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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高行[2023]02号)关于《安徽顺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顺乾祥高分子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7/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安徽顺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顺乾祥高分子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安徽顺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租用淮北市高新区锂电产业园5号厂房投资建设顺乾祥高分子材料项目。项目分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元,占总投资1.95%。一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园区现有生产厂房及办公、宿舍等配套设施,购置热压合机、分切机、配料等生产设备,建设二条PO膜生产线、二条印刷生产线及二条热复合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0.1亿平方米PO膜、0.1亿平方米印刷膜及0.8亿平方米热复合膜的生产能力。该项目已经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二、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及本次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内须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使用的油墨应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相关限量要求,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相关限量要求;项目印刷、熔融挤出、涂布等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经“密封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厂区内VOCs(污染因子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
同时,项目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0.909t/a)。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排水须满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相关标准要求。
地下水实行分区防控,严格落实化粪池(依托)、应急池(依托)、危暂存库、油墨及胶粘剂存放间、配胶区域、涂布区域、印刷区域等重点防控区域及其他车间一般防渗区域的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污染地下水。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原料桶(原厂不能回收利用的)、废液压油、废清洗剂桶、含油墨废抹布、废催化剂、废原料内包装等)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合格品、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涉及危化品的)由物资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委托高新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四、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07(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淮北市杜集区梧桐中路20号
邮 编:235000
2023年7月25日
你单位报送的《顺乾祥高分子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安徽顺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租用淮北市高新区锂电产业园5号厂房投资建设顺乾祥高分子材料项目。项目分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元,占总投资1.95%。一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园区现有生产厂房及办公、宿舍等配套设施,购置热压合机、分切机、配料等生产设备,建设二条PO膜生产线、二条印刷生产线及二条热复合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0.1亿平方米PO膜、0.1亿平方米印刷膜及0.8亿平方米热复合膜的生产能力。该项目已经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二、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及本次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内须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使用的油墨应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相关限量要求,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相关限量要求;项目印刷、熔融挤出、涂布等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经“密封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厂区内VOCs(污染因子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
同时,项目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0.909t/a)。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排水须满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相关标准要求。
地下水实行分区防控,严格落实化粪池(依托)、应急池(依托)、危暂存库、油墨及胶粘剂存放间、配胶区域、涂布区域、印刷区域等重点防控区域及其他车间一般防渗区域的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污染地下水。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原料桶(原厂不能回收利用的)、废液压油、废清洗剂桶、含油墨废抹布、废催化剂、废原料内包装等)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合格品、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涉及危化品的)由物资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委托高新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四、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07(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淮北市杜集区梧桐中路20号
邮 编:235000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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