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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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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海门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海农(农药)罚〔2019〕 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当事人:海门市晓金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金艳)

违法事实:2019年6月6日,接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门市临江新区鹤丰村三组的晓金农资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巨捷2%甲维盐(标签标注规格200g/瓶,生产日期2018年3月9日,生产单位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40%烯酰吗啉(标签标注规格50g/包,生产日期2019年3月6日,生产单位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诺施伏6%四聚乙醛(标签标注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2018年9月4日,生产单位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国光50%腐霉利(标签标注规格80g/包,生产日期2018年10月8日,生产单位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农药,当事人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巨捷2%甲维盐13瓶(200g/瓶);40%烯酰吗啉75包(50g/包);诺施伏6%四聚乙醛43包(200g/包);国光50%腐霉利30包(80g/包);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门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7月30日

2.海农(农药)罚〔2019〕 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当事人:海门市张霞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张霞)

违法事实:2019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门市临江镇希圣村18组6号的张霞农资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实行定点经营“0.005%溴鼠灵(标签标注:规格无,生产日期2018年7月12日,生产单位英国先正达有限公司);56%磷化铝(标签标注:规格2.5g×5片,生产日期无,生产单位山东济宁弘发化工有限公司)”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0.005%溴鼠灵农药78包、56%磷化铝农药24支(5片/支);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门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7月30日

3.海农(渔业)罚〔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张西亚

违法事实:2019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临江镇坚平村4组地段泯沟现场查获张西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手工耙网捕捞田螺14.25公斤。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将渔获物14.25公斤田螺放流,并配合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适用从轻情节予以量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田螺14.25公斤;2.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门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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