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ICU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96.8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5/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宁乡市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ICU设备配置清单 (1).docx 中标通知书 (1).pdf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40401001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重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ICU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40401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总价包括标的货物、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等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到货。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式: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70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合同签订,设备安装验收合格 正常运行三个月后甲方向我单位支 付合同总金额的 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4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一年后甲方 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5%)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营业部(重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8100001292750000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按医院验收程序执行 5.3.2: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配合甲方对货物储存、安装和使用场地的建设或改良(含配套设施及条件),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 (2):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甲方将通知乙方派技术人员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安装调试。乙方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 7 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安装地点,并在甲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 (3):乙方承担货物验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验收前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设备安装后,甲方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厂方标准、医院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进行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全部合格的商品和对其安装调度进项检查监督。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如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设备。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提供约定的设施设备。 (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质保期:所投货物整机原厂质保期三年。即安装调试完成,甲方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 11.2售后服务: (1)售后响应时间:质保期内接到甲方通知后 2 小时内响应技术问题支持,24 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质保期外接到甲方通知后 2 小时内响应技术问题支持,24 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协商解决问题。 (2)乙方提供所投货物制造商在国内的售后服务机构及厂家办事处的名称、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3)乙方开放设备接口,负责与甲方现有设备和系统联网连接,免费提供通讯协议,开放数据端口文档。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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