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聘用乙方劳务服务人员13 名。乙方依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其服务费为每每月合计4000元,全年共计624000元(含税)(大写)陆拾贰万肆仟元整)。(报价包含本项目确定需聘请的人员的工资、五险费用、人员培训费用、人员伙食费用、机械器具材料费用、管理费、税金等费用之和,不得另行计取其他费用)。
甲方因劳务外包的需要,聘乙方劳务外包人员为其提供劳务外包服务,乙方经研究接受甲方要求,愿意为甲方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甲方根据项目中标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一)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由乙方开具国家规定的正式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于季后15日内通过转账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二)乙方帐户信息。
开户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开户名:长沙烨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账号:82010300000008191
(三)乙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之准确性负责,如上述账户信息变更,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账户信息;任何因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之损失(无论是甲方之损失或乙方自己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维护好服务范围内的卫生保洁。
2、服务中心的市场服务及保洁,协助做好简单的日常服务以及资料发放等工作。
3、垃圾焚烧站项目安排的其他相关服务。
4、服务地点: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机关第一、第三行政办公区及沙河市场党群服务中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费用。
(二)甲方应当制订好机关服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引导本单位职工配合和支持工作。
(三)为聘用的服务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场地,并保证服务人员每月不少于4天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
(四)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同对乙方安排的工作人现进行相应的监督。有权对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乙方通报。对服务不满意的地方提出整改。
(五)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双方都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人员,如发生责任事故,参照甲方有关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撤换。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安排劳务服务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对来往人员都要以礼相待、主动问询、着装统一、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自身和甲方的形象。乙方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无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具备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乙方应当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监督工作人员履行好工作职责。
(三)乙方服从领导安排。除完成日常基本工作外,有计划地承担临时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乙方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时,积极作为,协助甲方及时,妥善处理问题,并及时向领汇报。
(五)乙方在服务期间对劳务服务人员的安全负责,作业期间发生的意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承包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七)乙方应为工作人员购买五险。如在工作期间工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由乙方负责向社保机构索赔,甲方在举证等程序上给予配合。
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一)合同变更:
(1)乙方因自身原因须变更合同应提前向合同甲方报备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二)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3)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三)合同的终止:
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安排的劝导员缺岗、缺勤、迟到、早退,应当按每次每人支付违约金50元。
(三)乙方安排的劝导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对甲方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50至1000元。
(四)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劝导员与行人之间的纠纷,造成劝导员人生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起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权利带来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六)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在履行义务期间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乙方应承担其全部损失,并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替代,如乙方怠于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七)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守法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文件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保密责任
(一)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二)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十、知识产权
(一)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二)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通知与送达
(一)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
收件人:蔡友良
联系电话:0731-87790756 传真:/
乙方地址:宁乡市楚沩东路124号
收件人:张烨
联系电话:18570357111 传真:/
(二)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以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以乙方或乙方员工签收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规定的时间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