范围内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
8、甲方提供农业用地及水利等基础设施现状给乙方经营。
9、对于经营管理中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通知其退场并要求乙方更换,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回复并于7日内更换符合甲方要求人员。
10、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下的种植管理服务以有偿、无偿或其他方式委托任何第三方。
11、甲方有权指定乙方种植相关品种和数量,乙方需提供年度种植计划报甲方审定后实施。若产生乙方报送种植计划外的特约种植任务,甲方支付相关品种农作物种植所产生的生产资料、人工、机械、管理、加工、包装、运输及技术服务等费用。
12、甲方有权对乙方种植过程的操作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整改措施。乙方不得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乙方需向甲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租金,乙方现场种植土地地上经济作物作为违约赔偿并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种植管理服务工作,完成项目年度投入计划。
2、乙方需按照甲方审定的年度种植计划、项目定位及分布图等执行。
3、乙方应按时提交工作计划给甲方,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人事管理、物资采购等相关工作内容。乙方根据甲方批准后的工作计划开展种植管理工作,实际种植管理过程中不得违背甲方发展规划、发展意图等。
4、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汇报种植管理等提供服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具体汇报流程等由双方以书面报告、会议、备忘录等形式予以明确。
5、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根据项目人员配备方案配置农业种植、运营管理团队,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将项目人员资料向甲方提交报备。乙方委派人员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增补人员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项目负责人、核心团队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沟通协调会。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区域内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水系、道路现状。合同期内要保护好承包的土地,不得损毁土地;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若造成土地损毁,必须负责土地复耕。如乙方拒不履行本条约定的复耕义务,甲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复耕,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所用农田水利及基础配套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满足四季种植的需求。为提高土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方便耕作,提高效率,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电力系统建设。合同期满委托运营土地及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投资兴建的各项设施以及其地上附属物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
8、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分包或采取挂靠方式。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仍需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租金,乙方现场种植土地地上经济作物作为违约赔偿并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
9、乙方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露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
10、乙方承担种植管理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义务与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详见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乙方负责服务期间自身员工及雇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种植管理服务期内所发生的所有民事、刑事、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3、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甲方如需要乙方做好相关服务和配合工作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与甲方对接,并按要求适时做好服务和配合工作。
15、农业种植景观大田服务范围内产生的突发争议事件,应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16、服务范围内的农田、池塘、道路及林地应由乙方进行日常维护并指派专人看守。
17、乙方承担设备、日常管理及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育苗移栽、肥水管理、病虫草防除、作物收获及销售等)。
18、经审定后的年度种植计划,乙方需自行采购优质种子或种苗、肥料和药品、进行土肥水病虫害防治、统一广告宣传、统一申报品牌销售等;乙方负责管理并对指定的种植区域进行种植。
19、相应的农机设备使用需求由乙方自行解决。
20、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死苗、枯苗,植株间距过大等情况,使整体景观受到影响,其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0%。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土地租金,乙方现场种植土地地上经济作物作为违约赔偿并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如若因为自然灾害造成上述情况,乙方在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效果仍无法保证,在与甲方协商确认后,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1、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迎接各级政府和部门检查。
22、乙方必须保证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确保土地不抛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水系、道路现状。合同期内要保护好承包的土地,不得损毁土地;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若造成土地损毁,乙方必须负责土地复耕。
23、乙方保证对食品安全负责,所生产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不达标产品绝不流向市场。
24、收割后产生的附料(秸秆)等,要求采用环保的处理方式。
25、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负责田间管理,对缺苗、植株被破坏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6、乙方在服务期结束后,当季农作物成熟收割完成后完成清场工作,不得耽误下一期农业种植工作的开展。
27、 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三)甲方对乙方的种植管理服务要求
1、管理服务要求:
①运作过农业种植管理项目,有自己的自持项目和优质团队;
②根据上述服务内容,搭建完善组织构架,并且服务期阶段委派人员的行业(专业)工作经验不少于3~5年;乙方自行承担委派人员的住宿、交通等费用。
③项目服务期间,若乙方服务严重偏离甲方需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乙方需向甲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租金,乙方现场种植土地地上经济作物作为违约赔偿并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
2、种植服务要求:
①乙方种植相关品种和数量需按期报告甲方。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种植过程的操作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整改措施。
③甲方享有所有关于惠农补贴和政府产业扶持政策,所有涉及该地块的农业扶持政策补助归甲方所有和支配,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④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产品收益权、处置权,包括水源、道路、沟渠等使用权。
⑤由于政府规划建设或相关政策需要,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响应,但甲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商青苗补偿等费用。费用补偿以政府部门确定为主,甲方不做另行补偿。
3、乙方种植管理服务的安全性要求:
①项目整体运营管理与日常经营活动,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对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②项目实施过程中,保证游客和工作人员不会受到任何人身伤害;
③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乙方现场种植土地地上经济作物作为违约赔偿并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考核要求
(一)甲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种植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二) 若考核总分数低于75分,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租金,乙方现场种植土地地上经济作物作为赔偿并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结
(一)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予以解除,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三)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四)甲方在该区域内云水岗北项目因建设用地原因无法续建的;
(五)甲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因故无法履行的;
(六)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的;
(三)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
(四)破坏、污染、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
(五)逾期未交纳土地流转流转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土地或以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
(七)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未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连续超过30日,以及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不改正,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租金,乙方现场种植土地地上经济作物作为违约赔偿并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
(二)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未付款项超过30日以上,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支付的,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乙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租金,乙方现场种植土地地上经济作物作为违约赔偿并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
(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以下情况下,守约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解约方有权向对方追究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1)除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的执行中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承诺,并收到对方书面通知30日之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纠正措施,则对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2)甲、乙任一方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则对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
(四)在乙方种植管理期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及以上的,则甲方有权即刻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租金,乙方现场种植土地地上经济作物作为违约赔偿并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同时, 乙方应承担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赔偿、行政处罚等)均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因素除外。
第九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约定
(一)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向对方披露的知识产权归披露方所有;种植期间本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若乙方想使用,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公开、出版、发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项目招商、种植管理托管内容或其任何部分或在本合同谈判或履行期间获得的对方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信息(保密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在披露前已经被公开。
2、接受方在披露前已经独立研究获得。
3、接受方在披露前通过第三方合法途径获得。
4、接受方的披露是为履行本合同已获得披露方授权。
5、政府有关部门、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律师审阅或审查需要披露。
6、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应仍然保持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直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满五年。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内提及之“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并对双方履行协议相关条款或补充条款和条件能产生实际影响或不良影响(包括阻止、妨碍或延误协议的履行)的任何条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政府的政策或法规、法令;
2、影响或任何自然因素或其他天灾,如暴风、洪水、干旱、雷击、地震或其他自然灾祸;
3、瘟疫、流行病疫或检疫隔离;
4、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恶意破坏、恐怖活动。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该方不负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书面报告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任何相关的期限应根据该事件所影响的期限相应顺延。不可抗力事件消失时,原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继续履行其义务。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本合同可以经双方协商后终止,甲方并应于合同终止后30日内结清乙方已提供服务的对应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招投标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三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三)本合同所注明的通讯方式均为有效通讯方式,均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若未能及时通知,按原通讯方式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签收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