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电建电建装备公司武汉重工公司22GG00512声屏障及基座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1/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采购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招标顶目编号:POWERCHINA-0407011-240176
竞价采购公告
因22GG00512声屏障及基座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11月21日16时00分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二、采购要求
1、本次竞价为分批采购,采用多轮报价方式,竞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以上数量为暂估,具体以合同数量为准,分批次供货。
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3、交货地点: 武昌区白沙洲特一号武汉重工公司内或甲方指定项目地址。
4、质量标准或要求:国标及甲方技术协议规定
5、质保期:24个月
6、付款方式:无预付款;结算款为结算金额的85%;10%的工程结算款,待业主支付工程款后,次月支付;质保金5%。
7、响应人的资质要求:报价单提供盖章版与可编辑版的报价明细表。
(若需要资质要求的,未达到资质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竞价响应。)
8、响应文件须提交报价表,其它要求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决定,响应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在平台上提供。
9、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10、报价方(供应商)中标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履约的、不诚信行为的,将被列入集团或我公司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处罚期限不低于1年,并视情况备案。
11、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如出现算术错误,以单项价格为准;如发现缺漏项,投标人出具澄清函或按照其他响应人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计入,进行修正报价。
12、其它要求:详见采购合同
三、采购合同(见附件)
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
采购方(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供应方(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方(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供应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货物及价格
1.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2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1.3 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以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所提供货物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2.结算与支付
2.1 乙方应在甲方接受合同约定所有货物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
2.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甲方付合同总金额 %预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同总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款金额 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预付款担保);甲方收到合同总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 %,质保金 %。
2.3 尾款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并与乙方办理结算书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付款。
3.合同效力
3.1 除合同协议书约定事项外的其他未尽事宜,均以专用条款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3.2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3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1.货物
1.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材料、设备等的总称,以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 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详见4.2条款列表。
1.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
2.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编号)及行业标准 (编号)。
2.2 本合同项下货物应符合设计规范 以及图纸 的要求。
2.3 乙方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该货物还应符合甲方GB/T 45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相关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3.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1 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月,或满负荷试验运行合格结束后 个月,以先到为准。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货物,以检验合格证明出具的日期为准)起计算。
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及行业惯例约定。
3.2 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3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产品故障或其他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提供免费的退换货及维修服务,需要运输的,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4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维修或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3.5 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日/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但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市场价20%。
3.6 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甲方员工损失或任何第三人损失),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若甲方代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4.价格
4.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4.2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4.3 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以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所提供货物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4.4 本合同价格已包括:
(1)货物价款、税金、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跌等费用;
(2)货物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
(3)货物的试验、检验、安装、测试、调试等一切费用。
4.5 对本合同的价格更改只能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形式对合同价格更改的,一律无效。
4.6 如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下降后的最新价格执行。
4.7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含税单价及总价应随之调整,不含税单价及总价保持不变。
5.货物验收
5.1 由甲方设备物资采购中心指定人员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现场查验核实,验收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全面检查。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 小时内,双方应组织交接验收,乙方应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乙方须保证所提供货物在外观、材质、构造、功能性等方面与样品及技术质量资料所表述的完全一致。如有质量、数量、规格等与合同不符,或未附带上述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要求乙方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清点验收完毕后,双方在《发货单》上签字盖章,乙方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
5.2 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5.3 货物交接时,甲方仅对货物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甲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5.4 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外观、质量、性能等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
5.5 甲方外观验收无差异,需要指定人员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该签字《收货单》不视为甲方对收到货物质量的最终确认。
5.6 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为验收合格的唯一标准,甲方未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视为未验收合格。甲方仅作外观验收,不视为对产品、服务、成果质量等的认可。如产品、服务、成果的质量不合格或与本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7 甲方在进行验收时发现尺寸、材质等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要求退换货;甲方在检查时发现乙方有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送货地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6.结算与支付
6.1 乙方应在甲方接受合同约定所有货物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
6.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甲方付合同总金额 %预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同总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款金额 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预付款担保);甲方收到合同总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 %,质保金 %。
6.3 尾款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并与乙方办理结算书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付款。
6.4 本合同款项均为含税无息支付。
6.5 特别说明:因甲方业主方资金调配原因,甲方内部资金计划审批及规定流程审核而迟延支付款项的,乙方给予甲方30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宽限期过后,甲方以迟延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
6.6 货物的增补:若有增补货物,需及时签订增补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
6.7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交付货物时,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甲方,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6.8 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甲方确认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保证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乙方维修处理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无息返还乙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相应扣除质保金,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及期限补足质保金。质保期及质保金返还期限按照乙方完全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应时间延期。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7.1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2 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3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约定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4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7.5 因发生本合同约定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依照甲方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6 乙方在向甲方供货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当批货物出库凭证与物流凭证,前述凭证中的供货主体必须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完全一致。如该出库凭证或物流凭证显示货物系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如乙方提交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要求而影响甲方税金抵扣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7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8 乙方若采取分批交货的,乙方应在每批货物到货当期且甲方付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9 甲方收到发票并查验合格后付款。乙方未开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开票不规范或未按期开票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对应款项直至乙方开具符合前述条件的发票。
7.10 因前述乙方开票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8.供货
8.1 供货时间为 。若供货时间发生改变,甲方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情况对供货时间做出调整。
8.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一次性/分期分批 将货物运输至 ,或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码堆。
8.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等。
8.4 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8.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小时内以短信、传真、微信等书面形式将延期交货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延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并确保甲方已经收到并知悉该情况。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8.5.1 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8.5.2 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保留一切追偿的权利。
8.6 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确保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一切人员、货物、机械、车辆安全。
8.7 乙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交通、治安等各方面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要求的工作方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需承担的责任或处罚。
8.8 乙方必须对其出入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及他方因此造成的相关全部损失。
8.9 乙方进入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人员、车辆应服从甲方或业主方管理,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甲方或第三人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8.10 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立即以 电话/邮件/微信/传真 书面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信息、车皮号或地点、交货条件和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等相关信息,并与甲方确认并确保甲方已经收到且知悉该情况。
收货单位:
收货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微信:
9.包装
9.1 根据货物特点、运输方式及甲方要求,乙方应采用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中较严标准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在相应位置标示警示标志,包装应适于长途及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约定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9.2 乙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同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9.3 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乙方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合同号、目的地、收货人、设备名称、箱号/件号等有关内容。
9.4 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全额赔偿。
10.权利瑕疵担保与知识产权
10.1 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销售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乙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不设有任何权利负担。因乙方或乙方货物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赔偿或补偿。
10.2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有无争议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乙方确保甲方在购买和使用该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乙方和任何第三方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产品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相关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 乙方所提供的本合同货物及附属部件、资料等引起知识产权纠纷,任何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费用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参与此类侵权纠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差旅费;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知识产权纠纷所受损失及弥补纠正侵权产品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10.4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保险
11.1 乙方应当办理货物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1.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部分或全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甲方和甲方的业主方使用造成重大损失,乙方应当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合同附随义务
1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等,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2.2 乙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乙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授权)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
12.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或甲方的业主方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12.4 乙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2.5 乙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甲方和甲方的业主方的要求。
12.6 甲方/设计/监理/甲方的业主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2.7 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2.8 乙方违反上述合同附随义务的,视为交货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验收不合格、损害赔偿等)。
13.违约责任
13.1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3.1.1 根据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降低的价格以甲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13.1.2 修理或更换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要求,乙方承担相关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1.3 部分或全部退货的,乙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甲方;乙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退换货的,甲方也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瑕疵货物的保管、仓储责任。
13.1.4 因乙方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乙方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总金额的 %。
13.2 乙方迟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每迟延交货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 %,并承担因货物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按下述方式处理:
13.2.1 甲方同意延期交货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日起 日内及时交货;如乙方仍未按时交货,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2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或为生产采取必要方式止损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或损失。
13.3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索赔通知后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13.4 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登记费用、税费、保全担保费等。
14.合同有效期、变更或解除
14.1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14.3 对本合同的变更只能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5.解除合同的条件
15.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出具不可抗力的正式书面说明;
15.3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15.4 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15.5 乙方其他违法行为已影响合同履约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15.6 甲方可在合理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并无条件接受,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索赔要求。
16.不可抗力
16.1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短信、传真、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受阻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16.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不能交货的,甲方同意将交货时间适当顺延,但顺延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 日。乙方在顺延的期限内仍然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
17.送达条款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微信: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微信:
17.1 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17.2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任何联系方式,必须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通知等,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邮寄、发送。
17.3 乙方特别承诺:
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合同双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乙方保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或邮寄地址系准确、有效的,司法机关以专用条款约定的地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或其他通知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乙方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特别程序等。
18.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保密
19.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意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
19.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获得的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所有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20.合同效力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约定为准。
20.2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不相符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0.3 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0.4 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21.附件
21.1 .......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四、报价表
报价有效期:90天
注:以上数量为暂估,具体以实际结算数量为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五、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 武昌区白沙洲特一号
邮 编: 430064
联 系 人: 高经理
电 话: 027-68888373
电子邮箱: djzgzbzx8991@163.com
中电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招标顶目编号:POWERCHINA-0407011-240176
竞价采购公告
因22GG00512声屏障及基座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11月21日16时00分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墙式混凝土护栏顶声屏障 | 根据现场情况定制 (2.4米高,2米间距) | 米 | 374 |
2 | 骑马式基座 | 根据现场情况定制 | 米 | 1478 |
二、采购要求
1、本次竞价为分批采购,采用多轮报价方式,竞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以上数量为暂估,具体以合同数量为准,分批次供货。
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3、交货地点: 武昌区白沙洲特一号武汉重工公司内或甲方指定项目地址。
4、质量标准或要求:国标及甲方技术协议规定
5、质保期:24个月
6、付款方式:无预付款;结算款为结算金额的85%;10%的工程结算款,待业主支付工程款后,次月支付;质保金5%。
7、响应人的资质要求:报价单提供盖章版与可编辑版的报价明细表。
(若需要资质要求的,未达到资质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竞价响应。)
8、响应文件须提交报价表,其它要求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决定,响应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在平台上提供。
9、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10、报价方(供应商)中标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履约的、不诚信行为的,将被列入集团或我公司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处罚期限不低于1年,并视情况备案。
11、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如出现算术错误,以单项价格为准;如发现缺漏项,投标人出具澄清函或按照其他响应人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计入,进行修正报价。
12、其它要求:详见采购合同
三、采购合同(见附件)
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
采购方(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供应方(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方(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供应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货物及价格
1.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2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 | 含税 总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税率: % 其中税金: 。 |
1.3 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以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所提供货物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2.结算与支付
2.1 乙方应在甲方接受合同约定所有货物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
2.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甲方付合同总金额 %预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同总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款金额 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预付款担保);甲方收到合同总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 %,质保金 %。
2.3 尾款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并与乙方办理结算书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付款。
3.合同效力
3.1 除合同协议书约定事项外的其他未尽事宜,均以专用条款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3.2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3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公章) | 乙方: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授权签字): | 委托代理人(授权签字): |
电话:027-68888984 | 电话: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1.货物
1.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材料、设备等的总称,以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 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详见4.2条款列表。
1.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
2.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编号)及行业标准 (编号)。
2.2 本合同项下货物应符合设计规范 以及图纸 的要求。
2.3 乙方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该货物还应符合甲方GB/T 45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相关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3.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1 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月,或满负荷试验运行合格结束后 个月,以先到为准。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货物,以检验合格证明出具的日期为准)起计算。
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及行业惯例约定。
3.2 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3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产品故障或其他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提供免费的退换货及维修服务,需要运输的,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4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维修或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3.5 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日/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但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市场价20%。
3.6 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甲方员工损失或任何第三人损失),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若甲方代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4.价格
4.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4.2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 | 含税 总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税率: % 其中税金: 。 |
4.3 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以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所提供货物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4.4 本合同价格已包括:
(1)货物价款、税金、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跌等费用;
(2)货物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
(3)货物的试验、检验、安装、测试、调试等一切费用。
4.5 对本合同的价格更改只能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形式对合同价格更改的,一律无效。
4.6 如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下降后的最新价格执行。
4.7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含税单价及总价应随之调整,不含税单价及总价保持不变。
5.货物验收
5.1 由甲方设备物资采购中心指定人员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现场查验核实,验收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全面检查。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 小时内,双方应组织交接验收,乙方应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乙方须保证所提供货物在外观、材质、构造、功能性等方面与样品及技术质量资料所表述的完全一致。如有质量、数量、规格等与合同不符,或未附带上述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要求乙方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清点验收完毕后,双方在《发货单》上签字盖章,乙方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
5.2 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5.3 货物交接时,甲方仅对货物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甲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5.4 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外观、质量、性能等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
5.5 甲方外观验收无差异,需要指定人员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该签字《收货单》不视为甲方对收到货物质量的最终确认。
5.6 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为验收合格的唯一标准,甲方未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视为未验收合格。甲方仅作外观验收,不视为对产品、服务、成果质量等的认可。如产品、服务、成果的质量不合格或与本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7 甲方在进行验收时发现尺寸、材质等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要求退换货;甲方在检查时发现乙方有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送货地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6.结算与支付
6.1 乙方应在甲方接受合同约定所有货物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
6.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甲方付合同总金额 %预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同总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款金额 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预付款担保);甲方收到合同总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 %,质保金 %。
6.3 尾款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并与乙方办理结算书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付款。
6.4 本合同款项均为含税无息支付。
6.5 特别说明:因甲方业主方资金调配原因,甲方内部资金计划审批及规定流程审核而迟延支付款项的,乙方给予甲方30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宽限期过后,甲方以迟延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
6.6 货物的增补:若有增补货物,需及时签订增补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
6.7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交付货物时,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甲方,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6.8 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甲方确认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保证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乙方维修处理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无息返还乙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相应扣除质保金,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及期限补足质保金。质保期及质保金返还期限按照乙方完全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应时间延期。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7.1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2 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3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约定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4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7.5 因发生本合同约定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依照甲方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6 乙方在向甲方供货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当批货物出库凭证与物流凭证,前述凭证中的供货主体必须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完全一致。如该出库凭证或物流凭证显示货物系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如乙方提交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要求而影响甲方税金抵扣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直接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赔偿款,甲方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7.7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序号 | 信息类别 | 甲方 | 乙方 |
1 | 客户名称 | 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 |
2 | 税务登记证号 | 914201001777329527 | |
3 | 税务登记证地址 | 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 |
4 | 开户银行 | 工行紫阳路支行 | |
5 | 银行账号 | 3202 0057 0900 0044 253 | |
6 | 联系电话 | 027-68888591 | |
7 | 纳税人类别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7.8 乙方若采取分批交货的,乙方应在每批货物到货当期且甲方付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9 甲方收到发票并查验合格后付款。乙方未开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开票不规范或未按期开票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对应款项直至乙方开具符合前述条件的发票。
7.10 因前述乙方开票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8.供货
8.1 供货时间为 。若供货时间发生改变,甲方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情况对供货时间做出调整。
8.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一次性/分期分批 将货物运输至 ,或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码堆。
8.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等。
8.4 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8.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小时内以短信、传真、微信等书面形式将延期交货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延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并确保甲方已经收到并知悉该情况。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8.5.1 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8.5.2 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保留一切追偿的权利。
8.6 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确保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一切人员、货物、机械、车辆安全。
8.7 乙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交通、治安等各方面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要求的工作方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需承担的责任或处罚。
8.8 乙方必须对其出入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及他方因此造成的相关全部损失。
8.9 乙方进入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人员、车辆应服从甲方或业主方管理,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甲方或第三人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8.10 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立即以 电话/邮件/微信/传真 书面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信息、车皮号或地点、交货条件和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等相关信息,并与甲方确认并确保甲方已经收到且知悉该情况。
收货单位:
收货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微信:
9.包装
9.1 根据货物特点、运输方式及甲方要求,乙方应采用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中较严标准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在相应位置标示警示标志,包装应适于长途及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约定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9.2 乙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同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9.3 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乙方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合同号、目的地、收货人、设备名称、箱号/件号等有关内容。
9.4 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全额赔偿。
10.权利瑕疵担保与知识产权
10.1 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销售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乙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不设有任何权利负担。因乙方或乙方货物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赔偿或补偿。
10.2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有无争议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乙方确保甲方在购买和使用该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乙方和任何第三方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产品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相关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 乙方所提供的本合同货物及附属部件、资料等引起知识产权纠纷,任何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费用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参与此类侵权纠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差旅费;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知识产权纠纷所受损失及弥补纠正侵权产品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10.4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保险
11.1 乙方应当办理货物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或项目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1.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部分或全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甲方和甲方的业主方使用造成重大损失,乙方应当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合同附随义务
1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等,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2.2 乙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乙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授权)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
12.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或甲方的业主方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12.4 乙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乙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2.5 乙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甲方和甲方的业主方的要求。
12.6 甲方/设计/监理/甲方的业主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2.7 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2.8 乙方违反上述合同附随义务的,视为交货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验收不合格、损害赔偿等)。
13.违约责任
13.1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3.1.1 根据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降低的价格以甲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13.1.2 修理或更换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要求,乙方承担相关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1.3 部分或全部退货的,乙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甲方;乙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退换货的,甲方也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瑕疵货物的保管、仓储责任。
13.1.4 因乙方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乙方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总金额的 %。
13.2 乙方迟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每迟延交货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 %,并承担因货物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按下述方式处理:
13.2.1 甲方同意延期交货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日起 日内及时交货;如乙方仍未按时交货,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2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或为生产采取必要方式止损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或损失。
13.3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索赔通知后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的索赔要求。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13.4 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登记费用、税费、保全担保费等。
14.合同有效期、变更或解除
14.1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14.3 对本合同的变更只能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5.解除合同的条件
15.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出具不可抗力的正式书面说明;
15.3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15.4 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15.5 乙方其他违法行为已影响合同履约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且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15.6 甲方可在合理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并无条件接受,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索赔要求。
16.不可抗力
16.1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短信、传真、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受阻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16.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不能交货的,甲方同意将交货时间适当顺延,但顺延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 日。乙方在顺延的期限内仍然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
17.送达条款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微信: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微信:
17.1 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17.2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任何联系方式,必须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通知等,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邮寄、发送。
17.3 乙方特别承诺:
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合同双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乙方保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或邮寄地址系准确、有效的,司法机关以专用条款约定的地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或其他通知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乙方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特别程序等。
18.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保密
19.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意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
19.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获得的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所有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20.合同效力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约定为准。
20.2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不相符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0.3 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0.4 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21.附件
21.1 .......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公章) | 乙方: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授权签字): | 委托代理人(授权签字): |
电话:027-68888984 | 电话: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四、报价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不含税) | 单价 (含税) | 总价 (不含税) | 总价 (含税) |
1 | 墙式混凝土护栏顶声屏障 | 根据现场情况定制 (2.4米高,2米间距) | 米 | 374 | | | | |
2 | 骑马式基座 | 根据现场情况定制 | 米 | 1478 | | | | |
| 合计 | | | | | | | |
| 增值税税率 | 9% | ||||||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 | ||||||
| 质保期 | 24个月 | ||||||
| 支付方式 | 无预付款;结算款为结算金额的85%;10%的工程结算款,待业主支付工程款后,次月支付;质保金5% |
报价有效期:90天
注:以上数量为暂估,具体以实际结算数量为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五、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 武昌区白沙洲特一号
邮 编: 430064
联 系 人: 高经理
电 话: 027-68888373
电子邮箱: djzgzbzx8991@163.com
中电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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