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人民医院岛津DR及平板数字胃肠机技术维保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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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301040023-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德美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岛津DR及平板数字胃肠机技术维保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104002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岛津DR及平板数字胃肠机共三台机器的人工技术保(不含零配件),1000元内 的小备件的免费更换,不另外收取费用。 金额明细:每年技术维保服务费172000.00元 ,三年总金额 合计人民币 516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09 —— 2026-02-08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人民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设备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配件费、材料费、人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税费、保险费、节假日加班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服务费分期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维保费用(服务满半年后支付该年度维保费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同上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同上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同上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同上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7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同上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高建支行(湖南德美医疗电子有限公司:80008968260902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维修响应时间:24小时x365天电话支持,要求在接到维修电话后1小时响应,工程师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2、预防性保养:制定保养计划,每年提供不少于四次专业保养。 3、服务商须提供维修保养计划报告书,做好设备性能技术参数测试和数据校正,消除故障隐患,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并提供符合原厂技术要求的保养报告。 4、记录并安排保养时间。 5、按照厂家标准进行调校。 6、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7、记录设备状态。 8、安全检查:按照厂家设备标准,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机械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9、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能合法获得在有效期内的原厂高级故障诊断软件的诊断维修钥匙(service key)并保证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10、现场服务的维修工程师必须与响应文件中所承诺的工程师一致,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1、保证所保设备全年正常开机率达到97%(以365天/年计算),未达到的天数,按1:3比例顺延保修期时间。若该设备全年停机时间超过15天,则每超过1天,保修期顺延1周。如果因为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人设备连续停机超过3周以上(含3周),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除外(地震、战争、洪水、雷击等其他天灾等)。 12、供应商或服务机构有能力提供合法的原厂全新零配件。 13、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合同或合同中的一部分转包给第三方;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供应商将承担全部责任。 14、供应商承诺该设备能通过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保证设备检测结果合格,若设备连续两次检测结果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合同期内,采购人将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软件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条款履行情况等),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若考核不合格,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由于设备停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设备电源质量稳定、可靠,并对设备进行日常清洁保养和基本维护工作。 2.保修对象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并做好故障记录。 3.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机上的线路板、元件或用本机测试其他机器的线路板。 4. 甲方不得让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修理、更换零部件、移机,改造。 5. 保修期间,甲方提供乙方在甲方的基本工作条件。 6.保修期间,甲方应该按照设备使用手册的要求正确操作设备,并保证设备使用的电力照明等的正常供应,同时保证设备开启关闭时的环境处于正常状态。 6.2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承担上述保修设备责任,应具有相应资质,所有行为应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2.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须给予明确的答复,由原厂认证合格的专业工程师提供快速优质的现场服务。 3.本设备配置的非岛津生产的外周设备,如激光相机、洗片机、高压注射器、PACS系统等,不包括在本保修合同内。 4.保修期内,每次故障维修及保养事件后,通过服务报告书或保养记录向甲方报告实施结果及处理状况。 5.如遇到保修合同范围以外的情况或需要更换零配件的情况,乙方迅速将其意见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新要求修理设备。所需的费用,乙方与甲方协商约定,另行支付。 6.乙方人员在维修期间的往返费用由乙方自理。 7.乙方维修人员在维修期间必须遵守院方在安全、防盗、停车、周围环境卫生及排放污物的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约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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