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望城区排水实施规划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116003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排水实施规划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116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注:排水模型构建限价4050000元,模型面积少于81平方公里依据单价按时结算,多于81平方公里按最高限价4050000元计取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27 —— 2024-02-27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履行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提交地点及方式: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当面提交 (2)项目时间进度安排: 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开题; 2023年5月28日前:完成初步成果; 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初步成果; 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正式成果。 规划方案评审、报批的时间所延误设计时间以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满一年之日止。 (3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蒋祺13723891400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77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46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项目形成初步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后付款2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94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项目形成初步成果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形成初步成果专家综合意见后付款4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9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形成送审稿并通过政府审查及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20%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左家塘支行(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4300150406105250087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①现状调研,②已编在编涉水规划成果衔接,③上位规划落实及深化,④排水模型构建,⑤水污染防治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⑥内涝治理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⑦远近期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具体如下: (1)开展现状调研:利用采购人提供的满足规划编制输入条件的现状资料(地形及管网测量、水质水量调查及管网缺陷普查、气象、水文、下垫面、降雨、人口及污染排放等)及规划资料(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海绵城市规划、水利相关规划等)等相关数据基础上,投标人结合片区现状调研情况,编制现状调研报告。 (2)衔接已编在编涉水规划成果:与本纳污区已编在编的相关涉水规划及项目成果进行技术衔接。 (3)落实及深化上位规划: 1)落实及深化最新修编的长沙市排水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中已明确的排水体制、防涝目标、控污目标; 2)根据课题研究成果落实及深化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和排放标准; 3) 根据课题研究成果落实及深化分流制区域初期雨水处理和排放标准; 4)落实及深化初期雨水截流、收集、调蓄和处理原则。 5)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纳污区人均综合污水量标准、雨水径流系数、暴雨设计重现期、截留倍数等排水参数进行片区排水实施规划方案编制; 6)调整及优化片区重要排水设施、行泄通道和调蓄空间,根据片区实际情况对上位规划中提出的排水体制、雨水汇水分区、污水纳污分区划定等按要求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或实施方案。 (4)构建片区排水模型:模型构建主要工作目的为提供技术方案及决策、依据支持,主要内容包括①水污染及排水防涝现状评估,②规划评估,③辅助规划方案论证,④拟定规划方案效果评估等四项工作。 1)针对未开展模型研究的片区。重点针对已建城区,充分利用管网普查、现状调查、实地排查及已有项目成果,结合片区地形地貌,采取大数据采集及数理建模等技术手段构建片区城市水文模型、管网水动力模型、内涝模型、水质模型等,通过模型模拟分析片区现状及规划排水系统在水污染和内涝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多方案比选选择经济、合理、有效的排水系统实施方案,为编制排水实施规划提供技术保障;形成现状评估、规划评估及方案评估成果; 2)针对其他涉水项目中已开展模型研究的片区。根据已开展模型研究的相关成果,结合最新标准及要求,进行模型边界条件/关键参数/模型成果准确性等关键技术问题的复核及审定,并进行模型相关成果的修编及调整(主要涉及现状评估调整、规划评估调整及方案评估调整),确保对原有模型成果进行调整、修改及完善后可作为排水实施规划方案的有效技术支撑。 (5)水污染防治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 1)通过排水模型模拟等技术手段,结合各片区实际建设情况及纳污条件,进一步深化各纳污分区的初期雨水或合流污水处理标准,提出初期雨水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2)结合污水处理系统现状运行情况、规划用地情况等因素进一步优化污水收集、调蓄、处理系统布局; 3)进一步细化片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排水设施的规划规模、服务范围、处理等级和用地需求,以及规划合流制截污干管或初期雨水、污水收集干管的路由、走向、管径、控制点标高等; 4)提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提标改造实施方案,确定污水厂、污水泵站(含合流)、截污干管、污水主干管等新建及改造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投资等,部分纳污区需提出超标截流污水的应急处理方案; 5)提出污水处理厂之间的污水联调及厂站网之间互联互通的规划方案。 6)提出片区中水来源/回用率/回用用途/规模/服务范围/回用设施等总体规划要求。 7)对纳污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含通沟污泥)量进行预测。 (6)内涝治理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 1)通过排水模型模拟等技术手段,对片区内涝情况进行现状评估和规划方案模拟,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机排相结合,雨水排放与利用并举的原则,优化调整雨水汇水分区,绘制内涝风险区划、划分内涝风险等级; 2)提出可应对新排涝标准的城市内涝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现状内涝整治方案、超标降雨的内涝应急处置方案等; 3)优化雨水收集、调蓄、利用、排放系统的布局,合理确定雨水泵站、涵闸等重大排水设施的规划规模、服务范围、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确定雨水行泄通道的路由和排涝能力,确定雨水主干管渠的路由、走向、管径、控制点标高等。 4)提出本片区雨洪蓄滞空间和行泄通道,海绵调蓄空间及调蓄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等等总体规划要求。 (7)近期建设项目库:根据本次编制的排水实施规划,结合片区应重点预防和解决的水污染及内涝等问题,提出近期建设重点任务,明确规划分流制区域的雨污混错接改造计划、现状排水管网病害治理计划,明确近期新建及改造污水处理厂、泵站、管网、调蓄等排水设施建设用地、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要求和投资框算。 (二)成果要求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集、说明书、现状调研及分析报告。 规划编制成果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一般程序验收。 (1)乙方应提交完整的规划成果,规划成果所有权属于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单位不得外泄,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出版,否则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单位的责任。 (2)其他要求: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最后一笔费用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验收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规划编制提交规划正式成果进行项目验收,最终验收时间需根据甲方安排确定。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的验收情况,限定返工期限,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3)甲方变更项目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及作出较大修改并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重新明确有关事项。 (4)乙方承接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及相关准入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5)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推进项目,遵守《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6)乙方自身应建立完善的成果审查制度,严格对成果进行多级把关审核,按时按质提交成果,保证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乙方对其项目成果质量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公共社会安全、他人合法权利等责任,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终身追究。 (7)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服务。如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8)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并在公示及公开成果中隐去涉密部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成果知识产权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9)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 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5%(约定利 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 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3)因甲方或相关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乙方工作耽误停顿的,乙方提交成 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成果资料及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服务应收合同价款的 2‰。 (5)需要更改乙方已完成的技术成果内容导致技术工作量增加的,甲方应与 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追加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增加工作量在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的基础上另行约定;需要更改乙方已完成的技术成果内容导致项目技术服务工作无法完成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项目技术工作已完成过半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合同款。 (6)因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 内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甲方按照合同签订进度,要求乙方提交资料及成果,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费;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根据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为: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占60%,湖南省新希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0%。 由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每收到一笔款项后向湖南省新希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7750.00元,说明:其中向湖南省新希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99100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46250.00元,说明:其中向湖南省新希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498500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94000.00元,说明:其中向湖南省新希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797600元;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97000.00元,说明:其中向湖南省新希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398800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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