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关于油烟、噪声检测检验相关规定,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定效力;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性能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人有权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检测数据和检验技术要求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
合同签订后,根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每3个月按实际完成的具体检测数量结算一次费用,在每3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结算上3个月的检测费用。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结算。结算金额=检测单价*实际完成的具体检测数量。实际完成的具体检测数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油烟监测采样点的布设以及样品的采集和制备
1.1采样位置优先布设在垂直管道,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 倍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 倍直径。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按GB/T16157-1996 有关规定进行。
1.2同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做好采样过程中的影像资料,采样结束后,采样点影像资料及信息传入计算机,并由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和修改。
1.3为保证每次油烟检测的采集质量,在采样之前,提前做好组织准备工作,由熟练掌握固定污染源采样技术规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队。采样前组织全体成员学习有关技术文件,了解操作技术规程。
1.4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1.5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他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对采集后的样品及时送回实验室及时进行检测,当天无法进行检验的样品按照方法要求,保存在冰箱冷藏室中(小于4℃下可保存7 天)。样品采集后均在24 小时内完成分析,特殊情况不超过48小时。以保证样品的有效性,反映情况客观性,同时保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时效性。
1.6样品采集前,仔细检查采样系统的气密性,保证符合采样规范要求。同时核实排气管道是否具开有采样孔,无采样孔的,乙方须自主开孔,采样结束后须闭孔,维持好排气管道的密封性。
1.7采样的同时要注意认真填写标签、采样记录、样品登记表,并汇总存档。采样结束应在现场逐项逐个检查,如采样记录表、样品登记表、样袋标签、样品、采样点位图标记等,如发现有缺项、漏项和错误处应及时补齐和修正。
1.8样品在运输中严防样品的损失、混淆或沾污并派专人按时送至实验室。接受者与送样者双方在样品登记表上签字,样品记录由双方各存一份备查。
1.9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进行制备与检测。
(2)、噪声监测采样点的布设以及样品的采集和制备
2.1 检测人员在接收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委托建筑施工噪声执法检测时,采样组长应在24小时内与执法大队领导进行电话联系,并确认现场检测时间和前期准备工作。
2.2 检测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与执法大队及施工噪声排放单位对接人进行对接并确认施工区域面积,施工主要声源,施工时间、敏感点位。
2.3 检测人员应按照GB12523-2011检测标准对噪声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前须对噪声检测仪进行测前、测后校准,前后校准值误差不得大于0.5分贝,如超出该范围检测人员应进行重先检测。噪声检测仪校准设备应满足GB/T15173-2010《电声学 声校准器》标准要求。
2.4 检测人员应按规定的检测时间进行噪声检测,昼间检测时段按06:00--22:00进行,夜间检测时段按22:00--06:00进行。
2.5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其性能不低于GB/T 3785.1-2010对2级仪器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
2.6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噪声检测,稳态噪声测量1分钟邓晓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时间不得低于20分钟等效声级,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夜间施工噪声最大声级直接评价,噪声检测不得少于2人。
2.7 噪声检测点位应根据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主要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设在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测点位置设置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米处,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米处,高于围墙0.5米以上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照射区域。
2.8 当施工噪声检测出现超标时应对其背景噪声进行检测,并按照GB12523-2011标准中表二规定的修正方法进行修正测量值。
2.9 噪声测量记录和点位图应现场填写绘制,不得填写回忆录,记录填写完成后应告知执法大队及噪声排放单位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噪声检测记录应在采样完成后4小时内交接至报告组。
(3)、检测质量控制
3.1至少配备4名采样人员,所有参与人员均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具备扎实的环境检测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并且所有人员须参加相应培训,能独立完成油烟监测与噪声监测。
3.2检测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里的仪器设备,经有资质的单位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里的仪器设备,经有资质的单位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3采样点位选取考虑到合适性和代表性,采样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证采样系统的密封性。
3.4凡能做现场测定的项目,均在现场测定,不能现场测定的,加保存剂保存并在保存期内测定。
(4)、检测的技术条款服务要求
4.1油烟、噪声检测任务应做到全区覆盖,并按照时间、频次、区域均衡抽样。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 次,每次10min。
4.2接到甲方的检测通知后半天内必须到现场进行采样,现场采样完毕后1天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整的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一式贰份(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同时提供检测报告的电子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3乙方采样人员在现场采样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4.4承诺现场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好处费或其他与客户约定之外的行为,保证廉洁检测。
4.5甲方指定检测日期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极端天气无法采样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沟通,再行安排检测工作。
(5)、售后服务要求
5.1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关于油烟、噪声检测检验相关规定,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定效力。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性能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2检测公司对检测数据和检验技术要求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
1、油烟检测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样品采集后均在24小时内完成分析,特殊情况不超过48小时。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附录A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进行制备与检测。
2、乙方在接收甲方委托建筑施工噪声执法检测时,采样组长应在24小时内与执法大队领导进行电话联系,并确认现场检测时间和前期准备工作。检测人员应按规定的检测时间进行噪声检测,昼间检测时段按06:00-22:00进行,夜间检测时段按22:00-06:00进行。噪声检测记录应在采样完成后4小时内交接至报告组。
3、油烟检测、噪声检测均应在现场采样完毕后1天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整的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一式贰份(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同时提供检测报告的电子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乙方按要求按时完成执法检测并出具报告。
2、甲方按要求及时结算及付款。
7.3若乙方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检测或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按50元/天/份进行扣款。
7.4若违反第三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则违反方应赔偿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后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