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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32023gd00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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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持恒矿业有限公司60%股权及相关债权

挂牌日期:2023-10-13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32023GD0000097
项目名称 清远市持恒矿业有限公司60%股权及相关债权
转让方名称 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比例 60
挂牌价格 55,682.11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10-13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3.本次转让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顺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标的企业60%股权和对标的企业债权两部分,本项目整体转让,不做拆分,其中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51%股权挂牌底价22581.18万元,债权挂牌金额为人民币25207.84万元(本金24776.82万元及截至10月31日应收利息431.02万元);清远市清城区顺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9%股权挂牌底价3984.91万元,债权挂牌金额为人民币3908.18万元(本金3852万元及截至10月31日应收利息56.18万元)。本项目如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标的企业60%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其中,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51%股权成交价格=22581.18+增值部分*85%(万元);清远市清城区顺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9%股权成交价格=3984.91+增值部分*15%(万元)。

4.标的企业向股东借款:截止至2023年10月31日向股东借款本金合计48561.62万元,其中转让方一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4776.82万元,转让方二清远市清城区顺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852万元,清远市新银湾石业有限责任公司19932.80万元;年利率5%,截止至2023年10月31日借款利息合计851.06万元,其中转让方一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31.02万元,转让方二清远市清城区顺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6.18万元,清远市新银湾石业有限责任公司363.86万元。2023年10月31日至债权转让款到账日期的利息按照《企业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实际结算后由受让方自行支付给转让方。

5.标的企业的主要资产为拥有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鞍山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时,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标的企业采矿权的总服务年限为14年8个月。采矿权的权属人标的企业已于2023年7月缴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鞍山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可采储量的全部采矿权价款。

6.截至2023年10月,标的企业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标的企业应备齐办证所需资料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

7.根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3]第001195号显示:

7.1本次评估无形资产-矿业权由“预付账款”中的采矿权价款转入,但财务审计报告仍列示为“预付账款”;根据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付款凭证、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 据等资料显示,委估矿业权的价款已缴清。

7.2本项目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采矿权出让公告》,被评估单位取得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鞍山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时,另需缴纳5300万元惠民资金和采矿权勘查投入482.17万元。经核实,该部分资金为取得采矿权的必要成本支出, 本次评估在计算采矿权价值时已扣除该部分金额,特此说明。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9.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10.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清远市中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清远市持恒矿业有限公司截止至2023年7月19日清产核资转专项审计报告》(清中会专字(2023)0051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顺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清远市持恒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瑞评报字[2023]第001195号)、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交易价款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结算,并按下列方式支付:一次付清的方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含保证金)至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2)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若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合同,视为受让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受让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3)受让方应无条件同意和执行标的企业已达成的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原股东达成的协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方面)。

4)标的企业已竞得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鞍山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已于2023年7月12日与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截止目前,标的企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受让方须配合协助标的企业解决办证问题。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要求标的企业在资格审查后24个月内取得采矿许可证,否则收回采矿权。

5)本次转让仅为标的企业股权,标的企业采矿项目暂未拥有矿区范围的土地、山林等其他权利。受让方对标的企业采矿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林权等问题须作充分了解,并协助标的企业解决征(租)地问题。

6)受让方应协助标的企业理顺与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关系,在标的企业采矿项目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安全、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按所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占比承担支付。

7)标的企业已支付矿山前期开发事项经费,并开展了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复垦、水保、环评、林业、青苗、道路、勘探、测绘、安全三同时、边坡稳定性报告等多项工作,上述费用和所产生开支由受让方按所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占比承担支付。

(8)标的企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受让方须负责协助标的企业解决办证问题。

(9)标的企业竞得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鞍山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划定的加工生活区地块,由原有其他在营矿山项目公司在使用,标的企业需与原有其他在营矿山项目公司协商解决土地使用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赔偿等问题后,方可使用该加工生活区地块。标的企业竞得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鞍山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项目的开采区连接加工生活区路段途经苗木场及大型生猪高层养殖场,标的企业需与上述业主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后方可修建道路。标的企业竞得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鞍山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项目的加工区连接公路的乡村道路由原有其他在营矿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标的企业需与当地村民及原有其他在营矿山项目公司协商好赔偿问题后方可使用。周边村民饮用水惯用取水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鞍山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项目开采区内,标的企业需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项目开发。

(10)本次债权挂牌底价为截止至2023年10月31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2023年10月31日至债权转让款到账日期的利息按照《企业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实际结算后由受让方自行支付给转让方。

(11)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3)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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