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财购罚[2024]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3/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财购罚﹝2024﹞1号
当事人:江西瑞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遂川县工农兵大道财旺小区D栋201室
按照《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4]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随机抽查了你公司1、遂川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遂政采[2022]G088号)2、2022年革命老区县、脱贫县遂川应急广播建设项目(遂政采[2022]G048号)3、遂川县人民医院内科综合大楼电梯采购项目(遂政采[2022]G090号)。经依法调查,查实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遂川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遂政采[2022]G088号)
1、招标文件技术评标中项目团队人员“1、具有本科或学历以上学历的得1分….具有高级数据分析师资格的得1分…”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技术评标中项目团队人员“2、项目拟派的管理团队成员至少有一人持有…学历为本科的得1分,研究生及以上的得2分;另外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加1人家1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城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管理平台中“投标人为提高服务效率及便于过程监管…采用自有数据管理系统平台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每取得1个,加1分,本项最高5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评标过程中,评标室坐了6位评标人,评标专家登记表上签字为5个专家,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2022年革命老区县、脱贫县遂川应急广播建设项目 (遂政采[2022]G048号)
1、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团队技术人员的专业性“1、投标人(含隶属关系的子、母公司)派驻的技术负责人…证书得3分,缺一不得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投标人或核心产品供应商的网络光纤资源、科技创新能力、体系认证等“1、为保证网络传输的安全稳定可靠…无自有光纤网络资源的不得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政策支持中“投标人(含隶属关系的子、母公司)提供自2017年…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代理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中写招标代理服务费58680元(含一次专家评审费)的专家评审费由中标供应商在获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付清,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多收取的一次性专家评审费3750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未及时退还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6、未按法定时间签订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遂川县人民医院内科综合大楼电梯采购项目(遂政采[2022]G090号)
1、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有机房乘客电梯门保护:“所投有机房乘客电梯制造商原厂原品牌…光幕发射接收管数目≥30对…探测距离在0~4000MM…”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所投电梯功能配置比较“所投电梯型号具有:(1)检修零速停车功能(2)厅外防捣乱功能…全部符合的得4分,符合4项的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综合实力比较1:所投产品制造商的(1)电扶梯异常行为检测平台为制造商原厂原品牌的得2分…每符合任意一项得2分,全部符合的多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4、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综合实力比较1: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质量奖或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质量奖证书的得2分…每符合任意一项得2分,全部符合的多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代理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中写招标代理服务费42950元(含一次专家评审费)的专家评审由中标供应商在获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付清,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违反了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多收取的一次性专家评审费3750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未及时退还保证金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一并作出:限期改正、将多收取的7500元一次性专家评审费退还给中标供应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财罚告〔2024〕1号),告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66条、68条第7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将多收取的7500元一次性专家评审费退还给中标供应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微信“江西财政”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遂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川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遂财购罚﹝2024﹞1号
当事人:江西瑞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遂川县工农兵大道财旺小区D栋201室
按照《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4]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随机抽查了你公司1、遂川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遂政采[2022]G088号)2、2022年革命老区县、脱贫县遂川应急广播建设项目(遂政采[2022]G048号)3、遂川县人民医院内科综合大楼电梯采购项目(遂政采[2022]G090号)。经依法调查,查实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遂川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遂政采[2022]G088号)
1、招标文件技术评标中项目团队人员“1、具有本科或学历以上学历的得1分….具有高级数据分析师资格的得1分…”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技术评标中项目团队人员“2、项目拟派的管理团队成员至少有一人持有…学历为本科的得1分,研究生及以上的得2分;另外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加1人家1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城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管理平台中“投标人为提高服务效率及便于过程监管…采用自有数据管理系统平台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每取得1个,加1分,本项最高5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评标过程中,评标室坐了6位评标人,评标专家登记表上签字为5个专家,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2022年革命老区县、脱贫县遂川应急广播建设项目 (遂政采[2022]G048号)
1、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团队技术人员的专业性“1、投标人(含隶属关系的子、母公司)派驻的技术负责人…证书得3分,缺一不得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投标人或核心产品供应商的网络光纤资源、科技创新能力、体系认证等“1、为保证网络传输的安全稳定可靠…无自有光纤网络资源的不得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政策支持中“投标人(含隶属关系的子、母公司)提供自2017年…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代理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中写招标代理服务费58680元(含一次专家评审费)的专家评审费由中标供应商在获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付清,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多收取的一次性专家评审费3750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未及时退还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6、未按法定时间签订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遂川县人民医院内科综合大楼电梯采购项目(遂政采[2022]G090号)
1、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有机房乘客电梯门保护:“所投有机房乘客电梯制造商原厂原品牌…光幕发射接收管数目≥30对…探测距离在0~4000MM…”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所投电梯功能配置比较“所投电梯型号具有:(1)检修零速停车功能(2)厅外防捣乱功能…全部符合的得4分,符合4项的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综合实力比较1:所投产品制造商的(1)电扶梯异常行为检测平台为制造商原厂原品牌的得2分…每符合任意一项得2分,全部符合的多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4、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综合实力比较1: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质量奖或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质量奖证书的得2分…每符合任意一项得2分,全部符合的多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代理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中写招标代理服务费42950元(含一次专家评审费)的专家评审由中标供应商在获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付清,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违反了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多收取的一次性专家评审费3750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未及时退还保证金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我局拟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一并作出:限期改正、将多收取的7500元一次性专家评审费退还给中标供应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财罚告〔2024〕1号),告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66条、68条第7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将多收取的7500元一次性专家评审费退还给中标供应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微信“江西财政”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遂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川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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