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炭汽车运输竞价交易公告(2022年12月8日)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12/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根据《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方)计划对焦炭运输服务项目采购进行线上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交易时间:2022年12月9日 10:30-11:00
二、交易资格: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成功的物流运输商均可参加。
三、成交规则:按照“优先价格低,报价时间早”的原则,采样密封报价的方式报价,中标后成交价在合同期内不做调整。要求参与交易的物流公司至少达到三家,因参与交易的物流公司出价不足3家造成流拍,随后将重新确定拦标价进行竞拍。
四、货物信息表
五、合同履约执行期:(见上表)。
六、结算方式、数量验收、违约处理、计划及其它相关要求。
1 、结算方式:拉运工作完成,甲方依据实际运量结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税率:9%),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入账相关手续7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现汇支付运输服务费。
2、数量验收:数量出厂过磅为准,入厂过磅量与出厂过磅量不得超出规定误差范围,超出误差范围部分由承运方承担(超吨车单车在3‰以内,超出损耗范围按当时焦炭价格在结算运费时扣减)。
3、计划:每日装运数量按我方下达需求计划为准,均衡组织车辆,同时承运方每日向我方提供GPS轨迹图,不提供轨迹图的单位一律不予结算。
4、运输要求:违约责任以合同规定内容为准。
5、履约保证金:承运方需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请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后、签订合同前以本单位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向我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缴纳履约保证金,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604 0869 1902 4590 43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海市人民路支行
行号:102193008698
注: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视为违约,我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将其列为失信供应商,列为失信供应商后,将无法参与我公司任何采购项目。
6、相关技术要求及合同详见附件,各供应商报价前应认真审阅,确定成交后严格按其履约。
7、对本次竞价还有疑问,请与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采购中心联系人:杨帆,联系电话:18904780155。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8日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焦粉(0-10mm)公路运输服务
甲方(托运人):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运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甲方(托运人):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运人):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运输 ,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按期、优质完成运输任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甲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委托乙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2 乙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
1.3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
1.4 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1.5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书面修改和补充。
1.6 现场:除非特别指明,指甲方收、发地所在单位相关区域。
1.7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 元:是指人民币货币单位。
1.9 日(天):是指公历日。
1.10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 服务范围和要求
2.1 乙方负责运输甲方交付的物品,实际运输数量根据甲方实际运输计划需要确定。
2.2 取货地点为 ,交货地点为 。
2.3 收货人: ,联系方式: 。
3. 服务期限及进度要求
3.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期限为:自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每批次货物的具体运输时间根据甲方实际运输计划需要确定。
3.2 乙方承诺合理控制运输业务进度,并全力响应甲方的运输业务需求,甲方应提前将运输业务需求通知乙方。紧急业务,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响应。
4.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 指派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的相关接口协调及联络工作。
4.1.2 负责将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事先告知乙方。
4.1.3 有权指定货物的包装要求、运输期限、装卸要求及运输要求。
4.1.4 负责交付货物。
4.1.5 有权对乙方运输工作进行管理、协调与监督。
4.1.6 有权指定运输货物的取货地址和送货地址。
4.1.7 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4.1.8 遵守双方签署的附件1反腐公函的规定。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 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包装要求、运输期限、装卸要求及运输要求开展货物运输工作。
4.2.2 指派__________为该运输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负责合同项目执行中技术及接口协调工作。
4.2.3 按照双方约定完成运输线路的实地勘察,做好运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运输工具的改造工作(如需),确保运输工具适用于运输工作。
4.2.4 按照甲方发运计划的数量和时间,组织车源,专车专用,满足运输需要。
4.2.5 保证运输车辆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动态监控,杜绝货物跑、冒、滴、漏。
4.2.6 根据运输货物的特点采取防潮、防雨、防遗撒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以装运时的状态运抵交货地点。
4.2.7 负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固定、防护和保安,直至货物抵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完成接卸、验收。
4.2.8 负责编写并提供运输方案,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运输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安全无误。
4.2.9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承担运输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违章罚款及经济损失等,全部属于乙方责任,与甲方无关。
4.2.10 负责按照甲方管理程序的要求开展工作。
4.2.11 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
4.2.12 完成甲方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
4.2.13 遵守双方签署的附件1反腐公函的规定。
4.2.14 乙方在交货地点交付的货物质量应与在取货地点装载的货物质量保持一致,否则应赔偿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4.2.15 乙方所有运输和装卸设备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有效证照和保险范围。
4.2.16 乙方的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2.17 乙方应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法定资质,并使其在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将资质原件提交甲方审查并将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4.2.18 乙方运输车辆应符合法定要求,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在甲方需要时乙方应提供行车轨迹。
4.2.19 乙方的驾驶员、押运员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身心健康,执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并报甲方备案,装卸工必须具有熟练的工作经验。
4.2.20 凡是由于货物运输工作造成的对第三方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损坏、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人身伤亡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4.2.21 双方同意每车次允许的合理损耗为200kg(接货地点计量数量与交货地点计量数量之差除以接货地点计量数量),如果损耗超过上述范围,超过的部分由乙方进行赔偿。
4.2.22 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
5. 价格、数量及支付
5.1 合同单价为含税价(含9%增值税)。
5.2 本合同单价为 元/吨,合同计划量为 。合同实际金额按甲方审核确认的工作量核算。
5.3 数量验收:数量以甲方出厂数量为准,出厂过磅量与到达指定货场的磅量不得超出规定误差范围,超出误差范围部分由承运方承担货物亏损(途耗不得超出发运吨位误差范围200kg,单车亏吨超过200kg的部分按当期产品合同单价在结算运费时扣减)。如运输途中遇爆胎、翻车等意外情况造成损失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对现场数量、途耗等情况进行验收,其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对乙方不另行主张违约金。
5.4 结算方式:按甲方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标段周期进行结算),乙方以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为准,乙方核对“结算单”,如无异议,则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税率:9%),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提起资金计划,甲方于次月资金计划会后开始支付上月运输服务费。
5.5 支付方式:以银行现汇支付方式。
5.6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的价款及增值税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若因开票方未开具发票或开票不合格,所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由开票方承担。
6. 质量保证和监督
6.1 乙方的服务活动除满足甲方规定和认可的程序和要求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6.2 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代表有权对合同中涉及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纠正措施,直至符合要求。乙方应对甲方代表监督检查提供方便。甲方对乙方的监督检查并不意味着减轻或转移乙方承担的合同责任。
7. 安全、环保管理
7.1 乙方应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强化污染预防、保障员工健康、实现持续发展。
7.2 乙方对合同项下服务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负责,并保证其派遣和雇佣的人员具有与其工作环境与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环境责任、意识及技能。
7.3 乙方需要遵守国家、地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及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必须遵守甲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面的审查、管理。乙方有义务答复甲方对提供服务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方面的质询,并提供相应的独立证明材料。
7.4 如果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无论与合同相关与否)发生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事件/事故,乙方除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外,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7.5 乙方应对其司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6 乙方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入场前出示检验合格证明或承诺书,车辆安全装置如反光条、倒车蜂鸣器、驻车雷达或倒车影像、防溜车装置、灭火器等应完好。并为司机配备安全帽、反光背心、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车辆入场后,乙方司机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相关规定。
7.7 乙方应要求车辆运输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
7.8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不得在其他区域从事工作。
7.9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员伤亡或设备、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委派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若因突发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各种医疗费、补助、补贴及伤亡赔偿等)。
7.10 在作业期间,发生人身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
7.11 在拉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货物的损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7.12 环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若产生不可逆的环境损害,后果责任方由行政机关判定。
8. 合同变更、解除
8.1 变更
8.1.1 甲方有权通过向乙方下达书面变更指令的方式修改、删减、增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货物运输工作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货物的名数、数量、运输期限等,乙方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应由双方充分协商形成书面文件,且该书面文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8.1.2 当油价(以乌海地区现行0#柴油价格 )调整幅度超过30%时,托运方重新挂网招标运输业务,新运输价格产生后本合同终止执行。
8.2 合同解除
8.2.1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甲方将给予合理补偿。
8.2.2 因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委托其他方完成本应由乙方承担的工作;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解除部分的合同价款。甲方因合同解除发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8.2.3 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解除合同。
8.2.4 如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将在运货物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移交甲方,同时与甲方进行费用结算。
9. 转让与分包
9.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合同工作转包或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9.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工作对外分包。乙方擅自对外分包的,甲方有权拒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并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0. 履约担保
10.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50万元。履约担保应为□现金□汇票/支票□银行保函。与提供履约担保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0.2 乙方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10.3 履约担保有效期为自履约担保提交甲方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止。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甲方将无息退还剩余担保金额。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的,甲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乙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乙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保函的担保期限应经甲方事先认可),否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10.4 履约担保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担保金额。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担保金的,乙方应从甲方扣除相应金额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部分。
11. 违约责任
11.1 乙方以虚假手段获取运输商资格,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索实际损失的权利。
11.2 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对服务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擅自解除合同,及时按甲方要求组织开展运输,如发生以上任何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返还。
11.3 承运方在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为确保按合同履约,甲方有权对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运费结算中扣除,待合同终止,甲方收到乙方退还保证金申请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11.4 承运方按照托运方实际需求完成日调运计划,托运方根据欠量程度对承运方进行考核,日调运任务完成95%以上不承担违约金,低于95%每差一车承担违约金500元,违约金在运费结算时兑现。一个月内连续7天或累计15天完不成调运任务的,解除与该物流公司的合作。因我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时,履约保证金不进行扣除。
11.5 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GPS卫星定位,否则禁止其拉运,如发现运输车辆未安装GPS卫星定位扣减乙方2000元/车·次的违约保证金,承运方按托运方要求提供GPS轨迹图。
11.6 乙方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公路运输有关规定,车辆合法手续及保险必须齐全,车型和车况必须符合甲方现场作业条件、安全管理规定及入场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乙方应保证运输车辆车箱严密、入厂车辆铅封或封条完好,同时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甲方的要求盖苫布、打铅封或贴封条,否则禁止其拉运。
11.7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卸、换货物及偷盗、串点拉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有损甲方利益的事件,一经发现乙方应按甲方全部损失的十倍进行赔偿,从履约保证金及这批货物累计未结算运费中扣除,将乙方列入甲方黑名单,终身不予合作,并移送司法机关追加法律责任。
11.8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加水,一经发现乙方在运输途中加水,与发货方水分差异较大,扣减乙方10000元保证金,并取消该车运输资格。
11.9 乙方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甲方上报运输车辆的数量及车牌号,并经确认后,由甲方下传至各用单位及各质计站磅房。不经确认的车辆一律不予过磅,遇特殊情况,乙方要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理。车辆的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
11.10 乙方车辆在甲方过磅或在场地作业期间,不允许以给轮胎降温为由放水。一经发现放水车辆,扣减乙方5000元/车·次违约保证金,并取消该车运输资格。
11.11 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乙方所属车辆入厂后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依次排队过磅,不得抢道插队,若因此造成堵车,扣减乙方500元/车·次违约保证金;乙方运输车辆过磅后应按甲方安排的线路行驶、出厂,如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厂,扣减乙方1000元/车·次的违约保证金。
11.12 乙方车辆在甲方场地修车、过磅过程中造成双方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造成场地设备设施损坏,乙方除负责维修设备设施外,视情节和影响时间另扣减违约保证金10000-50000元。
11.13 乙方是否将其车辆向甲方备案,无论是否为私人挂靠乙方车辆,只要是乙方安排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与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违规超载超限或因运输工具的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相关部门的罚款、人员的伤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与具体车辆所有人协商事故处理、损失承担事宜。如具体车辆所有人采取诉讼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任何对甲方的不利判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赔偿。
11.14 乙方应充分考虑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甲方因生产、经营计划调整中断或终止合同带来的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2.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及时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信息,通知应包括采取措施可能需要的时间。
12.4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3. 争议解决
13.1 凡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4. 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4___份,甲方执___3___份,乙方执___1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后期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双方运输服务合同之签署页)
签 署 页
一、交易时间:2022年12月9日 10:30-11:00
二、交易资格: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成功的物流运输商均可参加。
三、成交规则:按照“优先价格低,报价时间早”的原则,采样密封报价的方式报价,中标后成交价在合同期内不做调整。要求参与交易的物流公司至少达到三家,因参与交易的物流公司出价不足3家造成流拍,随后将重新确定拦标价进行竞拍。
四、货物信息表
线路 | 煤种名称 | 发货地 | 目的地 | 履约保证金 (万元) | 运输量 ±10% | 拦标价 (元/吨) | 合同期限(2022年) |
线路 | 焦粉 | 巴彦淖尔公司焦化厂 | 黄骅港三千亩货场 | 50(确定成交后、签订合同前提供) | 2000吨 | 385.67 | 12.9-12.14 |
备注:1、支付方式:以银行现汇方式支付,拦标价为含税价。2.保证金按托运方要求缴纳。3、因线上合同版本为初始版本,具体事宜已线下签订合同为准。4、以上运输量为预估量,具体以实际发生量为结算量。 |
五、合同履约执行期:(见上表)。
六、结算方式、数量验收、违约处理、计划及其它相关要求。
1 、结算方式:拉运工作完成,甲方依据实际运量结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税率:9%),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入账相关手续7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现汇支付运输服务费。
2、数量验收:数量出厂过磅为准,入厂过磅量与出厂过磅量不得超出规定误差范围,超出误差范围部分由承运方承担(超吨车单车在3‰以内,超出损耗范围按当时焦炭价格在结算运费时扣减)。
3、计划:每日装运数量按我方下达需求计划为准,均衡组织车辆,同时承运方每日向我方提供GPS轨迹图,不提供轨迹图的单位一律不予结算。
4、运输要求:违约责任以合同规定内容为准。
5、履约保证金:承运方需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请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后、签订合同前以本单位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向我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缴纳履约保证金,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604 0869 1902 4590 43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海市人民路支行
行号:102193008698
注: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视为违约,我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将其列为失信供应商,列为失信供应商后,将无法参与我公司任何采购项目。
6、相关技术要求及合同详见附件,各供应商报价前应认真审阅,确定成交后严格按其履约。
7、对本次竞价还有疑问,请与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采购中心联系人:杨帆,联系电话:18904780155。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8日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焦粉(0-10mm)公路运输服务
甲方(托运人):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运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甲方(托运人):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运人):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运输 ,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按期、优质完成运输任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甲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委托乙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2 乙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
1.3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
1.4 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1.5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书面修改和补充。
1.6 现场:除非特别指明,指甲方收、发地所在单位相关区域。
1.7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 元:是指人民币货币单位。
1.9 日(天):是指公历日。
1.10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 服务范围和要求
2.1 乙方负责运输甲方交付的物品,实际运输数量根据甲方实际运输计划需要确定。
2.2 取货地点为 ,交货地点为 。
2.3 收货人: ,联系方式: 。
3. 服务期限及进度要求
3.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期限为:自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每批次货物的具体运输时间根据甲方实际运输计划需要确定。
3.2 乙方承诺合理控制运输业务进度,并全力响应甲方的运输业务需求,甲方应提前将运输业务需求通知乙方。紧急业务,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响应。
4.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 指派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的相关接口协调及联络工作。
4.1.2 负责将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事先告知乙方。
4.1.3 有权指定货物的包装要求、运输期限、装卸要求及运输要求。
4.1.4 负责交付货物。
4.1.5 有权对乙方运输工作进行管理、协调与监督。
4.1.6 有权指定运输货物的取货地址和送货地址。
4.1.7 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4.1.8 遵守双方签署的附件1反腐公函的规定。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 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包装要求、运输期限、装卸要求及运输要求开展货物运输工作。
4.2.2 指派__________为该运输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负责合同项目执行中技术及接口协调工作。
4.2.3 按照双方约定完成运输线路的实地勘察,做好运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运输工具的改造工作(如需),确保运输工具适用于运输工作。
4.2.4 按照甲方发运计划的数量和时间,组织车源,专车专用,满足运输需要。
4.2.5 保证运输车辆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动态监控,杜绝货物跑、冒、滴、漏。
4.2.6 根据运输货物的特点采取防潮、防雨、防遗撒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以装运时的状态运抵交货地点。
4.2.7 负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固定、防护和保安,直至货物抵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完成接卸、验收。
4.2.8 负责编写并提供运输方案,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运输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安全无误。
4.2.9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承担运输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违章罚款及经济损失等,全部属于乙方责任,与甲方无关。
4.2.10 负责按照甲方管理程序的要求开展工作。
4.2.11 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
4.2.12 完成甲方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
4.2.13 遵守双方签署的附件1反腐公函的规定。
4.2.14 乙方在交货地点交付的货物质量应与在取货地点装载的货物质量保持一致,否则应赔偿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4.2.15 乙方所有运输和装卸设备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有效证照和保险范围。
4.2.16 乙方的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2.17 乙方应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法定资质,并使其在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将资质原件提交甲方审查并将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4.2.18 乙方运输车辆应符合法定要求,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在甲方需要时乙方应提供行车轨迹。
4.2.19 乙方的驾驶员、押运员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身心健康,执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并报甲方备案,装卸工必须具有熟练的工作经验。
4.2.20 凡是由于货物运输工作造成的对第三方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损坏、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人身伤亡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4.2.21 双方同意每车次允许的合理损耗为200kg(接货地点计量数量与交货地点计量数量之差除以接货地点计量数量),如果损耗超过上述范围,超过的部分由乙方进行赔偿。
4.2.22 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
5. 价格、数量及支付
5.1 合同单价为含税价(含9%增值税)。
5.2 本合同单价为 元/吨,合同计划量为 。合同实际金额按甲方审核确认的工作量核算。
5.3 数量验收:数量以甲方出厂数量为准,出厂过磅量与到达指定货场的磅量不得超出规定误差范围,超出误差范围部分由承运方承担货物亏损(途耗不得超出发运吨位误差范围200kg,单车亏吨超过200kg的部分按当期产品合同单价在结算运费时扣减)。如运输途中遇爆胎、翻车等意外情况造成损失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对现场数量、途耗等情况进行验收,其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对乙方不另行主张违约金。
5.4 结算方式:按甲方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标段周期进行结算),乙方以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为准,乙方核对“结算单”,如无异议,则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税率:9%),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提起资金计划,甲方于次月资金计划会后开始支付上月运输服务费。
5.5 支付方式:以银行现汇支付方式。
5.6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的价款及增值税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若因开票方未开具发票或开票不合格,所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由开票方承担。
6. 质量保证和监督
6.1 乙方的服务活动除满足甲方规定和认可的程序和要求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6.2 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代表有权对合同中涉及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纠正措施,直至符合要求。乙方应对甲方代表监督检查提供方便。甲方对乙方的监督检查并不意味着减轻或转移乙方承担的合同责任。
7. 安全、环保管理
7.1 乙方应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强化污染预防、保障员工健康、实现持续发展。
7.2 乙方对合同项下服务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负责,并保证其派遣和雇佣的人员具有与其工作环境与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环境责任、意识及技能。
7.3 乙方需要遵守国家、地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及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必须遵守甲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面的审查、管理。乙方有义务答复甲方对提供服务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方面的质询,并提供相应的独立证明材料。
7.4 如果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无论与合同相关与否)发生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事件/事故,乙方除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外,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7.5 乙方应对其司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6 乙方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入场前出示检验合格证明或承诺书,车辆安全装置如反光条、倒车蜂鸣器、驻车雷达或倒车影像、防溜车装置、灭火器等应完好。并为司机配备安全帽、反光背心、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车辆入场后,乙方司机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相关规定。
7.7 乙方应要求车辆运输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
7.8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不得在其他区域从事工作。
7.9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员伤亡或设备、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委派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若因突发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各种医疗费、补助、补贴及伤亡赔偿等)。
7.10 在作业期间,发生人身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
7.11 在拉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货物的损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7.12 环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若产生不可逆的环境损害,后果责任方由行政机关判定。
8. 合同变更、解除
8.1 变更
8.1.1 甲方有权通过向乙方下达书面变更指令的方式修改、删减、增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货物运输工作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货物的名数、数量、运输期限等,乙方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应由双方充分协商形成书面文件,且该书面文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8.1.2 当油价(以乌海地区现行0#柴油价格 )调整幅度超过30%时,托运方重新挂网招标运输业务,新运输价格产生后本合同终止执行。
8.2 合同解除
8.2.1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甲方将给予合理补偿。
8.2.2 因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委托其他方完成本应由乙方承担的工作;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解除部分的合同价款。甲方因合同解除发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8.2.3 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解除合同。
8.2.4 如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将在运货物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移交甲方,同时与甲方进行费用结算。
9. 转让与分包
9.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合同工作转包或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9.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工作对外分包。乙方擅自对外分包的,甲方有权拒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并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0. 履约担保
10.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50万元。履约担保应为□现金□汇票/支票□银行保函。与提供履约担保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0.2 乙方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10.3 履约担保有效期为自履约担保提交甲方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止。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甲方将无息退还剩余担保金额。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的,甲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乙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乙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保函的担保期限应经甲方事先认可),否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10.4 履约担保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担保金额。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担保金的,乙方应从甲方扣除相应金额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部分。
11. 违约责任
11.1 乙方以虚假手段获取运输商资格,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索实际损失的权利。
11.2 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对服务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擅自解除合同,及时按甲方要求组织开展运输,如发生以上任何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返还。
11.3 承运方在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为确保按合同履约,甲方有权对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运费结算中扣除,待合同终止,甲方收到乙方退还保证金申请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11.4 承运方按照托运方实际需求完成日调运计划,托运方根据欠量程度对承运方进行考核,日调运任务完成95%以上不承担违约金,低于95%每差一车承担违约金500元,违约金在运费结算时兑现。一个月内连续7天或累计15天完不成调运任务的,解除与该物流公司的合作。因我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时,履约保证金不进行扣除。
11.5 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GPS卫星定位,否则禁止其拉运,如发现运输车辆未安装GPS卫星定位扣减乙方2000元/车·次的违约保证金,承运方按托运方要求提供GPS轨迹图。
11.6 乙方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公路运输有关规定,车辆合法手续及保险必须齐全,车型和车况必须符合甲方现场作业条件、安全管理规定及入场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乙方应保证运输车辆车箱严密、入厂车辆铅封或封条完好,同时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甲方的要求盖苫布、打铅封或贴封条,否则禁止其拉运。
11.7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卸、换货物及偷盗、串点拉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有损甲方利益的事件,一经发现乙方应按甲方全部损失的十倍进行赔偿,从履约保证金及这批货物累计未结算运费中扣除,将乙方列入甲方黑名单,终身不予合作,并移送司法机关追加法律责任。
11.8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严禁加水,一经发现乙方在运输途中加水,与发货方水分差异较大,扣减乙方10000元保证金,并取消该车运输资格。
11.9 乙方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甲方上报运输车辆的数量及车牌号,并经确认后,由甲方下传至各用单位及各质计站磅房。不经确认的车辆一律不予过磅,遇特殊情况,乙方要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理。车辆的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
11.10 乙方车辆在甲方过磅或在场地作业期间,不允许以给轮胎降温为由放水。一经发现放水车辆,扣减乙方5000元/车·次违约保证金,并取消该车运输资格。
11.11 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乙方所属车辆入厂后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依次排队过磅,不得抢道插队,若因此造成堵车,扣减乙方500元/车·次违约保证金;乙方运输车辆过磅后应按甲方安排的线路行驶、出厂,如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厂,扣减乙方1000元/车·次的违约保证金。
11.12 乙方车辆在甲方场地修车、过磅过程中造成双方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造成场地设备设施损坏,乙方除负责维修设备设施外,视情节和影响时间另扣减违约保证金10000-50000元。
11.13 乙方是否将其车辆向甲方备案,无论是否为私人挂靠乙方车辆,只要是乙方安排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与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违规超载超限或因运输工具的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相关部门的罚款、人员的伤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与具体车辆所有人协商事故处理、损失承担事宜。如具体车辆所有人采取诉讼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任何对甲方的不利判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赔偿。
11.14 乙方应充分考虑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甲方因生产、经营计划调整中断或终止合同带来的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2.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及时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信息,通知应包括采取措施可能需要的时间。
12.4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3. 争议解决
13.1 凡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4. 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4___份,甲方执___3___份,乙方执___1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后期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双方运输服务合同之签署页)
签 署 页
托运方(甲方): | 承运方(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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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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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 税号: |
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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