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FZJX-JC-24002]资溪县创建国家“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基地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4/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资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资溪县城西大道政府大楼内
联系电话:13970487277
乙方: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塔楼 28 层 联系电话:010-82290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
方就《资溪县创建国家“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基地实施方案编制项目》
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编制《资溪县创建国家“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基地
实施方案》,主要合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报告编制。甲方委托乙方统筹资溪县“以竹代塑”发展现状、存在困难及未来对策等,编制《资溪县创建国家“以竹代塑”应用推
广基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协议签订且甲方提供 资料齐全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初稿。
2.修改完善。甲方在收到乙方编制的《实施方案》初稿后 10 个 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收到修改意见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实 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终稿并提交有关部门评审。
3.协作配合。在项目合作开展过程中,甲方需提供《实施方案》编制所需的基础材料,并提供人员配合,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乙方
需组建强力工作团队,及时跟进相关政策,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交
流,按约定进度完成《实施方案》编制。
4.任意一方保证提供的基础材料、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
1
权益,否则,任意一方因提交的材料或成果涉及侵权导致第三方向对
方主张任何权利的,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
部损失。
第二条履约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实施方案》通过评审
并结清全部费用之日止。
第三条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
1.合作费用
本次合作项目的总费用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分 两次支付,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启动资金人 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乙方提交《实施方案》终稿并得 到相关部门批复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拾贰万 元整(¥420,000.00)。
2.付款方式
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任何财
政性补助资金。所有项目费用的支付均通过银行转账完成。
乙方户名: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展览路支行
账号:11001117600059000030
第四条知识产权
本协议项下,由双方共同完成和乙方单独完成的最终成果及知识
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成果用于本合同
以外之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
1.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对方资料和信
2
息,均视为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用于本 合同约定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2.本协议项下《实施方案》及研究成果所涉及的需保密的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漏给第三方。
3.本保密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无效、撤销、终止而失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即视为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事宜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议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甲方(盖章):资溪县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乙方(盖章):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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