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金额
4.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3/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2-378033
(三)预算金额:48,000.00
(四)采购需求:
商务需求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2年03月15日
二、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四、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张毅 13928802166
采购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03月15日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2-378033
(三)预算金额:48,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1 | 其它要求:合同金额包含调试与安装费用 | 1 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期满后,司法机关交出了一份令人振奋的“成绩单”。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21年12月2日,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 1.2建设目标 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是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进行。通过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审判机关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主导性。 本次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基于认罪认罚业务,建设一套可灵活部署的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保证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依法、安全、高效进行,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听取意见要求,达到节约审查资源,提高审查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以及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 1.3建设需求 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主要由执法数据采集站和移动执法记录仪终端两部分组成,具体需要实现如下功能: 1.执法数据采集站应支持对移动执法终端实现统一管理,检察机关需通过身份认证才可从数据采集站上取下对应的移动执法仪终端,进行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现场录音录像功能; 2.系统应能实现对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证据开示、量刑建议协商及说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保证图像清晰,图像分辨率达到720P/1080P的高清视频标准,声音清晰流畅。 3.移动执法仪终端插回到数据采集站后,应支持由采集站自动将移动执法仪终端中的录音录像文件上传并保存在本机硬盘中,原有移动执法仪终端中的录音录像文件清空,与此同时数据采集站自动给移动执法仪终端充电,减轻检察人员工作压力。 2、设计依据 系统依据国内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状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以及检察的信息化建设要求进行设计。参考文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88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5号)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3、系统清单及设备技术参数 序号 类别 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数量 单位 1 移动执法终端 1. 采用电池全内置设计,具备彩色触摸屏,触摸屏尺寸不小于2.2寸。外形尺寸≤110×62×39mm(长*宽*高),裸机≤181g;整机≤199g(含背夹) 2. ▲支持IP68防护等级(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3. 执法视音频记录仪与执法数据采集设备间的数据通讯应采用USB通讯协议,应为USB2.0或以上接口,USB接口实际传输速率不低于40Mbps。 4. 执法仪水平视场角应不低于110° 5. 应支持1920×1080、1280×720视频分辨率 6. 应支持H.264、H.265视频编码格式 7. 设备视频分辨率应支持1920*1080、1280*720,在1920×1080和1280×720下帧率均不应低于25帧/s。 8. 执法记录仪照片、音频、视音频文件应采用便于传输、压缩、翻译、转换的格式,视音频文件应易于压缩转换为MP4流媒体文件,照片应以JPEG格式保存。 9. 在1920*1080/1280×720分辨率,帧率25帧/s下,执法记录仪应能存储不低于10h的动态视音频图像。 10. 设备应能支持GPS或北斗定位系统,优先使用北斗,可采集设备的运行轨迹并上报。 11. 回放时,数字音频相对于视频图像在回放时不应存在明显的滞后或超前,视音频信号的失步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s。 12. 设备具有夜视功能,开启夜视功能后,有效拍摄距离10m,有效拍摄距离处能看清人物面部特征。 13. 环境照度不低于800 lx时,设备显示及回放画面的颜色不应与被拍摄物颜色有明显的偏色现象。 14. 设备支持预录触发前大于或等于20s的视音频信息。 15. 设备在摄录过程中能通过一键操作的方式对重点文件进行标记,标记方式为原文件名中包含“IMP”,标记的文件能在管理平台检索,并与其他文件进行区分。 16. 支持在录制的视频和所拍照片中自动叠加信息,字幕信息内容至少包含时间、产品序号等。 17. 支持对存储的数据加以保护,存储的数据不应被本机或未经授权的设备删除和覆盖。 18. ▲编码视频流有防篡改、防非法复制等认证措施(如:水印叠加),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19. 执法记录仪出现异常时应能重启,重启后已保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损坏。 20. ▲执法记录仪采用内置可更换电池供电,1920*1080、25帧/s时,连续摄录时间11h;1280*720,25帧/s时,连续摄录时间11.5h。((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21. 电池充电时间小于或等于8h。 22. 具有电池欠压、存储溢出报警功能,电池欠压报警后电池剩余容量应能保证设备正常摄录不少于5min,不超过30min。 23. 支持自动对自身运行状态、开/关机时间、摄录起始时间、录音起始时间和照相时间等操作进行日志记录,日志记录应准确,日志的读取和清除应通过授权设备操作完成。 24. 支持手动输入警情信息,将警情与录像视频进行关联。 25. ▲支持通过执法数据采集设备、配置软件、扫描二维码或关联平台任一种方式进行警员信息与设备关联(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26. 切换关联警号前已存储在执法记录仪内的视音频、图片等数据不应受影响,仍关联切换前的警员,可通过后台查看文件和警员对应关系。 27. 支持扫描二维码配置设备参数时进行设备序列号校验,当二维码中设备序列号与当前执法仪设备序列号一致时方可成功配置。 28. ▲支持切换登录用户时,设备内既有文件与原用户关联关系保持不变(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29. 支持查看电池健康状态信息,当检测到电池最大容量低于80%时,系统推送电池告警信息,同时界面弹窗或提示提醒。 30. 可扩展支持对图像画面添加文字标注的功能,标注内容至少包括:日期时间、用户信息。 31. 支持外接高清摄像头(纽扣(肩章)式、耳挂式),满足各种应用场合。 6 台 2 执法数据采集设备 1. 采用壁挂式设计,支持桌面立式安装 2. 本次配置设备至少可同时接入6台执法记录仪进行数据采集,并支持拓展至不少于24台执法记录仪同时接入; 3. 设备应具有安全锁定装置,防止未经授权拆卸。 4. ▲设备应采用静音式设计,应保证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36dB(A)。(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5. 执法记录仪接入后,设备应能自动获取执法记录仪的产品序号和警号,查验是否进行关联配置,如未关联,应能通过密码验证和关联配置完成注册。 6. 设备应能自动采集已注册执法记录仪的视音频、音频、照片和日志等数据,并能验证采集站与执法仪存储的原始数据的一致性,保证采集的数据应能正常浏览。 7. 设备应能浏览已采集的视音频、音频、照片和日志等数据 8. 设备应能对已采集的视音频、音频、照片和日志等数据依据执法记录仪产品序号、警号、时间、文件类型及执法记录仪重点标记文件等一种或多种条件进行查询, 9. 支持自动或手动清空已完成数据上传的执法记录仪内部数据. 10. 支持自动删除超出存储期限的数据,已标记的重点文件不应被自动删除. 11. 设备应能自动对接入的执法记录仪时间校正,时间应精准到“年、月、日、时、分、秒” 12. 设备应能对接入的执法记录仪进行自动充电并显示充电状态,并应能同时对多个接入的执法记录仪进行充电. 13. 设备应能显示每台接入的执法记录仪的设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记录仪序号、警号、充电电量、数据采集进度等)和执法数据采集设备的存储总容量、剩余容量、采集接口编号等信息,未接入执法记录仪的接口,应显示当前接口状态为空闲。 14. 设备应能设置操作权限,未经授权的用户不可对执法数据采集设备进行操作,经授权的用户操作权限应有分级管理机制 15. 支持断点续传,导入文件过程中,执法记录仪与采集设备断开再连接后,仍可继续导入。 16. 设备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可选择任一接入的执法记录仪取消其数据导入,执法记录仪和数据采集站中存储的数据应不丢失;数据采集站出现断电、重启、死机或执法记录仪出现意外断开连接等情况,执法记录仪和数据采集站中存储数据及配置信息应不丢失,且下次正常启动及连接后应能自动继续进行数据采集。 17. 设备应能自动对运行状态及所有操作进行日志记录,日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关机、用户登录及操作、执法记录仪的接入/移出、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故障发生/恢复等时间 18. ▲设备应具有对使用USB接口的移动硬盘、U盘、移动光驱等外部接入的存储设备的启用或禁用功能(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19. 设备网络故障或远程服务器连接故障可进行声音或可视告警,设备前方1米处告警声压应保持在65dB-90dB,持续时间不应低于5min,可手动取消告警。 20. 应支持依据执法记录仪产品序号、警号、时间、文件类型等中的一种或多种条件对数据进行分类保存。 21. 应具有冗余备份功能,当有一块磁盘出现故障或被拔出,不应影响数据的正常写入,已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 22. 设备运行软件应能实现本地升级或通过管理服务器远程升级 23. 设备可在触摸屏上进行功能操作,显示分辨率1080*1920 24. ▲进入设备操作系统界面时应具有身份鉴别机制,如用户名和密码;应具有登录失败锁定功能,在登录失败超过设定次数后能够锁定账号,登录失败次数和锁定时间长度可设置(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25. ▲应具有进程黑边名单管理功能,对本机运行的所有进程实行黑白名单策略管理,包括仅允许白名单中的进程运行和禁止黑名单中的进程运行,防止数据采集设备运行恶意程序(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26. 设备具有优先采集接口,当优先采集接口接入执法仪时,可自动暂停其他接口的数据采集而优先此接口的数据,优先采集接口采集完毕后,可自动恢复其他接口的采集。 27. 执法数据采集设备可对保存的视音频、音频或照片文件进行格式转换 28. 采集工作站显示屏显示的采集接口编号应与实际物理接口位置一一对应。 29. 执法数据采集设备在接入能力满负荷条件下的平均单路数据采集速率应大于等于7.5MB/s。 30. 设备支持的物理存储容量应不低于16TB。 31. 数据采集站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168h,每间隔24h在满负荷条件进行不小于2h的数据采集,不应出现电气、机械或软件的故障。 32. 设备应具有防突然断电的冗余设计,断电、死机、重启等异常状态应采取保护数据及配置信息不丢失的措施,恢复正常后可自动数据采集。 33. ▲应具有对重要系统事件和操作(包含本地存储的视音频文件数据的新建、修改、拷贝、复制、删除等操作)的审计功能,审计范围包含操作用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操作结果成功与否、操作内容描述、责任人电话等。(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34. ▲应具有禁止“一机两用”的功能,应限制样机只能访问指定的服务器IP地址和端口,禁止其访问其它设备(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1 台 3 采集站存储扩展硬盘 3.5英寸,接口类型SATA III,硬盘容量8TB,接口速率6Gb/s,缓存256MB,转速 7200转/分 3 块 | 1 | 项 |
商务需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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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响应快,服务好!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2年03月15日
二、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四、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张毅 13928802166
采购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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