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3)新3201破2号和田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市伊力其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11/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01破1、2号



申 请 人:和田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赛麦提·图尔荪托合提

申 请 人:和田市伊力其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图尔荪托合提·奥布力艾散



2023年6月25日本院根据和田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市伊力其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分别作出(2023)新3201破申1号、(2023)新32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和田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和田市伊力其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力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为和田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市伊力其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年10月18日金龙公司、伊力其公司以两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混同、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龙公司、伊力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均未对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表示异议。

为证明金龙公司、伊力其公司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适用情形,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听证审查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两被申请人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和田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3134017452,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拜黑特巴格村206-01号,法定代表人:阿卜杜赛麦提·图尔荪托合提,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仟万元,其中阿卜杜赛麦提·图尔荪托合提出资1500万元,持股比例75%,阿卜来提·图尔荪托合提出资500万元,持股比例25%。经营范围: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代办车辆过户、落户业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运信息咨询,汽车维修与保养。和田市伊力其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552404775K,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拜黑特巴格村206号,法定代表人:图尔荪托合提·奥布力艾散,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仟万元,其中图尔荪托合提·奥布力艾散出资1670万元,持股比例83.5%,阿卜杜赛麦提·图尔荪托合提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15%,买买提依力·日杰甫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1.5%。经营范围:城市客运服务、代办车辆过户、落户业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运信息咨询,汽车维修与保养服务,翻译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会展服务。销售:汽车、建材。

二、两被申请人组织架构、经营情况、资产财务状况

第一,两家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图尔荪托合提·奥布力艾散。第二,两家公司的用工混同。根据两家公司提供劳动合同、财务资料显示,劳动用工单位同为金龙公司和伊力其公司,且合同约定工资发放由两家公司均摊,劳动者也认为是同时为两家公司共同服务。第三,两家公司的财产混同,两家公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坐收坐支,资产难以区分所属。第四,两家公司业务混同,主营业务均是城市客运服务。

另查明,阿卜杜赛麦提·图尔荪托合提、阿卜来提·图尔荪托合提是图尔荪托合提·奥布力艾散的儿子。

本院认为,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本案中金龙公司和伊力其公司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一致,控股股东和实际经营人相同,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经营业务混同,缺乏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两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混同不易区分,统一处置资产、清理债务,才能对全体债权人作出公平清偿,和田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市伊力其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合并破产清算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和田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市伊力其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如不服本裁定,利害关系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曹 春 灵

审判员



库尔班江·买吐地

审判员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金 海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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