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甲方要求
1.协议期内总费用为壹佰伍拾叁万伍仟柒佰零陆元整,小写1535706.00元。费用包含派出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务管理费、人员招聘费以及双方所明确的所有费用。
2.双方约定以季度为结算周期,根据乙方实际派员人数核算相关费用,由甲方确认并支付。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保证派出人员正常出勤后的月基本工资不低于30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且人均待遇不少于8万元/年(包括社保单位和个人部分部分、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部分、绩效奖金在内的薪酬福利总额)。若派出人员请假、发生工伤、产假等情况,则工资有可能低于前述约定。
3.乙方在季度末月20日前向乙方提供费用表,甲方主管领导需在3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供的费用表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以此作为结算费用的凭证,乙方开具并提供正规劳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0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
5.2.1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1、大专(含)以上学历(有基层工作经验可适当放宽至高中学历);
2、年龄45周岁以下,女性优先;
3、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品行端正,仪表端庄,遵纪守法;
4、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5.2.2便民服务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遵守便民服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进驻便民服务的服务项目确定、调整,对各类事项受理、办理和代理情况进行协调、催办;
3、提供相关咨询、代理服务;
4、直接代理、代办群众交办的有关事项。
5、完成所在街道交办的其他便民服务工作。
5.2.3待遇:
便民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人均不少于8万元/年(含个人月工资、绩效奖、年终奖、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2.4人员配备数理与管理:
1、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
2、实行由甲方和乙方的双重管理制。日常管理由甲方负责,人事方面管理由乙方负责。
按甲方要求。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需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安排其工作人员工作,负责其指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乙方保质保量完成。
2.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标准,为乙方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3.为高效推动工作,要求乙方对物业管理专职社工实行绩效考核,甲方提供绩效奖金,由甲、乙两方共同考核,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绩效奖,由乙方发放。
4.甲方应于乙方派出人员试用期(一个月)满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服务人员试工情况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试用期满后,若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将派出人员退回乙方,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确保无条件配合执行。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7.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用品。
8.乙方派遣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退返乙方,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涉及经济补偿等问题时,按照甲、乙双方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治安拘留的;
(5)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6)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列为不合格的;
(7)达不到县级主管部门或街道考核要求需要淘汰的。
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制定招聘方案,并在甲同意该方案的前提下,负责招聘好物业管理专职社工。
2.根据甲方制定的物业管理社工的管理与考核方案,协助甲方对派出的物业管理社工管理和考核。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专职社工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调度,不得干涉甲方对派出人员的合法使用。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工作。
4.负责与物业管理专职社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期限,另外对其工资、档案、人事进行管理,依法为物业管理专职社工购买各项社会保险,为新签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派出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5.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人选,并与甲方审核合格后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30天),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0天),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6.负责对派出人员的基础培训,主要包括:劳动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安全防护、遵章守纪;职业技能培训等。
7.按月按时足额支付派出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
8.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加强派出人员安全教育管理。
9.教育派出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10.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规定,负责组织派出人员进行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由乙方依照人员管理权限及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申报及处理。
1.甲方不按期支付物业管理专职社工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支付的,甲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利率标准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迟延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2.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的要求,经甲方书面提出后,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甲方有权对派出人员进行调换。
1.协议期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或实际需要,甲方需裁减劳务外包人员或停止使用劳务外包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2.上述原因需要裁减劳务外包人员或停止使用劳务外包人员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安抚工作,并协商处理解聘补偿。
3.非甲方责任辞退劳务外包人员,或对其除名或开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4.由甲方承担的上述资金应自甲方决定裁减或停止使用劳务外包人员之日起15日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如数交付给劳务外包人员。
5.专职社工与乙方形成劳动关系,乙方承担专职社工的全部劳动争议的处理责任及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应补偿、赔偿的经济责任。费用超出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双方协商处理。如发生与劳务外包人员有关的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乙方负责应诉或作出相应处理。
6.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有权增减劳务外包人员,需签订补充协议。
7.甲方应于每年年底向乙方提供每个劳务外包人员的考核结果,供乙方存档。
8.甲方可依本单位的规定对劳务外包人员进行处分,但应告知乙方,或向乙方提出,由乙方进行相应处分,乙方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9.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10.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以函件、文书、信息、微信等方式进行通知,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甲方所需岗位人员名册、基本资料和乙方的派遣名单等资料,均作为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