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旧院黑鸡全产业链融合发展项目(一期)代理机构比选(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万发改行审[2022]507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四川供销旧院黑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万源市石塘镇
2.3 项目规模: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共计201.13亩,其中核心育种场占地面积150.25亩,冷链屠宰加工产业园占地50.88亩,总建筑面积52013m2;主要建设容量1万套核心育种场1个,冷链屠宰加工产业园(包括屠宰车间、加工车间、冷库、污水处理站、办公室等配套设施)1个。
2.4 计划工期:72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1月
2.5 项目总投资:138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政府财政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138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5个(0-10房屋建筑类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5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100%(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从业人员方章和工程电子招标咨询师(提供带二维码可验证的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拟任项目人员(4人):具有招标从业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所有人员提供的从业资格信息应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注册在本单位的从业资格信息一致,提供职称证和行政主管部门职称任职资格文件扫描件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截图。
3.4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1.申请人应完全响应《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第一章和第二章申请人须知要求;2.类似项目个人业绩资料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2.1、2.6、2.7、2.8、2.9、2.10 条文要求提 供四川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的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之和为准,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后将报有关部门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3.5 进行处理;3.按相关要求提供完整的公开招标业绩证明材料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业绩相关信息完整截图为准;4.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中人员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询系统代理人员栏截图为准;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必要证明文件);6.编制目录、页码及人员和业 绩汇总表接受项目业主审查;7.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的人员、业绩数量提供资料,无目录、页码及人员和业绩汇总表且资料模糊不清的不予认可。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2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2022年12月13日09时00分至2022年12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3日09时00分至2022年12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四川供销旧院黑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杨女士
电 话:18381805560
传 真:
2022年12月13日(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