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水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3/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智 联系电话: 0769-82933201
授权代表/联系人:舒清霞 联系电话:18122818350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邮 编 :523622
被投诉人1: 贵州君杰聚锦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6号地块A04栋
联系人:吴忠君 联系电话: 18985949594
邮编: 553000
被投诉人2: 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
地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
联系人: 王云 联系电话:0858-6666716 邮编:553000
二、投诉受理情况
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贵州君杰聚锦招标有限公司就“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米箩幼儿园等16所幼儿园所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JJJ黔财采2022LPS122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合规的回复。
投诉事项2:依然认为评分项实施方案(40分)的供货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中,设置档区打分以及对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不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投诉请求
请求: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方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请求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调查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1:经核查,贵州君杰聚锦招标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3日收到投诉人质疑书后于2023年1月6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贵州省.六盘水市)进行回复,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故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核查,“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米箩幼儿园等16所幼儿园所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的实施方案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未对应量化、细化,且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故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第(八项)“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现决定: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给予贵州君杰聚锦招标有限公司警告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或六盘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0日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智 联系电话: 0769-82933201
授权代表/联系人:舒清霞 联系电话:18122818350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邮 编 :523622
被投诉人1: 贵州君杰聚锦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6号地块A04栋
联系人:吴忠君 联系电话: 18985949594
邮编: 553000
被投诉人2: 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
地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教育局
联系人: 王云 联系电话:0858-6666716 邮编:553000
二、投诉受理情况
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贵州君杰聚锦招标有限公司就“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米箩幼儿园等16所幼儿园所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JJJ黔财采2022LPS122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合规的回复。
投诉事项2:依然认为评分项实施方案(40分)的供货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中,设置档区打分以及对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不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投诉请求
请求: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方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请求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调查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1:经核查,贵州君杰聚锦招标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3日收到投诉人质疑书后于2023年1月6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贵州省.六盘水市)进行回复,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故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核查,“六盘水市水城区米箩镇米箩幼儿园等16所幼儿园所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的实施方案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未对应量化、细化,且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故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第(八项)“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现决定: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给予贵州君杰聚锦招标有限公司警告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或六盘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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