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的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5/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04992022cgk00100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世纪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先生18635567088
中标公司山西庆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04992022CGK00100
二、项目名称: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三、入围信息:
小微型客车入围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入围供应商名称 | 入围供应商地址 | 入围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 赁服务 | 1 | 项 | 报价:10(%) | 山西庆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长治市城东路1 1号 |
9114040009753 22488 |
包车客运入围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入围供应商名称 | 入围供应商地址 | 入围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 1 | 项 | 报价:5(%) | 平顺县乐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顺汽车站 | 91140425MA0K3P1301 |
2 | 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 1 | 项 | 报价:5.5(%) | 长治市新颖公交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 英雄北路41号 | 91140400672311944Q |
3 | 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 1 | 项 | 报价:6(%) | 长治市劲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长治市东外环路桃园村北东明大酒店背后 | 91140400775160595J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 详见征集文件 | 详见征集文件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详见征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田梅,薛谈顺,陆艳萍,张文忠,刘春晖(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20]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招标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5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8号
项目联系方式:0355-21923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世纪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2号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18635567088
附件信息:
公开招标文件.doc公开招标文件.doc
317.5K
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n征集文件
\n项目名称: 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n项目编号: 1404992022CGK00100
\n征集人: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n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世纪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n日期:二○二二年四月
\n目 录
\n第一部分 征集公告2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n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28
\n第四部分 服务要求29
\n第五部分 框架协议32
\n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36
\n第一部分 征集公告
\n项目概况
\n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 /home.html)”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2年5月18日9: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1404992022CGK00100
\n项目名称: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n预算金额:0
\n最高限制单价:小微型客车: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车型\n | \n综合定额\n(含税)\n | \n分项定额(含税)\n | |
\n车型\n | \n综合定额\n(含税)\n | \n车辆租赁费\n | \n燃油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停车费\n |
\n轿车(5座)\n | \n450\n | \n230\n | \n据实测算\n |
\n越野车(5座)\n | \n480\n | \n270\n | \n据实测算\n |
\n小型客车(6-9座)\n | \n680\n | \n480\n | \n据实测算\n |
包车客运: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车型\n | \n综合定额\n(含税)\n | \n分项定额(含税)\n | ||
\n车型\n | \n综合定额\n(含税)\n | \n车辆租赁费\n | \n驾驶员雇佣费\n | \n燃油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停车费\n |
\n中巴车(10-19)\n | \n1000\n | \n750\n | \n200\n | \n据实测算\n |
\n大巴车(20座以上)\n | \n1200\n | \n900\n | \n260\n | \n据实测算\n |
注:综合定额含租车当日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车辆租赁费,驾驶员雇佣费,燃油、公路车辆通行及停车费用等。分项定额租赁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油、公路车辆通行及停车等费用据实测算。
\n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分一包,为长治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活动等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本次采购共入围8家,其中小微型客车入围上限4家,包车客运入围上限4家,具体报价范围及所应达到的要求,以征集文件服务要求为准。
\n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小微型客车供应商需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或备案,包车客运供应商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n三、获取征集文件
\n时间: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6日,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n地点:山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 /home.html)
\n方式:在线获取
\n售价:0元
\n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n时间:2022年5月18日9:30分(北京时间)
\n地点:山西世纪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n五、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六、其他补充事宜
\n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
\n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
\n3)供应商应安装“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
\n4)技术支持热线:400-881-7190;
\n5)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登陆“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模块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则视为无效报价。
\n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征集人信息
\n名 称: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n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8号
\n联系方式:0355-2192370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山西世纪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n地 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2号
\n联系方式:18635567088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n电 话:18635567088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细目\n | \n内容\n |
\n1\n | \n综合说明\n | \n1、项目名称: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n2、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分一包,为长治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活动等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本次征集共入围8家,其中小微型客车入围上限4家,包车客运入围上限4家\n3、招标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n4、评审方法: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价格优先法。确定第二阶段的供应商方式为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直接选定。\n |
\n2\n | \n征集人\n | \n名称: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n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8号 \n联系方式:0355-2192370\n |
\n3\n | \n代理机构\n | \n山西世纪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n长治市英雄中路62号\n18635567088\n |
\n4\n | \n付款方式\n | \n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后,凭单据据实测算后,与采购人(服务对象)进行费用结算\n |
\n5\n | \n响应文件有效期\n | \n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n |
\n6\n | \n响应保证金\n | \n(1)响应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n(2)响应保证金金额:\n人民币 :5000元 \n(3)收取保证金账号:\n开户名称:山西世纪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n开户银行:建行长治长兴中路支行\n银行账号:14001648308050503076\n |
\n7\n | \n履约验收\n | \n征集人严格按照征集文件要求、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服务等进行履约验收,对于不按文件要求提供服务的征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节进行清退。\n |
\n8\n | \n报价说明\n | \n本项目执行固定限制单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制单价,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视为无效报价。\n |
\n9\n | \n定标方式\n | \n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价格优先法,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直接选定。\n价格优先法是指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办法。\n2、本项目给定了入围供应商数量,评标委员会按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各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确定入围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按响应文件综合评审情况,择优排序。\n3、本项目淘汰比例为20%。\n |
\n10\n | \n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n | \n时间:2022年5月1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n地点: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提交 \n |
\n11\n | \n开标时间及地点\n | \n时间:2022年5月1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n地点: 山西世纪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n |
供应商须知
\n一、总则
\n1.适用范围
\n1.1本征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n2.定义
\n2.1“货物”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本征集文件要求的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购[2018]26号)有关规定,本征集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标注为“进口产品”或为《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目录内的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n2.2“服务”指除货物以外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
\n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征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n2.4“供应商”指符合本征集文件规定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
\n2.5“响应”指供应商根据“征集人”及采购代理发布的征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规定进行报价的行为。
\n2.6“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n2.7“天”指日历天。
\n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n3.1 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加工、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征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n3.2 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供应商。
\n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小微型客车供应商需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或备案,包车客运供应商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n3.4所提供货物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满足或优于征集文件的货物性能指标要求。
\n3.5符合征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提供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接收并能履行征集文件的规定。
\n3.6合格供应商的限制条件:
\n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n(2)供应商应当从“征集人”合法获得征集项目的征集文件。
\n4.响应费用
\n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征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n二、征集文件
\n5.征集文件的构成
\n5.1征集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n第一部分 征集公告;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n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n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n第五部分 框架协议;
\n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n5.2供应商获取征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征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遗漏、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征集文件2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征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征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征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报价或被确定为报价无效。
\n6.征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n6.1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日以前要求对征集文件进行澄清,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n2“征集人”可以对已发出的征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征集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征集人”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n 6.3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可以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应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将该变更时间以发布变更公告形式在征集公告发布同一网址进行公示。
\n6.4“征集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征集人”一旦对征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n6.5本采购项目“征集人”不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6.6本采购项目“征集人”不召开标前会。
\n6.7“征集人”在开标现场对响应情况可在不改变征集文件实质内容前提下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签章确认。
\n三、响应文件
\n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n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就有关本项目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n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n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n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n7.4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文和中文译文本不准确的响应文件,由此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征集人”概不负责。
\n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n8.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
\n资格审查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入围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n商务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能提供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相应设备(性能、参数及服务)的文件。
\n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为政府采购政策性评审认定内容,若不适用,可不提供。
\n本次征集,供应商应按本征集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征集文件第六部分)。
\n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n(1)资格审查资料
\n*有效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或备案(小微型客车供应商需提供);(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包车客运供应商需提供);(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在长治市需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2023年12月31日)(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供应商任意一次纳税凭证(交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证,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 2020或2021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供应商最后一次交纳社保金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
\n(2)商务部分:
\n* 响应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n*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n*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响应文件格式’);
\n* 有效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 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n*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n* 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名单;
\n* 响应保证金交纳凭证;
\n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n(3)技术部分:
\n* 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 分项报价表(见“响应文件格式”);(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车辆车况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驾驶员一览表(包二提供)(见“响应文件格式”)(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服务方案及承诺;(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n(4)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
\n节能产品明细表(如适用)(见“响应文件格式”)
\n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适用)(见“响应文件格式”)
\n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如适用)
\n所响应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如适用)(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n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见“响应文件格式”)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n监狱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n8.3供应商需按照征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n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征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n8.4响应保证金
\n(1)响应保证金必须采用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在汇款/转帐凭单用途栏中写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n (2)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n(3)自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n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入围的供应商持账户信息函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办理响应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代理公司将在法定的响应保证金退还时间内将响应保证金退回供应商账户内。入围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合同与账户信息函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办理响应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n注: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耽搁领取,造成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延后退还的责任。
\n (4)响应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征集人”如果按相应条款的规定延长了响应文件有效期,则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n8.5响应报价
\n(1)所有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装卸、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响应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n (2)本次征集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
\n(3)供应商对响应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n8.6本次征集不接受备选方案。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响应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n9.响应内容填写说明
\n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征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征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n9.2供应商照搬照抄征集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时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响应文件。
\n9.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征集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n9.4报价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n9.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n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n10.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n10.2在特殊情况下,“征集人”在原定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征集人”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征集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响应保证金。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应相应延长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响应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8.4条关于响应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n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n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n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n11.3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
\n11.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n11.5供应商应按本征集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的格式提交响应文件。
\n供应商对本征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签章,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n11.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签章。
\n11.7因响应文件模糊不清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n12.递交截止时间
\n13.1响应文件须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响应时间提交。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无法提交响应文件,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13.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n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登陆“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模块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则视为无效报价。
\n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n14.1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n14.2供应商撤回响应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签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包段号)”字样。
\n14.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n五、开标
\n15.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n15.1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按征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征集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n15.2代理机构在征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与征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活动,并且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n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n1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n16.1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征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2家及以上明确响应征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征集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n16.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征集人”代表参与评标,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n16.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n16.4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从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征集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n16.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n16.6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n16.7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征集文件一并存档。
\n17.初步评审
\n17.1资格性评审
\n“征集人”或采购代理公司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按供应商须知第3条所述的“合格供应商条件”对照供应商须知第8条“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对其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资格。如果供应商不具备资格,不满足征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报价将被拒绝。
\n“征集人”或采购代理公司对模糊不清的或存在疑问的资格性证明文件,在不影响报价是否有效的前提下,须经供应商进行澄清或说明。
\n为保证公开、公正、公平,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若有缺失或不符,开标后不允许补正或修正,且报价无效。
\n本文件“供应商须知”第8条“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n17.2符合性评审
\n评标委员会发现征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征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征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n (1)评标委员会将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征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n(2)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征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n重大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报价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供货期等明显不能满足征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征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征集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要求:
\nA、本文件“供应商须知”第8条“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带*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nB、响应文件未按征集文件的规定签字或签章的;
\n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nD、服务内容、履行期限不满足征集文件要求和超出“征集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nE、未按照征集文件规定报价的或超出最高限制单价的;
\nF、不符合征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nG、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nH、响应文件附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nI、不符合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n(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n(4)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征集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n(5)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征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n17.3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n(一)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n(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n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n17.4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内容认定
\n17.4.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和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货物中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n17.4.2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承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承诺为正版软件。
\n17.4.3供应商提供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n17.4.4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n(1)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开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响应文件,同时可认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n(2)产品价格折扣:小、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n(3)联合体价格折扣: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n(4)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n(5)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货物)。
\n17.4.5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n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n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n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n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n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n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n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n17.4.6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n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n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17.5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n18.响应文件的澄清
\n18.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共同签字。
\n18.2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n18.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n18.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n19.详细评审
\n19.1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征集文件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征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征集文件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n20. 确定入围供应商
\n20.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n20.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n20.3采用价格优先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入围候选人。报价相同的,按响应文件各项服务质量及服务承诺等指标由优到差顺序排列。
\n20.4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入围候选人,“征集人”确定入围供应商。
\n21.评标过程保密
\n21.1“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征集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征集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n21.2开标之后,直到授予入围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n22.重新评审及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n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n(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n(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n(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n(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n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n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响应文件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征集人”或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响应文件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n23.采购项目废标、终止与处理
\n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n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征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n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采购预算,“征集人”不能支付的;
\n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
\n23.2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n23.3“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征集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n终止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征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征集文件费用或者响应保证金的,“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征集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响应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n23.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供应商不足2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n(一)征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征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征集;
\n(二)征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征集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征集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n采购项目(按包计)终止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终止后,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n23.5评标委员会发现征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征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征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n七、签订合同
\n24.中标
\n24.1“征集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入围候选人确定入围供应商。
\n24.2入围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征集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入围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入围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n24.3代理机构应当自入围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入围结果,征集文件应当随入围结果同时公告,入围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集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入围价格或入围最低分值,入围单价、评审小组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等。
\n入围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入围通知书对“征集人”和入围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25.入围服务费
\n25.1入围服务费用由入围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本项目按固定费用收取。
\n25.2本项目入围供应商在领取入围通知书时,将一次性支付入围服务费2500元。
\n26.签订合同
\n26.1“征集人”应当自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集文件和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n26.2在框架协议履行中,“征集人”如需追加与框架协议标的相同的项目,在不改变框架协议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入围供应商可与“征集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框架协议金额的10%。
\n26.3供应商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入围后将入围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n26.4入围供应商一旦入围,未经“征集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或“征集人”有权决定按照入围供应商入围后毁标、终止或解除框架协议等依约处理。
\n八、保密和披露
\n27.保密
\n27.1供应商自领取征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征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征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n27.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n28.披露
\n28.1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n28.2在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入围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入围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入围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n九、询问和质疑
\n29.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n29.1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n29.2供应商认为征集文件、征集过程和入围、入围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n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指:
\n对可以质疑的征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征集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对征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征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n对入围或者入围结果提出质疑的,为入围或者入围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29.3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n29.4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n29.5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n2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人”)可不予受理:
\n(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n(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n(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n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别授权的;
\n(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n(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n(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n (8)供应商对征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标后对征集文件提出质疑的;
\n(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n(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n29.7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n29.8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n十、违约处罚
\n30.违约处罚
\n3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的;
\n(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n(3)与“征集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n(4)向“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益的;
\n(5)在采购过程中与“征集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n(6)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n(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n(8)入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征集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n(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n(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n有第(1)-(6)项规定情形的,入围无效。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n3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n(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n(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n(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n30.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n(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n(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n(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征集人”的倾向性意见;
\n(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n(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n(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n(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n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n30.4“征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n(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n(二)“征集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n(三)向入围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n30.5“征集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n(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n(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n(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n(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征集文件售价的;
\n(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n(六)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的;
\n(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n(八)未按照规定退还响应保证金的;
\n(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n(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n(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n(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n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n一、评标方法
\n本次入围采用价格优先法,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n第四部分 服务要求
\n服务要求:
\n以下服务要求为概述,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n1、驾驶员要求:驾驶员要求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n2、车况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车辆设备性能良好,9座及以下车辆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0万公里
\n3、车型包含:5座轿车、5座越野车、6-9座小型客车、10-19座中巴车、20座以上大巴车;
\n4、车辆年限要求:9座及以下车辆年限不得超过5年,10座及以上车辆年限不得超过8年;
\n5、小微型客车供应商需满足《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n6、包车客运供应商需满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n7、包车客运供应商应配备不少于10名随车驾驶人员。
\n入围车辆升级换代规则
\n1、小微型客车:服务期内车辆年限超过5年的,供应商应更换服务车辆。
\n2、包车客运:服务期内车辆年限超过8年的,供应商应更换服务车辆
\n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n1、供应商入围后,由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按下表对供应商服务进行反馈和评价,供应商评价分值低于80分的,征集人有权将其从入围名单内进行清退。
\n2、征集人每6个月对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反馈评价评分进行检查,发现有入围供应商评分不合格的,征集人将进行清退。
\n公务用车企业服务评价表(小微型客车)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价内容\n | \n评价细则\n | \n分值\n | \n总得分\n | ||
\n序号\n | \n评价内容\n | \n评价细则\n | \n分值\n | \n得分\n | \n0-20\n | \n总得分\n |
\n1\n | \n服务响应\n | \n接到服务对象通知后,是否第一时间作出响应 \n | \n0-6\n | \n | \n0-20\n | \n |
\n1\n | \n服务响应\n | \n派车是否及时\n | \n0-6\n | \n | \n0-20\n | \n |
\n1\n | \n服务响应\n | \n是否按服务对象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n | \n0-8\n | \n | \n0-20\n | \n |
\n2\n | \n服务车辆整洁度\n | \n提供的服务车辆:车身整洁,车内是否有异味\n | \n0-8\n | \n | \n0-20\n | \n |
\n2\n | \n服务车辆整洁度\n | \n车窗玻璃是否干净\n | \n0-6\n | \n | \n0-20\n | \n |
\n2\n | \n服务车辆整洁度\n | \n车内座椅干净卫生是否整洁等\n | \n0-6\n | \n | \n0-20\n | \n |
\n3\n | \n车况\n | \n5年以内车辆,车辆保险(三者100-200万、车上人员50-100万)营运保险\n | \n0-20\n | \n | ||
\n4\n | \n车辆安全\n | \n随车安全设施等是否配备齐全 应急工具三角警示牌,备胎,安全逃生锤,灭火器\n | \n0-20\n | \n | ||
\n5\n | \n经营行为\n | \n供应商所派车辆小型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 大型车辆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n | \n0-20\n | \n | ||
\n6\n | \n总得分\n | \n |
公务用车企业服务评价表(包车客运)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价内容\n | \n评价细则\n | \n分值\n | \n总得分\n | ||
\n序号\n | \n评价内容\n | \n评价细则\n | \n分值\n | \n得分\n | \n0-10\n | \n总得分\n |
\n1\n | \n服务响应\n | \n接到服务对象通知后,是否第一时间作出响应 \n | \n0-3\n | \n | \n0-10\n | \n |
\n1\n | \n服务响应\n | \n派车是否及时\n | \n0-3\n | \n | \n0-10\n | \n |
\n1\n | \n服务响应\n | \n是否按服务对象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n | \n0-4\n | \n | \n0-10\n | \n |
\n2\n | \n服务车辆整洁度\n | \n提供的服务车辆:车身整洁,车内是否有异味\n | \n0-4\n | \n | \n0-10\n | \n |
\n2\n | \n服务车辆整洁度\n | \n车窗玻璃是否干净\n | \n0-3\n | \n | \n0-10\n | \n |
\n2\n | \n服务车辆整洁度\n | \n车内座椅干净卫生是否整洁等\n | \n0-3\n | \n | \n0-10\n | \n |
\n3\n | \n车况\n | \n8年以内车辆,车辆保险(三者100-200万、车上人员50-100万)营运保险\n | \n0-10\n | \n | ||
\n4\n | \n车辆安全\n | \n随车安全设施等是否配备齐全 应急工具三角警示牌,备胎,安全逃生锤,灭火器\n | \n0-10\n | \n | ||
\n5\n | \n经营行为\n | \n供应商所派车辆小型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 大型车辆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n | \n0-10\n | \n | ||
\n6\n | \n驾驶员\n | \n驾驶员持证上岗、穿着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文明用语等\n | \n0-10\n | \n | ||
\n7\n | \n服务质量\n | \n驾驶员服务中途是否出现甩客或擅自更换营运车辆、随意更换驾驶人员等\n | \n0-10\n | \n | ||
\n8\n | \n行车安全\n | \n驾驶员行车中是否有超速、超员、不按规定行车等不良行为\n | \n0-15\n | \n | ||
\n9\n | \n安全管理\n | \n长途行车中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或300公里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人员)\n | \n0-15\n | \n | ||
\n10\n | \n总得分\n | \n |
第五部分 框架协议
\n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n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n协议编号:
\n甲方:
\n乙方:
\n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直管发【2021】79号)等有关规定,就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有关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框架协议:
\n一、协议事项
\n1、项目名称:2022年度长治市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n2、项目编号:
\n3、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共入围8家,其中小微型客车入围上限4家,包车客运入围上限4家
\n二、服务内容
\n为长治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活动等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n三、服务标准
\n1、驾驶员要求: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n2、车况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车辆设备性能良好,9座及以下车辆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0万公里
\n 3、车型包含:5座轿车、5座越野车、6-9座小型客车、10-19座中巴车、20座以上大巴车。
\n4、车辆年限要求:9座以下车辆年限不得超过5年,10座及以上车辆年限不得超过8年。
\n5、提供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需符合《长治市市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n四、服务费
\n服务费不得高于最高限制单价,以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据实结算(报价明细附后)。
\n五、框架协议期限
\n本协议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n六、服务费支付方式
\n乙方完成采购人租赁服务,采购人根据完成情况向乙方结算支付。
\n七、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n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按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服务质量、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结合租赁服务特征、服务需求等综合考虑择优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
\n八、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n1、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长治市市级党政机关
\n2、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
\n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n1、负责对入围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事项包括框架协议履约情况、服务质量、采购人反馈评价等,并对连续考核较差的入围供应商进行清退。
\n2、根据乙方的有关要求,协调与采购人或服务对象租赁服务的相关事宜。
\n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n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为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租赁服务。
\n2、在服务过程中,需要甲方协调的事项,可向甲方提出,并由甲方协调、协助处理。
\n3、享有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的权利。
\n4、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退出框架协议。
\n5、乙方不得将租赁服务事项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公司。
\n6、乙方按照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服务价格、服务承诺等事项,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n十一、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n1、清退规则: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则任:
\n1)入围供应商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n2)入围供应商有违反协议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
\n3)入围供应商资质吊销或注销的;
\n4)确定入围供应商后,采购人有权对入围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车况、人员、车辆年限等响应文件响应事项进行核实,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情况,则取消其入围资格,存在违法行为的,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n5)如遇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n6)对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清退。
\n7)本协议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终止。
\n2、补充规则: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的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可以按照原方式继续征集。其余情况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再补充征集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协议补充征集。
\n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n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十三、其他
\n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n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n甲方(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n电话:
\n签订日期:
\n地址:
\n乙方方(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n电话:
\n签订日期:
\n地址:
\n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n一、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
\n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8.2规定的内容、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n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n4、评标委员会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n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n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要求提交。
\n(格式)
\n响应文件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供应商单位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n日期:二○二二年 月 日
\n资
\n格
\n审
\n查
\n资
\n料
\n有效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或备案(小微型客车)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包车客运)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在长治市需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2023年12月31日)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报价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供应商任意一次纳税凭证(交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证,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2020年或2021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报价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供应商最后一次交纳社保金凭证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
\n :(“征集人”名称)
\n我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特此声明
\n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期:
\n商
\n务
\n部
\n分
\n响 应 函(格式)
\n :(“征集人”名称)
\n (供应商全称)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n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90日历天内的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n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n3、提供响应人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
\n4、按征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响应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n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投标报价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时,报价将被拒绝。
\n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n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征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n8、保证遵守征集文件的规定。
\n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响应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n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n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n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n13、我方承诺:“征集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征集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n14、我方承诺接受征集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n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的;
\n(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n(3)与“征集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n(4)向“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益的;
\n(5)在采购过程中与“征集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n(6)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n(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n(8)入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征集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9)未按照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框架协议;
\n(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n(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n(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n有第(1)-(6)项规定情形的,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n所有有关本投标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n地址: 邮编:
\n电话: 传真:
\n供应商代表姓名:
\n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nE-mail:
\n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n单位名称:
\n单位性质:
\n地 址:
\n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n经营期限:
\n姓 名: 性 别:
\n年 龄: 职 务:
\n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n特此证明。
\n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n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n :
\n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包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n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n附: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供应商公章:
\n 有效的开户许可证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格式)
\n :
\n本单位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n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n特此声明
\n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签章):
\n日期:
\n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名单
\n(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响应保证金交纳凭证
\n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n技
\n术
\n部
\n分
\n报价一览表(格式)
\n\n征集人\n | \n |
\n项目名称\n | \n |
\n项目编号\n | \n |
\n供应商\n | \n |
\n报价车型(小微型或包车客运)\n | \n |
\n响应总报价\n | \n优惠率 %\n |
\n合同履行期限\n | \n |
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分项报价表(格式)
\n小微型客车: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车型\n | \n综合定额\n(含税)\n | \n分项定额(含税)\n | |
\n车型\n | \n综合定额\n(含税)\n | \n车辆租赁费\n | \n燃油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停车费\n |
\n轿车(5座)\n | \n | \n | \n据实测算\n |
\n越野车(5座)\n | \n | \n | \n据实测算\n |
\n小型客车(6-9座)\n | \n | \n | \n据实测算\n |
包车客运: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车型\n | \n综合定额\n(含税)\n | \n分项定额(含税)\n | ||
\n车型\n | \n综合定额\n(含税)\n | \n车辆租赁费\n | \n驾驶员雇佣费\n | \n燃油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停车费\n |
\n中巴车(10-19)\n | \n | \n | \n | \n据实测算\n |
\n大巴车(20座以上)\n | \n | \n | \n | \n据实测算\n |
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车辆车况一览表(格式)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机动车所有人\n | \n车辆号牌\n | \n车型\n | \n座位数\n | \n登记日期\n | \n行驶里程\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表格不够,供应商可自行增减
\n1、此表后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机,1车1份。
\n2、自有车辆不得少于10辆。
\n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驾驶员一览表(包车客运需提供)(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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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不够,供应商可自行增减
\n此表后附驾驶证复印件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n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供应商服务方案及承诺
\n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n政
\n策
\n性
\n要
\n求
\n部
\n分
\n节能产品明细表(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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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n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n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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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n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n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n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如适用)
\n所响应信息安全产品属于
\n《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如适用)
\n(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n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盖章):
\n日 期:
\n注: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单位的,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日 期:
\n注:入围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入围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监狱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n本单位郑重声明:《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日 期:
\n注:入围单位为监狱企业的,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监狱企业声明函》
\n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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