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黄埔区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询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2025至2026年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5-2026年黄埔区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
二、采购单位
广州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法律服务内容
围绕我局每年工伤认定业务,以工伤死亡、工伤投诉、不予认定或存在争议、交通事故、因工外出、人员新入职、进城务工、劳务派遣和重大伤情等案情复杂、较难处理的工伤案件为重点,提供调查取证等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根据业务工作量,派遣不少于3名人员专门负责相关法律服务。其中,参照我局的上下班等管理制度,派驻不少于2名人员在我局提供的办公场所开展日常工作;
2.协助对申请人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备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是否受理的法律意见;
3.按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对受理的工伤案件进行规范处理,协助开展资料审核、对外沟通和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4.对需实地调查的工伤案件,及时派员协助开展外出实地调查,依法依规充分取证;
5.基于工伤案件事实,对相关案件依法出具建议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书面法律意见;
6.对参与调查取证的案件,结案后协助进行案卷整理归档;
7.参与我局组织的工伤认定重大疑难案件专题讨论,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8.对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答复、应诉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9.应要求处理涉及工伤认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成为我局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供应商期间,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人员不得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代理与工伤案件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等利益关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二)报价单位资质
应聘我局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及其派驻人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2)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近3年内被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聘为法律顾问单位;
(4)近3年内所内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少于10宗;
(5)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我局设置的其他条件。
2.律师团队应当具备的条件
律师团队成员人数以4人为限(含派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顾问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在行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专业能力较强;
(3)均未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均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近3年内有从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经历;
(5)近3年内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少于10宗;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我局设置的其他条件。
3.派驻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全日制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文字水平较高;
(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我局设立的其他条件。
我局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表现不满意的,可要求供应商另行委派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驻点,供应商应在收到更换派驻人员信息后10日内完成人员更换。
(三)报价材料要求
1.服务方案(含报价);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或法人代码证;
3.应聘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人员构成(含派驻人员)及其身份证、律师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最高学历证及学历证书验证资料;
4.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及其派驻人员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的复印件。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粤人社规[2023]7号)、《广州市工伤保险工伤取证费使用及报销结算工作规程》(穗人社函〔2024〕223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政府采购按每宗案件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包括工伤取证所需的交通费、通讯费、工作餐费等费用),根据实际办理案件数量定期支付购买服务经费。请参与报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团队在上述价格范围内确定报价金额。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团队可将担任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人社部门法律顾问、参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及其结果、获得市级以上业务奖项、委派高素质人员驻点等反映法律服务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纳入评分资料内容。
(四)报价材料提交
1.提交时间:于2025年1月6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密封提交至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广垦商务大厦A2栋816室。联系人:蓝先生,联系电话:82111192。
2.确定中标: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前提下,由我单位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中标者,将结果及后续事宜通知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一、项目名称
2025-2026年黄埔区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
二、采购单位
广州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法律服务内容
围绕我局每年工伤认定业务,以工伤死亡、工伤投诉、不予认定或存在争议、交通事故、因工外出、人员新入职、进城务工、劳务派遣和重大伤情等案情复杂、较难处理的工伤案件为重点,提供调查取证等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根据业务工作量,派遣不少于3名人员专门负责相关法律服务。其中,参照我局的上下班等管理制度,派驻不少于2名人员在我局提供的办公场所开展日常工作;
2.协助对申请人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备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是否受理的法律意见;
3.按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对受理的工伤案件进行规范处理,协助开展资料审核、对外沟通和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4.对需实地调查的工伤案件,及时派员协助开展外出实地调查,依法依规充分取证;
5.基于工伤案件事实,对相关案件依法出具建议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书面法律意见;
6.对参与调查取证的案件,结案后协助进行案卷整理归档;
7.参与我局组织的工伤认定重大疑难案件专题讨论,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8.对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答复、应诉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9.应要求处理涉及工伤认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成为我局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供应商期间,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人员不得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代理与工伤案件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等利益关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二)报价单位资质
应聘我局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及其派驻人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2)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近3年内被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聘为法律顾问单位;
(4)近3年内所内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少于10宗;
(5)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我局设置的其他条件。
2.律师团队应当具备的条件
律师团队成员人数以4人为限(含派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顾问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在行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专业能力较强;
(3)均未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均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近3年内有从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经历;
(5)近3年内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少于10宗;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我局设置的其他条件。
3.派驻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全日制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文字水平较高;
(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我局设立的其他条件。
我局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表现不满意的,可要求供应商另行委派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驻点,供应商应在收到更换派驻人员信息后10日内完成人员更换。
(三)报价材料要求
1.服务方案(含报价);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或法人代码证;
3.应聘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人员构成(含派驻人员)及其身份证、律师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最高学历证及学历证书验证资料;
4.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及其派驻人员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的复印件。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粤人社规[2023]7号)、《广州市工伤保险工伤取证费使用及报销结算工作规程》(穗人社函〔2024〕223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工伤调查取证法律服务政府采购按每宗案件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包括工伤取证所需的交通费、通讯费、工作餐费等费用),根据实际办理案件数量定期支付购买服务经费。请参与报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团队在上述价格范围内确定报价金额。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团队可将担任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人社部门法律顾问、参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及其结果、获得市级以上业务奖项、委派高素质人员驻点等反映法律服务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纳入评分资料内容。
(四)报价材料提交
1.提交时间:于2025年1月6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密封提交至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广垦商务大厦A2栋816室。联系人:蓝先生,联系电话:82111192。
2.确定中标: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前提下,由我单位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中标者,将结果及后续事宜通知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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