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翔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那梭镇蛋鸡养殖经营项目一期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重3)(FCZC2023-J1-30001-GXXY(重3))质疑答复函(一)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6/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安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6栋63号
邮编: 530000
联系人:谢金萍 联系电话:19968231971
二、质疑答复
我公司于2023年6月1日上午收到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那梭镇蛋鸡养殖经营项目一期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重3)(FCZC2023-J1-30001-GXXY(重3))”的质疑函,已收悉。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该条款要求提供2月-4月的纳税证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申报的,因此4月的纳税情况,须到7月才能申报,因此必须到7月份才能有4月的纳税情况,该条款明显损坏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特此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2:该项目于2023年5月31日开标,评审结果显示我公司未提供4月份的纳税情况,只提供第1季(1-3)纳税证明(附件1)。由于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申报的,因此4月的纳税情况,须到7月才能申报,申报完以后才能有4月的纳税情况,我公司已经按实际情况提供了1-3月的纳税证明(附2),理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然后评委却不根据实际税法进行评审,特此提出质疑。
质疑答复:质疑供应商质疑1、2均为同一个问题,作如下答复: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资格证明文件“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贵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成立,纳税按季申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了2023年1-3月的缴纳税收证明。谈判小组认为,对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月份未申报纳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不是要求谈判小组按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2023年1-3月的缴纳税收证明作为评审标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故谈判小组一致通过质疑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本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成立。
经核查成交供应商:广西掘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发现,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货物配置清单技术要求偏离表未填写完整,所提供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取消广西掘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交资格,本项目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广西翔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12日
附件信息:
广西翔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那梭镇蛋鸡养殖经营项目一期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重3)(FCZC2023-J1-30001-GXXY(重3))质疑答复函(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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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广西安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6栋63号
邮编: 530000
联系人:谢金萍 联系电话:19968231971
二、质疑答复
我公司于2023年6月1日上午收到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那梭镇蛋鸡养殖经营项目一期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重3)(FCZC2023-J1-30001-GXXY(重3))”的质疑函,已收悉。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该条款要求提供2月-4月的纳税证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申报的,因此4月的纳税情况,须到7月才能申报,因此必须到7月份才能有4月的纳税情况,该条款明显损坏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特此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2:该项目于2023年5月31日开标,评审结果显示我公司未提供4月份的纳税情况,只提供第1季(1-3)纳税证明(附件1)。由于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申报的,因此4月的纳税情况,须到7月才能申报,申报完以后才能有4月的纳税情况,我公司已经按实际情况提供了1-3月的纳税证明(附2),理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然后评委却不根据实际税法进行评审,特此提出质疑。
质疑答复:质疑供应商质疑1、2均为同一个问题,作如下答复: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资格证明文件“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贵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成立,纳税按季申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了2023年1-3月的缴纳税收证明。谈判小组认为,对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月份未申报纳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不是要求谈判小组按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2023年1-3月的缴纳税收证明作为评审标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故谈判小组一致通过质疑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本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成立。
经核查成交供应商:广西掘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发现,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货物配置清单技术要求偏离表未填写完整,所提供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取消广西掘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交资格,本项目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广西翔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12日
附件信息:
广西翔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那梭镇蛋鸡养殖经营项目一期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重3)(FCZC2023-J1-30001-GXXY(重3))质疑答复函(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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