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洱县勐先民族团结示范镇建设项目2017年度
金额
78.46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7/05/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78.46万元
招标公司宁洱县勐先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普洱市普平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宁洱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袁媛
中标公司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78.46万元
中标联系人杨英
公告正文
工 程 名 称: 宁洱县勐先民族团结示范镇建设项目2017年度 | ||||||||
建 设 单 位: 宁洱县勐先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单位: 普洱市普平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宁洱分公司 | ||||||||
评标时间及地点: 宁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洱县林业局一楼) | ||||||||
工 程 概 况: 宁洱县勐先民族团结示范镇建设项目2017年度。项目内容包括:村内主道路硬化120米;民居改造提升60户;文化传承室200平方米;太阳能路灯14盏 | ||||||||
开标前,宁洱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已对 3 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的文件进行了检验。 | ||||||||
符合要求投标: | ||||||||
序号 | 投 标 单 位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部分得分 | 商务部分得分 | 工期(天) | 项目经理 | 投标最后得分 | 得分排序 |
1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 | 784600.00 | 120 | 杨 英 | 2 | |||
2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780000.00 | 120 | 杨家福 | 1 | |||
3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四建筑公司 | 786100.00 | 120 | 赵祖平 | 3 |
初步评审(内容): | ||||||||||||
1、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投标报价情况: / 家投标单位均无报“0”费用的,均合格; | ||||||||||||
2、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四项费用之和的80%的情况, / 家投标 | ||||||||||||
单位合格; | ||||||||||||
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 ||||||||||||
情况:经过核算, / 家投标单位此项均符合; | ||||||||||||
4、其他项目费: / 家投标单位均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 | ||||||||||||
5、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多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其报价 | ||||||||||||
不得低于业主所提供拦标价此项费用之和的90%: / 家投标单位均合格; | ||||||||||||
6、|tz - kz|÷tz×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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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指标价权重数a ;商务部分权重数a / ;3号公告业主抽取a / ;g / % ; | ||||||||||||
拦标价: 790000 元;评标指标价: / | ||||||||||||
评标标准及办法:省建设厅云建建[2004]396号文评标办法及省建设厅3号公告。商务部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部分为通过性评审,采用 | ||||||||||||
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技术部分评分方法,最低分值为60分以上(含60分)分值。 | ||||||||||||
技术标标函标评审意见: / 家得分均在60分以上。 | ||||||||||||
商务标评审意见: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检查评分表、投标总报价评审评分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评审评分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评审 | ||||||||||||
评分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评审评分表、主要材料价格表评审评分表。 | ||||||||||||
废标情况: | ||||||||||||
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中标候选人:宁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
第二中标候选人:宁洱县第一建筑公司 | ||||||||||||
第三中标候选人:宁洱县第四建筑公司 | ||||||||||||
中标方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应处理事宜:/ | ||||||||||||
本次评标应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 ||||||||||||
所有评委签字:谭建东、黄勇、吕云辉、马斯婕、杨国平 | ||||||||||||
签名:(1)招标代表: 马斯婕 (2)行政监督: 郭兰平 | ||||||||||||
(3)招标代理机构: 袁媛、董明会 (4)主持人:袁媛 | ||||||||||||
注:(1)评委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 ||||||||||||
(2)以上报告复印后送市监察局、招标办、建设单位、原件由招标中介单位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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