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光电信息产业园及周边配套设施项目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鲤城区光电信息产业园及周边配套设施项目(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4〕084号),现就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答复以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疑问的答复
问题 1:本项目是否仅需在投标文件“一、投标函”中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即可,无需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其余商务报价资料,请代理明确。
回复:是。
问题 2: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2人,投标文件格式资格文件“九、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是由施工项目负责人2人分别签署,还是施工项目负责人2人签署在同一份项目负责人承诺函?请代理明确。
回复:承诺函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并扫描上传。
问题 3:若我方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超过三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二、联合体协议书”中的仅列明甲、乙、丙三家单位,可否自行增加第四家单位丁、第五家单位戊等?请代理明确。
回复:可以。
问题 4:请问获奖业绩中学校、医院、办公楼、公共交通设施算不算工业建筑?请代理明确。
回复:工业建筑工程是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厂房、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学校、医院、办公楼、公共交通设施不予认定为工业建筑工程。
问题 5:以联合体方式承建的投融资业绩,联合体牵头人作为投融资角色,网查未能查到联合体牵头人企业名称的,是否影响投融资业绩认定?请代理明确。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网查信息须体现投标人企业名称。
问题 6:本项目第三章,第一节,第11项,2.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指已竣工验收合格)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8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得1.0分,本小项满分为1.0分,备注部分,d.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明确的工业建筑工程的合同金额及建筑面积指标作为评定依据。本评分项仅评审单项合同金额,此处却描述为“合同金额及建筑面积”,此处描述有误,请代理修正。
回复:删除该评分项备注条款“d.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明确的工业建筑工程的合同金额及建筑面积指标作为评定依据”。
问题 7: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接的投融资业绩,投融资合同即为总承包合同,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共同作为承包方,牵头人只负责投融资任务,是否符合“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投标人作为总承包单位”的要求?
回复:符合。
问题 8:本项目为投融建项目,招标办法通篇未见对企业投资、融资能力的竞争体现,反而在信用评价中跨档设置,最高分差可拉开5分。本招标文件与相关文件精神背道而驰,投建营项目不去更多考核投资、融资、运营能力,反而在一个信用评价上做足了可拉开分差的工作,福建省没有任何一个招标范本如此设置信用评价分数,是否在限制潜在投标人。
回复:招标文件中已有对投标人承接的“类似投融资项目业绩”和“类似招商运营业绩”进行考量;企业信用评价引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每季度公布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房屋建筑)进行评定加分,不存在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情形,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
问题 9:本项目为投融资项目,应更多设置对于投资、融资保障的考核项,如主体信用评价、银行授信等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 10:运营部分竞争不充分,本项目厂房规模21.5万㎡,根据福建省特殊指标要求,应当设立15万㎡以上运营业绩进行考核。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 11:关于评标办法中获奖业绩的设置:国家优质工程奖(国优)评选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国优的标准在各省不尽相同。福建省对于工业建筑的国优标准相对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近五年内省内竣工的工业建筑项目中仅两项获得国优奖。因此设置工业建筑国优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严重限制了省内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公平性。此外“闽建办筑函〔2019〕42号”中‘附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要求’六、招标人提出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要求的,应当在落实创优费用并明确违约责任情况下,可以设置一项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创优费用和违约责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的第5条及第12条中约定矛盾,并未明确清楚创优费用。
回复:适用子项目一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第5.1.1条款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修改为“整体项目须获得泉州市级优质工程奖(刺桐杯),若获得泉州市级优质工程奖(刺桐杯)则按获奖工程所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和措施项目费结算价款之和的1%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若未整体项目达到泉州市级优质工程奖(刺桐杯)创建要求,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计取的优质工程增加费的50%计取。符合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规模要求的单位工程须至少有一个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在整体项目须获得泉州市级优质工程奖(刺桐杯)的基础上,若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则按获奖单位工程所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和措施项目费结算价款之和的5%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若未达到国家优质工程创建要求,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符合规模要求的最大单位工程所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和措施项目费结算价款之和的2%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照最高奖项结算,不重复计取”。评分办法关于优质工程的相关设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
问题 12:为维护营商环境及保证招标的公正性,请将招标文件获奖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以承建方或联合体牵头人施工的项目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获得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得 1 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 13:对于项目合同中7.7章节税收均值的考核标准,若优质企业或者大型企业进驻享受市、区级的税收返还政策。要求的税收考核是按返还前进行考核还是返还后进行考核?
回复:按返还前的税收情况进行考核。
问题 14: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均未对项目租售比例进行明确,是否有明确的租、售房源划分?此外请明确租金、售价的定价方法,是按成本法、市场法还是收益反算法定价?
回复:租售比例及范围不得违背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并以甲方确认的为准;中标单位须在综合考虑项目各项成本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成本、建设成本、财务成本、税务成本、管理成本、招商运营服务费等)及甲方的合理收益(按5.5%计取)基础上提出租售价格建议金额报甲方确认,最终以甲方确认同意的租售价格为基准价格。
问题 15:目前鲤城区尚未有工业地产销售转让的先行案例。若光电产业园后期由于产权过户转移的路径不同导致无法销售,是否可以豁免乙方相应的招商运营考核?
回复:若因政策或产权过户等原因导致无法销售,则中标单位应进行租赁招商运营,不可豁免中标单位相应的招商运营责任和义务。
问题 16:项目合同7.4章节约定运营成本支出中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请明确甲供或者甲方专业分包的设备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回复:若有甲供或者甲方专业分包的设施设备,除保修期质量保修及设备采购合同中供应商承担的维护责任外,其他维护费用均需由中标单位承担。
问题 17: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均未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请明确物业收费标准。
回复:物业收费标准由中标单位根据招商业态、市场接受程度等因素在招商运营实施方案中合理确定,招商运营实施方案须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问题 1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1条及第23条所要求的加盖公章,是否指的是盖电子公章?
回复:是的。
问题 19:本项目为下浮率招标,最终以双方确认的预算审核价作为合同签约价;招标公告描述子项目一中符合要求的单位工程需创建市优及国优奖,但《施工总承包合同》12.1.2条款描述优质工程增加费不予计取,是否有误?
回复:适用子项目一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第12.1.2条款中“c. 费用定额:《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其中优质工程增加费、风险费和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不予计取”修改为“c. 费用定额:《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其中风险费和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不予计取”。
二、补充通知
1、更新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具体详见随附文件。
本补充通知(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补充通知(一)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原因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招标人:泉州江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