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1bffcj00809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0551-6622364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
项目法人: 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建立时间: 2021-09-15 00:00:00
公告正文

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

项目编号

2021BFFCJ00809

委托方

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交易监督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1年9月16日9:00始至2021年10月11日17: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标的名称: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

本次拆除及处置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园林绿化。其中须拆除房屋建筑总面积约54654.6平方米,主要为车间、仓库、办公楼、科研楼、门卫房等;构筑物主要为空调、棚房、房屋室内装修附属工程等。机械设备主要包括混料机组、挤出机、真空定型台、木塑型材牵引机、木塑型材切割锯、模具、破碎机以及附属设备,机械设备主要分布在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办公厂区内。绿化主要包括合欢树、桂花树、榆树、杨梅树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告附件《资产评估报告》。本项目资产移交、转让价款收益及相关发票开具事项由产权单位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合同签订由委托方负责。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20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月31日,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78.93万元,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人民币478.93万元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成交总价百分之十的标准支付履约保证金,完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具有有效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条件

(一)上述转让标的包括拆除权及拆除资产及废旧设备的残余价值,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以现场踏勘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转让标的以兰州路中心线为界分为两处,受让方须在委托方监督下分两次实施拆除及清运,同时要求在分界线设立围挡并由受让方承担施工费用。兰州路以南厂区目前已具备移交条件,兰州路以北厂区预计于2021年12月底可移交至受让方,具体进场时间以委托方书面进场通知为准。自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次日起,受让方需在60天内将对应标的物拆除并清运完毕。受让方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为保证拆除及时完成,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协调和决定。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雨污管网。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承租人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三)合同签订前,受让方须向委托方和产权单位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包括: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人员配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和主要施工机械、应急预案施工防护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施工进度安排。拆除处置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后,方可进场施工。

(四)受让方须按照委托方要求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受让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受让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五)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六)受让方须针对拆除标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扬尘控制工作,拆除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需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拆除现场出入口须设立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且应张贴扬尘控制宣传牌。现场出入口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在驶出现场前,须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纳交易保证金

金额

人民币45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

6.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7.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意向受让方名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面积或合同签订时间等内容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格式见公告附件),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10月12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9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与本公告同时具有约束力(网址:http://ggzy.hefei.gov.cn),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陆工;联系电话:0551-6377393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赵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1、66223920(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2021BFFCJ00809)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项目编号:2021BFFCJ00809)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项目编号:2021BFFCJ00809)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编号:2021BFFCJ00809)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认可本次拆迁处置范围,并保证不破坏拆除处置范围外的任何物品;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和产权单位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包括: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人员配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和主要施工机械、应急预案施工防护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施工进度安排。拆除处置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后,方可进场施工。

6、我方承诺:(1)成交后移交转让标的时,若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我方将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危险物品储罐处理、喷涂等作业),我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我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3)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我方实际交付委托方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我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至我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业绩证明

我方为项目甲方,该项目乙方为,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面积平方米。

有效期:日至日。

合同甲方(公章)

附件6:报价单封面

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2021BFFCJ00809)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盖章:

附件7: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

项目编号

2021BFFCJ00809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8: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包河经开区国风木塑公司厂区资产拆除及处置。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201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须向甲方和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包括: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人员配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和主要施工机械、应急预案施工防护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施工进度安排。拆除处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且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甲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后,方可进场施工。

(四)拆除转让仅限清单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资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结构。

(五)在施工中,须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搭设必要的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喷淋等设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监护工作。如因施工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乙方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施工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作息与生产经营;如因标的物超载运输、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等造成的一切罚款均由乙方承担。标的物由乙方自行看护、保管,如发生偷盗丢失,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针对拆除标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扬尘控制工作,拆除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由乙方负责,乙方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拆除现场出入口须设立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应张贴扬尘控制宣传牌。现场出入口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在驶出现场前,须清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双方约定由乙方向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乙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汇至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在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经甲方和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且乙方无违约情况下,该笔保证金由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拆除标的如合同第一条所述,以资产评估明细表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明细表中的相关参数仅供参考,如拆除标的实物与评估明细表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结构、面积、数量等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款,由此产生的相应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本次转让标的以兰州路中心线为界分为两处,乙方须在甲方监督下分两次实施拆除及清运,同时要求乙方在分界线设立围挡并承担施工费用。兰州路以南厂区目前已具备移交条件,兰州路以北厂区预计于2021年12月底可移交至乙方,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进场通知为准。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至第五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转让标的拆除期限

标的分两次实施拆除及转让,甲方分两次出具进场书面通知,乙方须自甲方出具进场书面通知次日起,60天内完成对应标的拆除清运等工作。

第八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四)如因乙方原因耽误工期的,每逾期1天,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0.5万元;乙方累计逾期达5天后,每逾期1天,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1万元;乙方累计逾期达10天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扣除乙方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须无条件退场。乙方拒不退场的,甲方将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因乙方拒不退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因甲方原因影响工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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