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2023年机关食堂食材配送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9/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308150021-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浏阳市鲜客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机关食堂食材配送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815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每月结算价格=当月市场询价*实际配送数量*成交折扣系数。即:每月结算价格=当月市场询价*实际配送数量*75%)。结算价格已包含物资、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等各项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20 —— 2024-09-19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乙方当月提供的货物,甲方和乙方在次月底进行货单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进行货款结算。 4.2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港支行(浏阳市鲜客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8201020000073123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蔬果类 5.2.1.1 具体要求如下:
5.2.1.2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蔬果可溯源到批发人或种植人,由乙方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 5.2.1.3 由于蔬果生产的季节性、地域性和多样性,蔬果是鲜活产品,组织柔嫩,含水量高,易腐烂变质,采后极易失鲜,故鲜活蔬果由乙方分拣入筐后,迅速将其拉入保鲜冷藏仓库贮藏,再由乙方负责配送至食堂。 5.2.1.4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源限量》(GB 2762-2022)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 7)《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38-2003) 8)《集体用餐食堂食材配送规范》(T/FDSA 001-2022) 9)其他可能适用于本项目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5.2.2、肉类 5.2.2.1 具体要求如下:
5.2.2.2 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5.2.2.3 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未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甲方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5.2.2.4 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2.5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7)《鲜、冻禽产品》(GB 16869-2005)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GB/T 9959.1-2019) 10)《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59.2-2008) 11)《集体用餐食堂食材配送规范》(T/FDSA 001-2022) 12)其他可能适用于本项目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5.2.3、水产类 5.2.3.1 具体要求如下:
5.2.3.2 鲜活海水产品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5.2.3.3 速冻海水产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5.2.3.4 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3.5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6)《集体用餐食堂食材配送规范》(T/FDSA 001-2022)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项目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5.2.4、禽蛋、豆制品、调味品、干货类 5.2.4.1 具体要求如下:
5.2.4.2 质量要求:禽蛋、豆制品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调味品、干货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5.2.4.3 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品、不合格品等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4.4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6)《集体用餐食堂食材配送规范》(T/FDSA 001-2022)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5.2.5、粮油类 5.2.5.1 具体要求如下:
5.2.5.2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5.2.5.3 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5.4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6)《集体用餐食堂食材配送规范》(T/FDSA 001-2022)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供货期内,乙方按甲方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甲方食堂)。乙方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甲方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甲方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更换供货商家。 2、乙方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乙方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甲方的正常需求量。甲方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乙方。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3、乙方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甲方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甲方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 4、乙方应确保甲方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乙方不能按时送货,甲方有权另择乙方紧急采购, 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协议期内乙方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5、乙方人员、车辆等进入甲方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甲方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甲方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 6、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8、甲方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乙方在响应前,需踏勘现场的,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9、如遇政府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终止合同时,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执行情况并进行评估考核。如:食品配送品质、数量、卫生、服务等情况、安全设施有效情况、乙方的设备、器具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食物中毒事故预防。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乙方提供的食材未达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和完善。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6.1.2甲方有权负责检查监督乙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6.1.3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调查情况核实乙方供应原材料的价格明细,若经核实乙方供应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6.1.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6.1.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效期限及时审验。 6.2.2乙方从业人员必须定期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操作。对因乙方未组织所属人员体检,携带传染性疾病上岗操作,导致甲方人员发生传染病事件,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6.2.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格执行机关厨房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同时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食品安全卫生、安全规章等安全知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类事故预防工作。 6.2.4乙方购置主、副食等食用品及调料制品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严禁购置腐烂、变质、过期的产品。特别肉类制品必须向甲方提交合格的卫生检疫证明,以备卫生检疫部门检查。对由于乙方提供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劣质食品,或出售任何变质和受污染的食品,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5乙方配送食品原材料,必须规范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严格按照甲方食品质量验收标准配置商品,不得掺杂使假。 6.2.6乙方应认真落实防蚊、蝇、鼠害等安全措施,做好防疫工作,避免疾病,传染病的传播。 6.2.7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应识别活动场所可能发生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按甲方的要求实施管理、检查和控制。 6.2.8对乙方的储运、服务人员,乙方应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知识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培训,保证储运、服务人员熟知在工作中,如因工作失误将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一旦污染事故发生,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污染。 6.2.9对于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乙方必须密切配合。 6.2.10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失误、乙方作出违约行为或乙方工作未通过甲方考核的,但并不影响项目的继续进行,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2%,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6.2.11.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乙方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视情况终止合同,乙方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6.2.12乙方所有食材在运输、装卸、搬运的过程中,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6.2.13乙方保证食材安全、按时运输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在交付甲方之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因乙方所交货物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及其员工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赔偿金。因质量问题要求乙方退换货或补货一个月合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一年合计达六次以上(含六次的)或因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实际结算价款1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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