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bj1000582
预算金额1.00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经理15210070655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东省军工集团有限公司15%股权
项目名称 广东省军工集团有限公司15%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4BJ1000582
转让底价 0.0001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9-24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10-24
所在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中航北方资产经营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杨季宁 / 联系电话:15210070655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96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广东省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1号1401房)
法定代表人 郑炳旭 成立日期 2021-12-31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MA7G5K3D18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企业总部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通用航空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
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30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5
戎程管理咨询(广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广东中科粤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536 -97.66 -75.4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254.7 4367.43 -112.73
审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2024年05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080.19 -15.69 -15.69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635.31 2763.73 -128.42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其中,转让方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500万元,实缴出资0元。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15%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补缴义务及责任;
2、依据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标的企业有部分其他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如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先于本转让完成,则需要征询新进入股东是否行使对本次转让标的的优先购买权。具体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135号D座2层(东升地区))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龙红山 成立日期 2018-12-24
注册资本(万元) 510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资本市场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MA01GC0U3L 经营规模 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1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财政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惠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3-11-07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决议文件名称 惠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2023年度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广东省军工集团有限公司15%股权
转让底价 0.0001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1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若保证金金额小于成交金额的)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其余意向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且北交所收到最高报价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若交易保证金金额大于成交金额的,除已按照成交金额转化为交易价款部分,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自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多余部分。
5、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本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5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本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我方追偿,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3)本次受让的标的企业15%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即1,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由本方实际承担,本方将按照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转让方因本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本方将按照转让方要求向转让方进行足额补偿。(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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