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示(芦财办〔2025〕4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5/01/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1826202400005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九载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18262024000058
二、项目名称:芦山县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犇藤九州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666号1栋2单元15层1507号
被投诉人:四川九载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9层910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犇藤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九载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芦山县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8262024000058)(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和第十四条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本次质疑过程中代理机构存在有失公正的行为和未按照投诉管理办法94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三点和三十六条在质疑答复时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违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之规定。
投诉事项2:我司根据中标结果查询确认成都金所然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视频会议系统、大数据分析展示系统、互动展示魔墙、专用防爆显示器,并不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要求,根据质疑答复之中所说代理机构认为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质疑事项中提及的定制产品所涉及的“电视机”设备的品牌型号,并提供了节能认证证书,所以质疑不成立,对于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我公司并不满意,依法向贵局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芦山县财政局
2025年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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