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绿色矿山创建场地平整中产生的矿石资源转让公告(代码:804321) |
信息时间:2018/6/7 阅读次数: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东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公开转让持有的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绿色矿山创建场地平整中产生的矿石资源,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绿色矿山创建场地平整中产生的矿石资源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转让标的名称: 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绿色矿山创建场地平整中产生的矿石资源。(标的代码:804321) 本次转让的矿石资源是指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因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需要,将香隅镇香泉村境内一处山体开挖平整为工业场地,在场地开挖平整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石料资源(石料测量设计立方量为104,200立方米,可采石量243,828吨)。 2、转让标的概况: (1)转让标的所在矿区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所在矿区位于东至县城以西约30千米处,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8′26",北纬30°01′44",行政区划属于东至县香隅镇香泉村管辖。矿区有水泥公路连接327省道,至东至、查桥可上高速公路通安庆和池州;至香口张公矶长江码头仅7千米,矿区东南300米外为南沿江高速公路,西北170米为铜九铁路,水路交通便捷。 (2)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石料资源(化学成分未化验),截止目前尚未开挖,矿体局部出露,多为风化残坡积层掩盖,其下部岩性为:灰岩、白云岩。 本次转让标的石料立方量由转让方委托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测量估算,根据其石方量估算报告,测量设计立方量为104200立方米,折合270,920吨,可采石量243,828吨。 关于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石方量估算情况,详见铜陵华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场地产生的石料处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铜华诚评报字(2018)第034号)。 3、开挖期限:6个月(自交易双方办理完毕开挖交接手续的次日算起)。 4、特别提示: (1)意向受让方如需对现场进行考察,须事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意向受让方现场考察时间。 (2)本次转让标的仅为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绿色矿山创建场地平整中产生的矿石资源(场地开挖平整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不在本次转让范围),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在划定的区块进行开挖,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本次转让标的不含转让标的所在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 三、转让方 东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东至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东至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评估机构:铜陵华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18年2月8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场地产生的石料处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铜华诚评报字(2018)第034号)。 5、评估对象: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场地产生的石料市场价值。 6、资产评估结果:截止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的石料评估值为609.57万元。 7、评估备案机构:东至县人民政府。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609.57万元。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交纳安全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3)标的转让价款及安全保证金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察了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仅为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绿色矿山创建场地平整中产生的矿石资源(场地开挖平整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及“本次转让标的不含转让标的所在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开挖交接手续,开挖交接手续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矿区进行开挖石料;自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在实施开挖过程中须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分包、转包。 (5)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开挖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在划定的区块进行开挖;自行准备石料开挖及破碎工具,配备专业人员,开挖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受让方在实施开挖前,须向转让方上报开挖施工方案,并经转让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开挖。 (8)意向受让方承诺:开挖期限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矿石资源(石料)开挖的相关规定、规程实施开挖;在实施开挖前应对转让标的周边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详尽调查,了解危机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9)意向受让方承诺:开挖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并加强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开挖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开挖期限内,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开挖期限内,场地开挖平整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不得随意堆放,应运至转让方指定的堆放场所。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因受让方与矿区周边村民或其他相关方发生矛盾纠纷,影响石料开挖及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处理、解决,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与转让方无关。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开挖期限内完成转让标的全部开挖、运输及清理离场等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同意移交的转让标的数量(采石量)以实际为准,如与《东至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场地产生的石料处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铜华诚评报字(2018)第034号)或本公告中列示的数量(采石量)存在差异,受让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也不得要求调整成交价款。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不能全部履行《产权交易合同》且造成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全部没收安全保证金;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开挖期限内开挖完毕现场验收,最终以转让方验收为准,如未到达转让方验收标准,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标准进行再次施工,直至达到标准为止;如受让方拒绝执行,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产生的费用,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支付的安全保证金中兑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如在开挖期限届满后仍未达到转让方验收标准的,转让方有权组织其他施工单位开挖施工,施工产生的石料归转让方所有,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因延期开挖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7)意向受让方承诺:现场验收结束后,受让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撤走开挖相关设施、设备,自行拆除搭建的临时建筑(如有),否则,视同受让方自动放弃相关设施、设备及相关临时建筑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9)意向受让方应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2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28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长延长至2019年6月6日),其他条件不变,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至该延长周期结束时,本项目公告期结束(如转让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告延长期间提出终止,则本项目公告期结束)。 (三)报名时间 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28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1:30,14:0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200万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截止时间前(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含延长公告期),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标的《转让文件》。 (八)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九)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安全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36 传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或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66-2620078 传 真: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东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