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导热油(氢化三联苯)采购公开选商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10/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杨媛0459-6280225
招标代理机构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大庆华科导热油(氢化三联苯)询价公告
一、 询价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C5石油树脂装置用氨水公开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询价条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作业区C9联合树脂装置有导热油炉4台,使用氢化三联苯做为热媒,为C9分离装置、深色石油树脂装置、热聚树脂装置、C5石油树脂装置提供热源。本次采购主要涉及一个品种为导热油(氢化三联苯)。
本次招标为:导热油(氢化三联苯)
交货地点:大庆市龙凤区乙烯环南路1号
交货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最高限价:14.5万元。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供货需求说明:按合同约定执行。
结算数量计算方式:以买方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货到验收合格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月内付款90%,剩余货款总额10%作为质量保证金。
签订合同方式:本次供货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使用单位: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作业区           业务主管部门:机动工程部
项目承办人:杨媛                                     联系方式:0459-6280225
三、招标范围
招标物资明细见下表: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期
氢化三联苯
满足附件一技术要求

5
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采购组织方式
本项目拟委托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询比价采购。
五、拟采用评标方法及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六、公告发布形式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内外网、大庆石化公司外网。计划公告周期为5天。
七、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项目生产商与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
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资格要求:
(一)生产商须提供:
1、营业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代理商须提供:
1、营业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所代理生产企业的资质满足第(一)条生产商的资质要求;
4、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企业。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均须提供投标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均须提供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报名厂家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内容须包含并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C9联合树脂装置导热油(氢化三联苯)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五)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近3年拥有化工装置成功应用的业绩。附用户清单、联系方式及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订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所处时间应相对应。
产品应用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产品名称、应用装置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加盖使用单位印章,“单位印章”的范围包括单位公章、单位内部主管同类装置或产品的处室印章、单位内部使用产品的车间印章均可)。
(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七、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序号
项  目
技术指标
试验方法
1
最高允许使用温度/℃
350
GB/T
23800-2009
2
外观
清澈透明,无悬浮物
目测
3
自燃点/℃
≥最高允许使用温度
SH/T 0642-1997
4
闪点(闭口)/℃           
≥100
GB/T
261-2008
5
硫含量(质量分数)/%     
≤0.2
GB/T
388-1964
GB/T
11140-2008
GB/T
17040-2019
SH/T
0172-2001
SH/T
0689-2000(注)
6
氯含量/(mg/kg)         
≤20
GB
23971-2009
7
酸值(以KOH计)/(mg/g)
≤0.05
GB/T
7304-2000
GB/T
4945-2002(注)
8
铜片腐蚀(100℃,3h)/级  
≤1
GB/T
5096-2017
9
水分/(mg/kg)          
≤500
GB/T
11133-2015
SH/T
0246-1992
ASTM
D6304(注)
10
水溶性酸碱

GB/T
259-1988
11
倾点/℃                   
报告
GB/T
3535-2006
12
密度(25℃)/(kg/m3)
报告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SH/T
0604-2000
13
灰分(质量分数)/%       
≤0.01
GB/T
508-1985
14
馏程
初馏点/℃
 
报告
SH/T
0558-2016
GB/T
6536-2010
15
残炭(质量分数)/%       
≤0.05
SH/T
0170-1992
GB/T
17144-1997
GB/T
268-1987(注)
16
运动黏度/(mm2/s)        
0℃
40℃
100 ℃
 
报告
≤40
报告
GB/T
265-1988
17
热稳定性(350℃加热)
外观
变质率,%
1000h
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
≤10
GB/T
23800-2009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大庆华科C9联合树脂装置导热油(氢化三联苯)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八、报名流程:
(一)报名时间: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13日
(二)报名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兴化北街8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机动工程部103,非工作时间可将材料送置门卫。
(三)报名形式:现场递交或邮寄报名材料。
(四)报名文件的递交:
凡有意参加报名者,递交或邮寄报名文件,报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生产商与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
1.1生产商须提供:
1.1.1营业执照;
1.1.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2代理商须提供:
1.2.1营业执照;
1.2.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2.3所代理生产企业的资质满足第1.1条生产商的资质要求;
1.2.4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企业。
1.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均须提供投标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均须提供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报名厂家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内容须包含并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C9联合树脂装置导热油(氢化三联苯)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4、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近3年拥有化工装置成功应用的业绩。附用户清单、联系方式及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订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所处时间应相对应。
产品应用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产品名称、应用装置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加盖使用单位印章,“单位印章”的范围包括单位公章、单位内部主管同类装置或产品的处室印章、单位内部使用产品的车间印章均可)。
5、报名表
(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联系人:杨媛     
电话:0459-6280225
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10月13日16:00,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询价人不予受理。
(七)报名者资质审核通过后参加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评审报价。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九、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一)成交单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总价10%(履约保证金以万元进行收取,不足万元部分不计)
(二)质量保证金:成交单位须同意成交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货到验收合格并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到货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
汇款信息如下:
开户行名称: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行开发区支行
收入户:0905063509245012079
报名单位凭成交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到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十、附件:
附件一:《大庆华科C9联合树脂装置导热油(氢化三联苯)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附件二:合同文本(见附件合同范本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
附件三:报名表
 
 
附件一:《大庆华科C9联合树脂装置导热油(氢化三联苯)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大庆华科C9联合树脂装置
导热油(氢化三联苯)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本项目约定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为买方,投标报价方为卖方。
一、项目介绍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作业区C9联合树脂装置有导热油炉4台,使用氢化三联苯做为热媒,为C9分离装置、深色石油树脂装置、热聚树脂装置、C5石油树脂装置提供热源。
二、   
买方的基础条件
1、使用的装置简介
C9联合树脂装置共有4台导热油炉,其中3台功率为4000KW、1台功率为2000KW,采用石化公司管输的高压瓦斯气作为燃料,给10万吨/年裂解C9分离装置、2.5万吨/年C5石油树脂装置、1.0万吨/年间戊二烯石油树脂装置、1.4万吨/年C9深色石油树脂装置、1万吨/年C9热聚石油树脂装置提供热源。
2、设备条件
C9联合树脂装置共有导热油油炉4台,分为3个循环系统,供不同的装置使用。
3、操作条件
序号
编号
管道介质名称
正常流量
操作温度

操作压力(MPaG)
管径(mm)
液体m³/h
1
导热油炉及油炉循环线
氢化三联苯
200
298
0.6-1.1
150

 
三、对导热油(氢化三联苯)产品的技术要求
1、技术指标要求
要求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满足GB/T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国家标准中液相L-QD350标准,技术指标应满足如下要求:
序号
项  目
技术指标
试验方法
1
最高允许使用温度/℃
350
GB/T
23800-2009
2
外观
清澈透明,无悬浮物
目测
3
自燃点/℃
≥最高允许使用温度
SH/T 0642-1997
4
闪点(闭口)/℃           
≥100
GB/T
261-2008
5
硫含量(质量分数)/%     
≤0.2
GB/T
388-1964
GB/T
11140-2008
GB/T
17040-2019
SH/T
0172-2001
SH/T
0689-2000(注)
6
氯含量/(mg/kg)         
≤20
GB
23971-2009
7
酸值(以KOH计)/(mg/g)
≤0.05
GB/T
7304-2000
GB/T
4945-2002(注)
8
铜片腐蚀(100℃,3h)/级  
≤1
GB/T
5096-2017
9
水分/(mg/kg)          
≤500
GB/T
11133-2015
SH/T
0246-1992
ASTM
D6304(注)
10
水溶性酸碱

GB/T
259-1988
11
倾点/℃                    
报告
GB/T
3535-2006
12
密度(25℃)/(kg/m3)
报告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SH/T
0604-2000
13
灰分(质量分数)/%       
≤0.01
GB/T
508-1985
14
馏程
初馏点/℃
 
报告
SH/T
0558-2016
GB/T
6536-2010
15
残炭(质量分数)/%       
≤0.05
SH/T
0170-1992
GB/T
17144-1997
GB/T
268-1987(注)
16
运动黏度/(mm2/s)        
0℃
40℃
100 ℃
 
报告
≤40
报告
GB/T
265-1988
17
热稳定性(350℃加热)
外观
变质率,%
1000h
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
≤10
GB/T
23800-2009

 
注:①测定结果有争议时,硫含量测定以SH/T
0689为仲裁方法,酸值测定以GB/T 4945为仲裁方法,残炭测定以GB/T 268为仲裁方法,水分测定以ASTM D6304为仲裁方法。②所有报告项须提供测试数据。
 
各项指标采用的检测方法见国标GB/T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中第5条中表2“有机热载体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的要求,表中未列入的各项指标应满足国标GB/T 23971-2009中相应要求。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进口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首先应执行国家标准,对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其分析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计算公式符合逻辑,且不能指定具体品牌的分析仪器。
2、卖方投标报价时须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送货时须随附出厂质量检测报告单。
3、卖方保证导热油产品保质期不低于2年,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在环境温度下储存及操作温度下使用不会发生变质现象。标的物生产日期与到货日期间隔不超过4个月。
四、报价人需知
1、产品应用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近3年拥有化工装置成功应用的业绩。附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盖章)、合同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应用装置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买方有权利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核实,如发现卖方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2、本《技术要求》文件效力
本《技术要求》文件作为本产品招标采购的技术文件,卖方参加投标报价即视为承诺标的产品满足本《技术要求》文件中各项条款要求,视为商务合同的技术文件。卖方报价时应提供产品标准、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有必要买方将组织进行技术交流。
3、其它
1)产品包装用铁桶包装, 包装标志执行GB 23971-2009要求,包装容器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等级、商标、制造商、公司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包装物在-40~40℃环境下不破损。铁桶需满足叉车油桶夹子装卸要求。
2)如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达不到第三条中各项技术要求,则取消买方合格供应商资格。买方将剩余产品退还给卖方,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3)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买方及时通知卖方。如因产品质量原因影响买方生产,买方有权终止使用,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
 
附件二:合同文本(见附件合同范本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
买卖合同
买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02847820X
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铁权
 
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
1.1标的物名称:
1.2:规格型号:
1.3产地:
1.4:制造商:
2数量
2.1数量: 5吨
3.质量要求 
3.1 质量要求: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C9联合树脂装置导热油(氢化三联苯)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
3.2根据买方需要,卖方需派技术人员无偿进行现场技术指导,买方为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4.价款和支付
4.1 合同价款:单价   。
4.2总价    。
4.3合同价款构成:包含货款、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技术指导费及增值税费(13%税点)等费用。                                    
4.4 结算方式:电汇,实际结算金额以买方过磅为准。买方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三个月内全额90%付款,剩余货款总额10%作为质量保证金。
5交付
5.1 交付方式: 现场交接
5.2交付时间和内容: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到货
5.3 交付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环南路1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5.4 卖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送货单据、产品分析报告书及《产品使用指导书》、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
5.5若卖方交付的产品数量不足约定的数量,买方有权选择全部拒收或接受已交付产品并要求卖方在到货期内补足不足部分,卖方补足部分应视作本合同的延迟交货。若卖方交付的产品数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买方有权拒收超出部分,超量部分产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 包装
6.1 包装要求:
6.2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6.4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7 运输
7.1运输方式:   
7.2发货地点:       
到达地点: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     
收货人: 胡银磊  联系方式:15845860298
7.3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由卖方承担   
7.4 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7.5 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8验收
8.1买方应在货到后3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1日通知卖方,卖方原则上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8.2货物直接到达使用单位现场,由买方使用单位保管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到货验收,办理入库手续,物资随机资料由买方保管员留存,保管员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
8.3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4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办理入库手续,买方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如果买方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货物,卖方应负责更换及承担相应的费用。
9 质量保证
9.1质量保证期限自货物验收合格并使用之日起12月或货到18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
9.2 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无法使用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卖方处理完成正常后的时间相应顺延。
9.3卖方同意将货款总额的10%即:人民币   元(大写:壹万玖仟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自身质量出现问题,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免费更换,若更换后仍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则买方有权扣除质保金。
10.履约保证
10.1履约保证方式,选择下列第 10.1.2种方式:
10.1.1履约保函,具体约定如下:__/
10.1.2履约保证金,具体约定如下:卖方同意缴纳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正常履行期限届满,在届满后三个月内买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到卖方账户内。合同履行期限内,若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并赔偿买方相应损失。
11保密
双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
12 技术服务
12.1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在买方提出后24小时内响应,并在_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和解决。
13合同变更和解除
13.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2.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3.2.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7日内仍未交货;
13.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4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13.3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4卖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要求解除合同未经买方同意的,履约保证金将不再退还,且卖方仍需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14违约责任
14.1 买方违约责任
14.1.1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应向卖方支付拒收部分货款金额0.3%的违约金。
14.2 卖方违约责任
14.2.1卖方未能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0.3%的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4.2.2卖方未能按约定质量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违约交货部分货款0.3%的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4.2.3卖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0.3%/日的违约金。
14.3 卖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4 一方违反本合同第9.2.3条及第11条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4.5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4.6卖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要求解除合同未经买方同意的,履约保证金将不再退回,且卖方需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3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5.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6 争议解决方式
16.1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6.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16.2.2方式解决:
16.2.1提交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6.2.2依法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效力及其他
17.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一式  四  份,买方执  三  份,卖方执  一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 附件一《大庆华科导热油(氢化三联苯)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合同专用章):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合同专用章):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附件三    
                     报名表  
项目编号: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报名单位名称:(公章)
 
2
报名单位
联系方式
姓名及职务
 
固定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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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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