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平公资建2023246号】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郏县S322鹿嵩线(前石线襄郏界至金孟线段)中修改建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金额
3056.36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09-5
预算金额59.5万元
招标联系人刘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中塍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女士18137589987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河南中天信通实业有限公司2996.8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3-09-5

2、项目名称: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郏县S322鹿嵩线(前石线襄郏界至金孟线段)中修改建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0905

5、评审日期:20230926

二、项目概况、项目地点、标段划分、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项目概况:郏县S322鹿嵩线(前石线襄郏界至金孟线段)改建工程位于郏县冢头镇,项目起点位于郏县与襄县交界处(桩号K267+757),由东向西经过大李楼村、纪村、冢头镇,终点止于前石线与金孟线(现S103郑淅线)交叉处(桩号K275+347),路线全长7.59km。

2、项目地点:郏县境内。

3、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2个标段

第一标段:工程施工;

第二标段:工程监理。

4、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第二标段: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5、计划工期:

第一标段施工工期:90日历天

第二标段监理服务期限: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6、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中标情况

第一标段:根据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河南中天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未中标。

中标人名称:河南中天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南段1号

中标价:29968588.36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工期:90日历天

项目经理:严丹 注册编号:2412022202303493

项目总工程师李静

第二标段:根据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河南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未中标。

中标人名称:河南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平鲁大道中段路北滍阳镇东羊石村原242公路收费站办公楼

中标价:595062.00

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总监理工程师:刘建标 证书编号:JGJ1132547

项目人员:吴小帅、李根、刘银广、王晓丽、马丹、魏文、张昭航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文计取,由中标人支付。

收费金额:第一标段:166875元;第二标段:10116

五、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郏县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站上发布。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中标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可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在线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若有投诉,可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2、“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3.监督单位:郏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0054921046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0375-5152805

监督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375-26586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305E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地址:郏县龙山大道496号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0375-51632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省中塍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319号易元国际B座1623室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方式:181375899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方式:18137589987

日期:2023107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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