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八十三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8/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4-210000-0339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辽宁省档案馆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八十三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000-03393
二、项目名称:皇室档案装具樟木箱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鸿昇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十一号路西侧
被投诉人1: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被投诉人2:辽宁省档案馆
地 址:智慧二街170号
相关供应商1:沈阳奥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新民市胡台镇后胡台村
相关供应商2:北京市飞宇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319号
相关供应商3:沈阳康富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96-3号1-5-5
四、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采购人辽宁省档案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皇室档案装具樟木箱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000-0339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5月11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4年5月11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4年5月28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西鸿昇家具有限公司。2024年5月29日,相关供应商2北京市飞宇商贸有限公司质疑江西鸿界家具有限公司样品未按文件星号项要求设置凹槽活动编号。2024年6月5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成立,但经审查,参与本项目投标的4家供应商均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加★项要求的情形,即,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本项目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4年6月12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更正本项目中标结果为:“本项目因故废标”。2024年6月20日,被投诉人2就前述质疑改变中标结果的情况向本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2024年6月1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4年6月25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7月2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7月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相关供应商3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7月5日,相关供应商3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7月8日,相关供应商2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7月9日,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1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7月10日,被投诉人1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就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答复。
2024年7月25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2部分内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投诉事项:1.废标不合理;2.其他供应商涉嫌串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无法对投诉事项1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另外,鉴于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因2024年6月12日,被投诉人2已经更正本项目中标结果为:“本项目因故废标”。本机关不再另行责令被投诉人1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限期改正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违法行为,于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六、其他补充事宜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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