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需求公示
(2024-JKELWF-W4021)
一、项目名称: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KELWF-W4021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名称 |
设备参数 |
1 |
定制智慧库房一体化管理平台设备 |
智慧库房可视化软件实现功能: 1.档案存储状态、环境数据可切换展示 2.展示当前环境的温湿度、PM2.5、PM10、TVCO等空气云测仪采集的数据; 3.档案存储状态展示:库房使用率、档案在库率、档案归还率、储存档案数据等。 4.视频模块展示:支持轮询并展示实时档*案*室视频监控。 5.报警模块展示:支持漏水报警、火灾报警、安防报警、温度报警、湿度报警等。 6.设备运转状态模块展示:支持实时显示加湿、除湿运行状态,制热、制冷运行状态,新风净化运行状态,窗帘开启关闭状态,灯光开启关闭状态,驱鼠启动关闭状态等。 7.支持联动本说明2-20项。 8.配件包括:工业计算机、机柜、交换机、显示器等。 (提供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并标明检测项具体位置) |
2 |
智能区域控制终端 |
1.须支持控制库房区域内设备运行,支持输出控制信号、输入检测信号,数据采集、故障反馈等功能; 2.配置不小于20英寸触摸一体液晶屏。 3.图形、列表方式显示温湿度信息和设备运行状态。 4.支持历史记录显示。 5.接口:支持 RS-485、 USB、网口、音频输出等。 6. 支持通过 TCP/IP 协议与服务器通信。 7.可根据设定温湿度上下限与环境参数自动控制设备运行,同时支持手动人工控制。 8.支持查询温湿度记录,可以根据月、周、日产生温湿度报表。 9.区域智能控制设备应能通过阻燃试验,阻燃级别达到 V-0 级要求。(提供由国家级检测机构(提供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并标明检测项具体位置) 10.应支持调整温度、湿度、 PM2.5 数值显示最高值、最低值、平均值;应具备除湿、加湿、净化、制热、制冷场景设置功能。(提供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并标明检测项具体位置) 11.区域智能控制设备在温度至少 40℃、湿度至少 70%RH 时正常工作;应具备防静电、防冲击能力,当受到静电干扰或浪涌冲击停止后自行恢复正常工作。 12.须支持多设备挂载,同类设备一键参数设置,数据同步; 13.须支持漏水、烟雾、入侵等报警检测; |
3 |
自动短信报警器 |
1.须支持漏水报警、红外报警、烟雾报警。 |
4 |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 |
1.包括:柜体、钢瓶、启动阀、手动阀、压力开关、喷头。 |
5 |
七氟丙烷药剂 |
1.纯度≥99﹪; |
6 |
泄压口 |
1.有效泄压面积:≥0.08平方米。 |
7 |
点型光电感烟探测器 |
1.总线工作电压:DC24V 脉动电压 |
8 |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1.总线工作电压:DC24V脉动电压 |
9 |
火灾声光警报器 |
1.使用环境温度 -10℃~55℃; |
10 |
气体启停按钮 |
1.工作电压: DC24 V |
11 |
气体释放警报器 |
1.工作电压:DC24V |
12 |
气体灭火*控*制器 |
1.输入电压:AC220V±10%,50Hz±1% |
13 |
温湿度变送器 |
1.显示分辨率:0.1℃或0.1%RH |
14 |
智能补水车 |
1.材质:不锈钢 |
15 |
新风净化一体机 |
1.新风量(m3/h) 0-300 |
16 |
红外双鉴探头 |
1.探测范围: 12M x17M |
17 |
智能漏水测控器 |
1.须支持实时监测档案库房漏水情况; |
18 |
烟雾感应器 |
1.供电电压:DC12V |
19 |
空气质量传感器 |
1.实时采集TOVC、ECO2、CO2和PM2.5浓度。 |
20 |
恒湿净化一体机 |
1.触摸屏不小于10英寸触控彩屏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截止到开标时间,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一)至(五)条为固定条款,无需提出异议。
五、公示时间: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24日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采取邮件(邮箱:171896389@qq.com)传送至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3.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七、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先生
电 话:0536-2930522、17610523596
地 址:潍坊市
邮政编码:250002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