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移动信息2024年全网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开发七期安全监测能力中心开发与集成服务采购项目_比选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9/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马括1381171407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本项目为中移动信息2024年全网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开发七期安全监测能力中心开发与集成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具有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均可参与。
一、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

1.1项目名称:中移动信息2024年全网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开发七期安全监测能力中心开发与集成服务采购项目
1.2采购内容:开发与系统集成服务
1.3采购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比选包。
1.4服务实施地点:北京。
1.5采购规模:开发与系统集成服务1套。
1.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7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不含税总金额上限为136.00万元,含税总金额上限为144.16万元。应答人应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包段产品名称产品单位需求数量
标包1其他业务运营域系统许可1
二、资格要求

2.1在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非法人组织;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②事业单位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
③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其隶属法人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并需由其隶属法人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和签署合同,并承诺对分支机构的应答行为及中标后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
2.2本项目要求能够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书或同类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如果应答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上未加盖一般纳税人戳印的,只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a)在税务机关官网查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和查询地址;
b)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商业信誉,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出具《经营状况承诺书》。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出具《经营状况承诺书》。
2.5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
出具《保密承诺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比选文件
3.1 本项目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采购文件,不再出售纸质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售卖时间为2024年09月14日14时00分至2024年09月1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凡有意参与的潜在供应商,请登录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下同)进行购买采购文件(已在该系统注册过的投标人请登录系统购买采购文件,未在该系统注册的投标人请先进行系统注册而后购买采购文件)。
3.2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零元(¥0元),售后不退。支付要求:无。
注意: 无论采购文件是否收费,供应商请务必在 采购文件售卖截止时间前 登录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进入“招投标操作”界面,选择比选项目进行采购文件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正常应答。
3.3 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首页提供操作手册,供应商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信息注册、CA证书办理、下载采购文件及应答。
供应商针对系统操作的咨询,可拨打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技术支持联系电话,详见系统首页“技术服务”专区。
3.4 供应商必须在应答截止时间之前办理CA证书,并使用CA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应答;否则将无法正常应答。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首页下方下载专区“CA证书办理及安装”说明。
四、应答文件的递交
4.1 本项目不接受纸质应答文件的递交(应答保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除外<如有>)。
4.2 电子应答文件通过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递交,应答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23日09时00分。
4.3 本项目将于上述应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进行唱价,应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在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
4.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其应答文件:
4.4.1 逾期递交或者未递交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的应答人;
4.4.2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应答人。
4.5 电子应答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规则:应答人的电子应答文件出现递交异常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与系统支撑团队确认,若为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的,则应推迟该项目的应答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直至该应答人完成电子应答文件递交;若非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的,由该应答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电子采购应答规则
5.1 供应商须在应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应答文件。
5.2 当所有应答人的应答文件唱价解密异常时,则推迟唱价,直至应答文件可正常解密。当个别供应商电子应答文件唱价解密异常时,由系统确认非系统原因造成的,由应答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3 供应商的电子应答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应答截止时间(即唱价时间,下同)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
5.4 供应商在应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多次提交或撤回电子应答文件,提交新应答文件前需撤回前一次提交的电子应答文件,并且前一次提交的电子应答文件系统将彻底删除。
5.5 供应商可以登录系统查看电子应答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了解和确认电子应答文件提交状态。
5.6 系统提供递交电子应答文件的渠道:
系统仅支持通过辅助投标工具进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仅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 (http://b2b.10086.cn) 上发布,比选公告将明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发售采购文件的日期和地点、应答、开启应答等事宜。
七、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国际金融大厦D座5层

项目负责人:马括、幺禹昂、贾智杰、何顺利、李子宜

联系电话:13811714072、15110136846

邮  箱:makuo@ptac.com.cn

异议提出人须知:

一、接收异议的时限

(一)潜在应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应答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

(二)应答人对公开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开唱价环节现场提出。

(三)应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接收异议的渠道

应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文件、评审结果存在影响公平性、公正性问题的,异议受理渠道见采购公告/采购公示异议受理链接。

三、异议提出人须知

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应当通过公告、公示、采购文件规定的渠道提交书面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二)异议提出人的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三)异议对象或被异议人名称;

(四)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提出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其中,异议提出人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相关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一)异议提出人未参与该项目,或者与该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超出规定异议时限的(以送达之日计算);

(三)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四)异议函未署具异议提出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异议的,异议函未加盖公章的;

(六)对其他应答人的应答文件详细内容进行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七)已作出解答,且在答复后3日内异议提出人未能提出新的证据的;

(八)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不符合采购公告、公示、采购文件规定的要素及渠道要求的。

恶意异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首次异议受理并正式答复后,在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情况下仍就同一问题再次进行异议的。在异议管理员给予后续处罚提醒后,依然就同一问题继续进行异议的。恶意异议不予受理,对供应商的恶意异议行为,采购人有权就恶意异议行为对恶意异议行为提出人进行追责。

异议渠道:点击进入异议页面

(此链接仅用于潜在应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平性、公正性问题的异议;不接受业务咨询)

八、免责声明
我公司发布本次项目采购信息的官方媒介包括: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 。除上述外,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九、附加项

9.1若应答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应答人需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主动向采购人提出申报。

9.2本项目将实施远程线上应答,唱价时间为应答截止时间。届时,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可通过中国移动招标投标系统(b2b.10086.cn)登录供应商账号,在本项目下查看应答相关内容。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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