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大数据中心长沙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功能拓展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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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8/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627002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大数据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功能拓展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627002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金额合计(大写):壹仟伍佰贰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含税价)。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8-25 —— 2024-04-25 3.2 履行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双方协商确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800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每次付款的前提条件1、财政资金指标下达、乙方己经提供相应数额、税率为6%的发票。2、每次付款的前提条件还包括:财政资金指标下达、乙方己经提供相应数额、税率为6%的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800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每次付款的前提条件1、财政资金指标下达、乙方己经提供相应数额、税率为6%的发票。2、经初步验收合格,凭甲方开具的《初步验收报告》办理初验款项支付手续,甲方在收到乙方初验款正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3433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每次付款的前提条件1、财政资金指标下达、乙方己经提供相应数额、税率为6%的发票。2、初步验收合格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正常,且达到甲方要求,则在试运行期结束后适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和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款正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33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每次付款的前提条件1、财政资金指标下达、乙方己经提供相应数额、税率为6%的发票。2、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系统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同时运维期(壹年)满且系统运行正常,运维考核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3220198623605918398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之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产品(服务)应符合采购文件“采购需求”所述的要求及标准。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需与甲方提出的需求相吻合。 (3)本项目中,本产品为定制开发的软件产品,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验收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源代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质保期:指建设内容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包括第三方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时,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以保障产品仍能正常使用。本项目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3.2乙方提供的产品以及提供服务所依赖的产品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均适用)。 5.3.3在合同规定的保质期内,乙方提供服务(除人为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的损坏);合同规定质保期内,乙方亦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软件升级、技术咨询并优惠提供系统扩展所需设备等。当出现重要或紧急情形时,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现场支援和备品备件服务。提供服务所包含的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 5.3.4质保期满不能视为甲方对合同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负责任的解除。产品寿命期内出现潜在性缺陷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产品和同一批次的产品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服务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5.3.5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权利,保证在其出售的产品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如甲方使用该产品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产品及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 6.1.2 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必要的工作资料、组织协调等。 6.1.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合同价款结算等工作。 6.1.4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按规定把关键数据及时备份到离线的存储介质上。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承诺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满足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 6.2.2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均需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约定在开发、实施、质保运维过程中的保密条款。在项目建设及质保运维过程中所承载、生产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属于甲方,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本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乙方未经本项目甲方的许可,不可在此数据基础上做任何处置。 6.3.3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有关方的信息、资料、数据均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论是否定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该信息、资料、数据已经合法公开。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条款造成的违约,有扣款或违约金约定地从约定,无约定的或损失超过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 7.4乙方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进度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系统调研、开发、测试、部署,实现系统上线与试运行。)完成建设期有关工作,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进度的(不可抗力、甲方责任因素除外),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每逾期 15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1%作为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不可抗力因素 11.1.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知识产权归属 11.2.1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有使用第三方产品必须获得正式授权甲方不再支付任何第三方软件费用,如因此发生法律纠纷,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1.2.2 本项目承载和产生的数据资源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中标单位无权在本项目之外使用上述数据资源,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中标单位法律责任。 11.2.3 本项目中,本产品为定制开发的软件产品,其知识产权应由甲方所有,验收时供应商需向甲方提供源代码。 11.3运维服务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即进入运维阶段,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乙方须提供壹年的驻场运维服务,运维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试运行间的运维保障时间不计入运维期限。 (一)总体要求 (1)乙方应制定系统的运维保障方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形成完备的运维服务方案、应急保障预案、驻场人员管理办法、故障响应处置流程等一系列方案和办法,并经甲方认可。 (2)响应时间应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由乙方在运维保障方案中承诺,承诺不符合实际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方案最终经甲方认定后,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二)运维团队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安排5名运维人员进行驻场运维,乙方驻场运维人员应具有本类项目开发运维经验并经甲方认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驻场运维人员。运维驻场人员应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方的管理。由甲方制定运维考核细则并以此进行人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合同款项的依据。 (三)运维期内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日常性维护:指软件运行状态监控、日常检查、故障处理、日志管理、权限管理、定期备份、垃圾信息清理、技术支持等日常性工作。 (2)纠错性维护:指修正在系统开发阶段已经发生而系统测试阶段未发现的软件缺陷和错误等。 (3)适应性维护:指适应硬件环境和系统软件的变化而进行的性能检测调优、系统优化、配置变更等局部性修改。 (4)完善性维护:指为扩充功能和改善性能而进行的一般性修改。 (四)运维要求 一年免费运维期的运维标准和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另行签署运维协议,明确运维考核细则。 11.4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验收参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暂行)》(长数管发〔2020〕8号)及相关验收要求、标准、规范执行。 11.4.1、乙方必须对其所提供的全部系统进行安装,其中包括:安装、测试和联网调试、试运行。并取得项目业务单位出具的同意竣工验收的相关意见。 11.4.2、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1)项目所有系统必须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检测; (2)项目验收前,乙方应提交本项目的所有成果,以及项目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技术手册、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应以存储介质提交项目全套软件产品以及配套的文档,提交应属于甲方共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系统源代码。 11.4.3、乙方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费用,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具体验收方法按照长沙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组织。 11.4.4、项目验收中,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亦成为本项目验收标准。招标文件、乙方的承诺及投标文件、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成为本项目验收依据。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或存在异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保密要求 11.5.1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均需不可撤销保密承诺书,约定在开发、实施、运维过程中的保密条款。在项目建设及运维过程中所承载、生产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属于甲方,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本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乙方未经本项目甲方的许可,不可在此数据基础上做任何处置。 11.5.2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涉密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1.5.3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数据、项目信息等非公开资料均为保密信息,乙方要切实做好保密措施,确保保密信息不得外泄。如因乙方保密措施不当、故意或过失泄漏保密信息的,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1.6 培训要求 11.6.1 乙方须按照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培训方案提供培训服务。乙方提供高水平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及相关安排必须与用户单位协商,在征得用户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11.6.2 由于系统涉及到的业务人员数量多、范围较广,因此在实施培训阶段,乙方应针对不同对象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分步的组织培训工作;对于其他未能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应整理相应的资料放在网站或者QQ和微信工作群上供下载学习。从而实现对本项目中涉及到的各类人员全面展开实施培训工作。 11.6.3 乙方应组织系统使用人员对应用系统中不同角色进行分角色培训,不同角色操作系统的界面和功能各不相同,针对角色的培训方便对系统操作的掌握。 11.7其他约定 11.7.1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包含了乙方进行项目设计开发、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质保运维、人员培训、税费等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该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1.7.2“组成合同的文件”除包括已经表明的8条内容外,增加甲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为组成合同的文件。 11.7.3“提请仲裁”指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7.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签字并盖章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的部分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11.7.5履行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质保运维期,实际履行期限终点为一年质保运维期结束之日。 11.7.6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期、质保运维期等各环节),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现场往返途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11.7.7乙方完全响应“长沙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功能拓展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要求。 11.7.8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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