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永冷财购计[2022181号
预算金额317.14万元
招标公司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招标联系人蒋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永州翔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申女士18074606656
中标公司江西哲秀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11月17日
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竞争性磋商项目于2022年11月16日结束,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永冷财购计[2022]81号
采购计划编号:YZXZ-2022-CS014
二、项目名称: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西哲秀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二塘乡中谭路3号
中标(成交)金额:(¥3129800.00)
四、 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名称: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 施工范围: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施工工期:合同签后整个工期 120个日历日 项目经理:潘洋 执业证书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注册编号:(湘243081114058) |
五、 评审专家名单:庄可轩(主任评委)、成端翠、蒋勇(业主评委)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又一巷98号
联系方式:蒋先生 0746-84860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永州翔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祁阳市新兴路455号名洋美发2楼
联系方式:申女士 18074606656
3.项目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申言秀
电 话:18074606656
此中标(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招标文件、报价表.zip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招标文件、报价表.zip
采购人: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代理编号:YZXZ-2022-CS014政府采购编号:永冷财购计[2022]81号采购项目名称: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磋商须知前附表7第二章磋商须知7第一章磋商邀请4目录2022年10月采购代理机构:永州翔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三、响应文件17二、磋商文件16一、说明14磋商须知正文14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综合评分法)11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36第三章采购需求27八、其他规定26七、询问及质疑25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4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0
索引表1资格审查索引表47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46第三章磋商投标文件的组成45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4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38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36
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60五、供应商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证明文件52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1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0二、投标保证金49一、报价一览表48
附件2-1分项报价明细表说明64二、分项报价明细表64一、磋商响应声明63评标索引表62符合性审查索引表61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61
四、商务、合同条款偏离表68附件3-1货物说明-览表67三、采购需求响应67附件2-4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清单报价表66附件2-3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清单报价表65附件2-2分项报价明细表64
第一章磋商邀请九、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75八、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4七、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73六、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70五、采购需求偏离表69
二、采购项目预算:3、采购代理编号:YZXZ-2022-CS0142、政府采购编号:永冷财购计[2022]81号1、采购项目名称: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受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永州翔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3)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1)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近三个月指7-9月)(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复印件。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6、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2家。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的记录网上截图。)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①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gc2及以上资质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③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资质要求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并提供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2022年1月-2022年10月期间连续近三个月缴纳社保证明),外省入湘企业须提供入湘备案凭证;④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⑤提供手术无影灯、胎心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产品注册证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磋商地点: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位于冷水滩区岚角山镇迎宾路东段即: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永州大道往机场方向的东面)。2、磋商时间:2022年11月1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五、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2年11月02日起至2022年11月08日,每日上午8:00时到12:00时,下午14:30时到17: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持以下证明资料: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及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到永州翔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祁阳市新兴路455号名洋美发2楼)获取磋商文件。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七、疑问及质疑备注:凡有意参与本项目报名的投标单位须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办理“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CA”),并点击报名获取招标文件进行后续操作,如未按要求办理的投标单位,影响后期项目投标相关事项的,后果自负。办理地址:永州市市民中心三楼B区大厅(7、8号电梯可到达),咨询客服电话:0746-8368327。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永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yzcity.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又一巷98号电话:0746-8486095(经本人同意公开)联系人:蒋先生采购人: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投标人认为本邀请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邀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财务信息九、其它补充事宜地址:祁阳市新兴路455号名洋美发2楼电话:18074606656(经本人同意公开)联系人:申言秀采购代理机构:永州翔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综合评分法)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逾期或未按要求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以汇款到帐时间为准)。本项目不接收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供应商在汇款单缴款人一栏中填写公司名称,备注中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
说明磋商须知正文2、投标供应商须对上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视为无效投标,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注:1、注:1、上述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需提供原件,原件列明清单,无原件清单将拒绝接收,原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递交视为无原件,不得分。附页1、综合评分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参与同一包或标段中的磋商活动时,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l)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联合体形式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勘察(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采购进口产品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0.磋商文件的组成磋商文件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邀请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4.一般要求响应文件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5.响应文件的组成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投标保证金(1)报价一览表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组成。投标文件内容如下:
(4)商务、合同条款偏离表(3)采购需求响应(2)分项报价明细表(1)磋商响应声明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5)供应商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8)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6)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5)采购需求偏离表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6.报价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8.样品提供17.3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9.磋商保证金(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未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18.1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0.响应文件有效期(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响应文件的递交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6.响应文件审查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最终报价、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25.磋商程序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7.实质性响应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6.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无效响应
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澄清(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30.磋商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31.响应文件评审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8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由此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相关规定。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33.确定成交供应商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2.提出成交供应商31.9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本章第31.8款规定处理。(2)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1)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4.磋商终止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6.保密及串通行为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5.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7.成交信息的公布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9.签订合同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8.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8.成交通知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9.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9.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1.2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41.1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答复。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询问或书面等形式。41.询问询问及质疑(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2.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并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结果提出质疑的,为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42.1投标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42.质疑
42.8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格式与内容的相关规定,或是以传真或复印件等形式递交,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42.7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且符合内容、格式要求的质疑函,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42.6质疑函须递交到磋商邀请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42.5质疑事项如无实质内容,仅为询问质疑人得分情况或质疑人未中标原因等情况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可将此类质疑函作为书面询问接收,代理机构按询问程序处理。42.4质疑函应当由相关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通过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的,应当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补交的截止时间与法定质疑期的截止时间一致。质疑人于截止时间后递交补充材料的,将被拒绝。42.3质疑函格式应当按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质疑函范本”和“质疑函制作说明”制作;
44.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4.其他规定43.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3.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3采购代理服务费其他规定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二、采购项目内容:老外科楼综合业务升级改造第一、第二层一、项目名称:第三章采购需求
3.含施工区域的外窗原窗帘盒拆除,安装新窗帘盒;原走廊过道木质护手拆除,更换新护手。2.含施工区域走廊吊顶旧铝扣板拆除,更换新铝扣板;墙面瓷片清理,乳胶漆翻新。1.本工程为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老外科楼改造装修工程。工程概况说明装饰部份技术要求
8.含施工区域内局部电路的修改,开关、插座及灯的更换。7.含施工区域内公共卫生间拆除及重新装修。生间、洗漱间老式洗手盆、蹲便器、花洒、冷热水管的拆除和更换新的。6.含施工区域内所有原老旧木门拆除,更换成新实木门;鞋柜、更衣柜、收藏柜拆除及换新。5.含施工区域内卫面、地面、顶面拆除及重装。4.含施工区域的病房及功能房:墙面瓷片清理,乳胶漆翻新,顶面乳胶漆翻新。卫生间、洗漱间墙
(二)墙体3.有地漏的房间地面坡向地漏坡度为0.5%,室内最高点低于邻室5mm。2.凡铺地砖的楼面,地砖的品种由施工单位选定,颜色由院方看样选定。1.施工区域(除湿区外)均保留原有水磨石地面;湿区的地面采用聚氨酯防水处理后,铺贴300mmX300mm防滑地砖。(一)地面二、材料说明
6.墙身病房通风口包风口处拆除原木质风口箱,采用木龙骨+18毫米阻燃板打底,石膏板面层刷白色乳胶漆。5.卫生间、洗漱间墙面采用聚氨酯防水处理后,铺贴300mmX600mm瓷片;包冷热水管采用水泥板打底外贴瓷片。4.原小洗手间改淋浴间做隔断门。3.原学习室、库房、更衣室墙体拆除,改为大学习间。2.原护士办公室、男女更衣室墙体拆除,门联窗拆除,改为开放式护士站。1.施工范围内部分墙体拆除原墙面及修补,病房鞋柜处墙面拆除鞋柜修补相同原墙砖。
2.施工区域内防火门拆除更换。1.施工区域内电动门感应电动平移门不改,原老旧木门全部拆除,更换成新实木门。(四)门窗2.所有吊顶的房间灯具更改。1.过道原天花拆除采用600x600x0.8mm铝扣板吊顶,吊顶高度为2.60m。(三)天花
★2、开关电源控制,为纯直流供电,无频闪,不会对工作区域的其他设备产生谐波干扰。★1、LED冷光源作为手术照明,医生头部和伤口区域无温升,手术创面不易干燥,减少感染概率。(一)手术无影灯技术参数:设备参数及要求(五)具体细则详见工程量清单
8、无影灯具备正常模式,腔镜模式,滤镜模式,血管组织分辨模式,自动光度补偿功能7、六关节设计无飘移,灯头满足净化层流手术室的设计要求。6、配备可卸式手柄外套80个,可在135°C高温下消毒。5、LED具有较高的发光效率,耐冲击,不易破碎、无汞污染,且其发出的光不含红外和紫外成分的辐射污染。4、LED无影灯平均寿命≥(50000h)。3、三维光学系统设计使光束深度达1米以上,手动调焦可用于各类大型、深部手术的照明;360°均匀照射在人体组织上,无虚影产生。
1.4增益选择:×1/4、×1/2、×1、×2、AUOT。1.3扫描速度:12.5、25、50mm/s1.2精度:±1bpm1.1心率检测范围:成人15~300bpm,儿童/新生儿15~350bpm。1.心电:(二)多参数监护仪:
2.3精度:(90%~100%)±1%;(70%~90%)±2%。2.2脉搏氧测量范围:0~100%2.1显示:脉搏氧数值、脉柱图、容积波、脉率2.脉搏氧饱和度:1.7抗干扰措施:抗工频干扰、抗高频电刀干扰、抗肌电干扰、防除颤1.5频率特性:诊断模式:0.05~130Hz,监护模式:0.5~40Hz,手术模式:1~20Hz,★1.6共模抑制比≥105dB。
3.3工作模式:手动、自动3.2测量参数:收缩压、舒张压、平均动脉压3.1测量方式:智能振荡法3.无创血压:2.5脉率精度:±1bpm2.4脉率测量范围:20~300bpm
3.9过压保护:有硬件和软件双重过压保护3.8袖带压力范围:0~300mmHg3.7测量精度:±5mmHg3.6测量范围:10~270mmHg3.5单位:mmHg/kPa可选3.4自动测量时间间隔:1min~480min任选
5.1测量方法:胸阻抗法5.呼吸4.3单位:℃/F可选4.2精度:±0.1℃4.1有效测量范围:0~50℃4.体温:
9.心电导联标配3导联,提供3导和5导菜单选择功能。8.具有ST段检测功能。7.具有心律失常分析功能。6.采用12.1寸TFT液晶屏显示,显示分辩率≥800×600。5.3精度:±1bpm5.2测量范围:成人7~120bpm,儿童/新生儿7~150bpm。
15.配备机内后备电池,要求待机时间≥2小时。▲14.血压插座自动防尘盖,以防止异物进入13.支持护士呼叫系统报警功能。12.支持USB在线升级程序功能。11.趋势图和趋势表保存≥1200小时,按分段保存要求不超过10段,步长为1分钟。10.支持数据掉电保存功能(包括趋势图、趋势表、波形回放、血压列表)
(三)空气消毒机(壁挂式)技术参数:20.配备监护仪附件3套(具备心电、血氧、血压检测功能)19.采用以太网联网功能,支持有线、无线网络的连接,可组成多达128台中央监护系统。18.语言:标配中英文。17.心电波形回放保存≥30分钟.16.趋势表和趋势图保存≥1200小时。
6.按照GB9706.1电气安全的要求,设备应具有两路独立的熔断器(保险丝);熔断器应能不打开设备外壳的情况下即可便捷更换。5.按照GB9706.1电气安全的要求,设备应具有电源开关控制。4.紫外线灯管寿命(h)≥50003.设备上能通过指示灯和图文方式显示运行状态2.安装方式:壁挂式安装1.工作电源:220V±22V50Hz±1Hz最大输入功率(W):190
12.该消毒机所有紫外线灯管,在距离灯管下方垂直距离1m中心处,开机5min后测定的平均辐照强度均>90μw/cm2,达到合格要求。(提供检测报告)11.系统能自动记录每台设备的消毒使用记录;既能从移动管理终端(选配)上图形化和格式化报表查看,也能从电脑WEB端报表查看、导出、打印每台设备的消毒使用记录报表;支持消毒设备的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查阅追溯;具有人员权限的分配管理功能,可以实现分科室管理。角色至少包括临床科室、感控管理、设备管理三个角色。适应用户当前及未来发展需要,系统能自动监控全院全部的空气净化消毒设备数据,同时支持设备管理和感控管理功能,不受建筑的布局和距离限制。10.支持设备的物联网自动报修功能;具有消息中心功能,可分别接收物联网设备消息、科室任务、系统消息;随时查询设备资产档案、质保期限;随时查询每台设备、配件的信息和状态,以便及时进行设备的定期保养、维护等活动▲9.具有智慧物联网云服务功能,能同时从WEB端和手持式智能管理终端上远程监测查看全院空气消毒设备的设备分布、实时和历史数据、运行状态、报警消息、运行模式,程控设置、保养信息。8.协助用户建立基于大数据的智慧物联网服务云平台,可以实现空气消毒机(不限于此)等感控设备、临床科室、感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设备厂家、厂家售后服务机构间的高效协同,提升管理效率。7.设备必须具有人体红外感应探头,能自动感应人员活动情况,自动启动消毒程序。
▲18.臭氧泄漏量检测:设备持续工作1小时,房间空气中臭氧浓度为≤0.01mg/m3(提供检测报告)17.噪声(dB):≤5516.程控数量:≥9组,可实现多时段程控设置,便于临床科室多样化的使用需求(中标交货时,实际操作检验验证);消毒因子:波长253.7nm的紫外线;适用体积(m³):≤100;循环风量(m³/h):≥1000;外紫外线泄漏(μw/cm2)≤5;负氧离子发生器:3*106个/cm315.控制方式:手动定时消毒、人体红外线感应自动监控消毒、程控定时自动消毒、远红外遥控操作。★14.智能管理终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复印件);同时具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独立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以证实具有上述服务功能,能证明软件的功能性、信息安全性、维护性、易用性、可移植性。13.设备持续工作2小时,对白色葡萄球菌(8032)的杀灭率≥99.90%达到消毒合格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胎心率测量范围:30bpm~250bpm,精度:±1bpm超声波束声强:Iob<5mW/cm2超声工作频率:1MHz可选配功能:双胞胎、胎儿换醒器基础配置:胎心率、胎动、宫缩压力、内置打印机、锂电池(四)胎心监护仪技术参数:
支持外置USB打印机,用A4纸打印报告;位于正前方的纸仓,方便装纸,更利于观察,配备112mm宽行打印,满足临床使用。仪器为便携式设置,隐藏式手提。≥5.6英寸折叠式真彩液晶屏,可任意改变角度,方便观察。具有手动胎动和自动胎动标记功能宫缩压力测量范围0-100单位,测量非线性误差为±5%
具有数据掉电存储功能,并具有数据回放功能。具有胎心信号强弱提示,迹线分离,双胞胎交叉通道验证功能。内置专家评分功能,包括【KREBS】、【Fischer】、【改良Fischer】、【NST】。▲标配高灵敏度防水探头。★监护仪对胎心率探头、宫缩压力探头及打标器探头具有自动识别功能,不同探头可任意连接所有接口。内置大容量锂电池。
内置网络通讯接口,支持联网产科中央监护系统。具有定时打印功能。★具有定时监护功能,避免超时监护对胎儿造成影响。具有实时波形冻结功能,胎心率波形冻结最长时间可回放60小时。支持将病例报告打印成图片格式,通过其他设备查看;▲支持存储不少于3000份的病例数据,支持U盘导出导入病例;
1.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后,由买方对到货产品的数量、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要求卖方提供验收方案,与买方协商后确定。要求卖方在验收前向买方提供汇集成册的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五、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3、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7日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完成工程量的5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完成工程量的8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项目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款3%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2、实施地点:采购单位指点地点1、交付时间:合同签后整个工期120个日历日,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四、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投标人应提供不低于两年的整体质量保证期,若产品供应商的标准质量整体保修期超过两年,则按产品供应商的标准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有规定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按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执行。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5.竣工验收: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并按与此相关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合同、招标文件、设计、施工技术文件验收。4.因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3.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2.验收地点:产品安装地。
(2)投标人提供原厂及中文操作手册,提供快速操作卡片。(1)投标人必须提供保证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1、供货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3、投标人中标后为采购人免费提供施工区域的设备带维护,提供承诺函。2、电话响应时间:2小时;现场响应时间:6小时;故障解决周期:8小时(如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故障的,必须提前作出判断,并在12小时内确保正常运行)。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注:★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或省级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并加盖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如未做出承诺及说明,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上述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免费负责修理和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和整机。2、质量保证:
(1)采购项目名称:1.项目信息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乙方)采购人(全称):(甲方)采购合同编号:
(2)具体标的见附件。大写:(1)合同金额小写:2.合同金额(3)项目内容:(2)采购计划编号:
4.付款:。方式:地点: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3)合同价格形式: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6.组成合同的文件□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划√选择):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询价文件(5)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3)成交通知书(2)本合同书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生效(8)其他合同文件。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合同订立地点:
1.定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帐号: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1合同当事人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合同的适用范围(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4.合同价款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标的及金额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货物的验收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货物包装要求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1质量标准9.质量标准和保证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运输和保险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9.2保证(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权利瑕疵担保(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保密义务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知识产权保护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合同价款支付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伴随服务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5.违约责任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合同的变更(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7.2合同的终止(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17.1合同的中止17.合同中止与终止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8.合同转让和分包(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不可抗力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3.合同生效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通知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1.法律适用
第四章第二节第1.1款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名称: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又一巷98号第四章第二节第1.2(6)项项目现场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第四章第二节第5.1款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交货方式:第四章第二节第9.2(1)项质量保证期投标人应提供不低于贰年的整体质量保证期,若产品供应商的标准质量整体保修期超过贰年,则按产品供应商的标准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有规定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按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执行。第四章第二节第9.2(3)项响应时间电话响应时间:2小时;现场响应时间:6小时;故障解决周期:8小时(如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故障的,必须提前作出判断,并在12小时内确保正常运行)。第四章第二节第13.5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甲乙双方签订合同7日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完成工程量的5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完成工程量的8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项目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款3%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第四章第二节第14.2(5)项伴随服务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第二节第20.2款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仲裁第四章第二节第23.1款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共同协商。第四章第二节第1.1款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名称: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又一巷98号第四章第二节第1.2(6)项项目现场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第四章第二节第5.1款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交货方式:第四章第二节第9.2(1)项质量保证期投标人应提供不低于贰年的整体质量保证期,若产品供应商的标准质量整体保修期超过贰年,则按产品供应商的标准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有规定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按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执行。第四章第二节第9.2(3)项响应时间电话响应时间:2小时;现场响应时间:6小时;故障解决周期:8小时(如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故障的,必须提前作出判断,并在12小时内确保正常运行)。第四章第二节第13.5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甲乙双方签订合同7日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完成工程量的5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完成工程量的8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项目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款3%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第四章第二节第14.2(5)项伴随服务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第二节第20.2款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仲裁第四章第二节第23.1款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共同协商。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附则23.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保证金一、报价一览表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第三章磋商投标文件的组成
四、商务、合同条款偏离表三、采购需求响应二、分项报价明细表一、磋商响应声明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五、供应商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投标人可编制资格审查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评审索引表,并将资格审查索引表置于“资格证明文件”的第一页,将符合性审查索引表、评审索引表置于“商务技术文件”的第一、二页,以便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评审。九、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八、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七、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六、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五、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
索引表1资格审查索引表年月日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编号:政府采购编号: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标段):一、报价一览表资格审查索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