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机房资源服务联网平台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云平台应急服务前端智能采集设备新零件部件履约延误误期赔偿延期服务不可抗力履约保证金科技信息化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智能图像识别采集分析子系统人脸识别采集设备人脸识别系统托管设备日常运维应急保障故障处理监控系统网络数据中心设计综合布线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智能视频机房服务器机柜配套设施机房基础设施运维巡检维护机房用电管理门禁管理故障维护服务技术业务咨询服务日常运作服务咨询巡检保养主动监测故障修复特殊保障升级优化维护台账与巡检处置巡查处置电子计算机机房网络系统公安设备公安专用机框机房具备61个标准机架门禁系统监控摄像机全天候可供查阅回放视频网络传输设备下送风机架7x24x365安保人员机房资源设施提供整体运维服务机房服务机房运维服务设备进场上架调测
金额
352.43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11/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hxm-17-20221027-1007
预算金额355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招标联系人何宝兴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胡斌021-33552021
中标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352.4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17-20221027-1007
二、项目名称: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 | 3524388.00元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 |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 | 租赁期限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 租赁期限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 租赁期限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租赁期限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叶飞跃,魏全民,张金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本部)
地 址:松江区人民北路899号
联系方式:021-240663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508室
联系方式:021-335520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斌
电 话:021-33552021
附件信息: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pdf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pdf
949.5K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DY2022003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
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
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
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本部)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录
第一章采购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六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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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采购邀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受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的委托,邀请贵公司就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
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进行洽谈。要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17-20221027-1007
项目名称: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
预算编号:1722-0300013512,1722-0300013478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预算金额(元):3550000.00元(国库资金:3550000.00元元;自筹资金: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355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
目
数量:2
预算金额(元):355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
服务项目(租赁期限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合同履约期限:租赁期限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10-28至2022-11-03,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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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11-15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11-1513:30:00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899号
联系方式:021-240663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508室
联系方式:021-335520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斌
电话:021-335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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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详见采购邀请
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
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详见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3550000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899号
联系人:何宝兴
电话:021-24066302
传真:021-24066302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508室
联系人:胡斌
电话:021-33552021
传真:021-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四、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
1、答疑会: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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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
3、响应文件有效期:自解密之日起90日
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
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7、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
http://www.zfcg.sh.gov.cn)
8、单一来源采购洽谈时间和地点:
洽谈时间:2022年11月15日13:30
洽谈地点: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2、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3、转让与分包: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5、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
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
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
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洽谈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
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洽谈的,其风险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
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
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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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洽谈通知:
请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前文规定的洽谈时间在上海市松江区
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洽谈会议。出席洽谈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
用CA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洽谈的供应商,在洽谈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洽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
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洽谈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
提供货物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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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
采购机构。
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洽谈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
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
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
www.zfcg.sh.gov.cn)进行。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采购文件里描述的采购项目。
2.2“服务”系指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
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向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甲方”系指采购人。
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供应商。
2.8采购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和特定条件。
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
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
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
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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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
4.合格服务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
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洽谈费用
不论洽谈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洽谈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
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文件澄清或更正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提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zfcg.sh.gov.cn)和“松江区门户网”(http://www.songjiang.gov.cn)公开发布。供
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
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
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
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
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采购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
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
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
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
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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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
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集中
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
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
话:021-33552021,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508室。
7.6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
zfcg.sh.gov.cn)和“松江区门户网”(http://www.songjiang.gov.cn)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
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
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
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
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
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
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
政与刑事责任。
8.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解密后至洽谈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
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
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
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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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和相关说明(格式自拟);
(2)技术支持资料(格式自拟);
(3)租赁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4)故障应急处理方案(格式自拟);
(5)综合能力自述(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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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包1合同模板: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
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
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双方:
买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卖方(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开户银行:[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合同中心-项目名称]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
服务质量等详见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
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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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租赁期限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
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准确定。
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
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
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
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整改,再次进行验收。如
果属于服务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
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2022年12月15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支付50%的
合同款;
(2)2023年11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支付50%的合同款;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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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
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
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
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
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
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
境和便利。在进行应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
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变,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
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
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
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
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9乙方应按《劳动法》用工,并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相关人员、设备,自行解决员工的住宿。
9.10涉及调整作息时间,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置。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
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
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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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
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
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
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
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
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
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
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
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
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
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
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
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
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
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15.争端的解决
15.1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
地起诉。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
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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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
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
20.合同附件
20.1本合同附件包括:
_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服务承诺、服务内容、补充协议(若有)
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
何变化或修改。
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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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 |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 |
采购内容 |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租赁期限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3550000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
1、项目背景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
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域覆
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在加强治安防控、优
化交通出行、服务城市管理、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2017年6月,全国“雪亮
工程”建设推进会在山东临沂举行。7月6日,上海市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召开上海市“雪亮
工程”推进会议,部署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从近年来上海公安工作的实
践看,视频图像信息的应用确实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开展治安防
范、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随着建设规模和联网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安业务工作对其依靠
程度不断提升,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已经进入整合联网发挥规模效益的时期。为协同推进上海公安
深化科技信息化工作重点项目(第一批)尽快落地见效,根据市局2017年10月10日专题会议
精神和市局主要领导的指示,市局各重点项目组对需要分局配套的任务要求进行了梳理,下发了
任务要求。
任务一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在道路、居民小区和加油站的出入口等处新
建一批前端智能采集设备,前端智能采集设备必须与市局物联网联网,所有产生的感知数据由分
局进行本地存储,并经结构化处理后全部上传至市局数据中心。任务十智能图像识别系统:要
求2018年9月前,完成智能图像识别采集分析子系统建设,在重点区域场所搭建人脸识别采集
设备,配套开展人脸识别系统建设工作,部署的相关智能采集设备,将数据接入分局子系统,并
通过管理转发设备同步上传至市局。本项目将全面扩大上海市松江区视频监控系统覆盖范围,
查找监控盲区,调整监控重点,使监控网络更加科学严密,形成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打击防范
控制有力的监控系统网络。
2、总体要求
(1)响应人应在对采购人业务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尽的业务现状分析、
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用户需求分析。
(2)响应人须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进行功能模块设计和说明,同时提供各功能模
块的工作量估算。
(3)响应人须提供详尽的技术方案、服务和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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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状与需求分析
本次项目要求提供不少于61个标准的服务器机柜的机房空间资源,用以承载微卡口智能图
像识别系统,租赁期为1年,费用中包含了机房及机房所有的配套设施、机柜,以及1年的电费
也已包含在租赁费中。机房具备一定的扩展能力,可根据今后业务发展进行灵活扩容,机房及平
台资源不与其他业务共享使用。
智能视频机房为公安专用机房,接入视频IP网,为防止火灾、漏水等环境事故和人为偶然或
恶意操作失误、错误等行为对机房的破坏,机房应满足公安租用机房的标准,机房环境必须达到
以下要求:
(1)符合GB50173-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2887-89《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
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等有关标准,保证网络系统的物理安全。
(2)落实防盗、防毁、防电磁干扰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公安设备全部
专用,放置区域相对独立,统一安装在公安专用机框及机架内,机框及机架应有上锁装置,在公
安设备区域设置独立的门禁系统及专用监控摄像机,全天候可供查阅回放视频,对非法状态实时
告警。
(3)对重要网络传输设备均应配备专用的不间断电源保护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建设服务目标
针对2018年采购的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
机房资源服务项目,向供应商继续采购机房机柜空间环境资源,包含相关配套设施及托管设备运
行电费,用以承载相关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图像识别系统。要求针对机房及相关基础设施提
供日常运维、应急保障、故障处理等运维服务,确保托管设备及系统长期稳定运行,为松江区“雪
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提供系统运行环境,为全面扩大上海
市松江区视频监控系统覆盖范围,查找监控盲区,调整监控重点,形成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打
击防范控制有力的监控系统网络提供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5、标准和建设原则
(1)《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1、总体服务要求
(1)智能视频机房空间资源服务:由于原分局机房已无剩余空间,因此智能视频机房采用
购买服务方式,要求智能视频机房的空间面积可以放置不少于61个标准的服务器机柜,服务期
为1年,费用中包含了机房及机房所有的配套设施、机柜,以及1年的电费。要求机房具备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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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扩展能力,可根据今后业务发展进行灵活扩容,机房及平台资源不与其他业务共享使用。
(2)机房基础设施运维服务:机房内设备及基础设施的巡检维护、机房用电管理及门禁管
理等。针对机房内基础设施提供全天候7×24小时的故障维护服务和技术业务咨询服务。维护服
务内容包括日常运作、服务咨询、巡检保养、主动监测、故障修复、特殊保障和升级优化。建立
维护台账与巡查处置工作规范。
(3)其他要求:智能视频机房为公安专用机房,接入视频IP网,为防止火灾、漏水等环境
事故和人为偶然或恶意操作失误、错误等行为对机房的破坏,机房应满足公安租用机房的标准,
机房环境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符合GB50173-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2887-89
《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等有关标准,保证网络系统的物
理安全。(2)落实防盗、防毁、防电磁干扰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公安设备
全部专用,放置区域相对独立,统一安装在公安专用机框及机架内,机框及机架应有上锁装置,
在公安设备区域设置独立的门禁系统及专用监控摄像机,全天候可供查阅回放视频,对非法状态
实时告警。(3)对重要网络传输设备均应配备专用的不间断电源保护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性能要求
要求机房具备61个标准机架的部署能力。
机房楼板设计承重大于每平方米800公斤。
单机柜设计用电负荷为4kW。
机架尺寸为:600×1200×2200mm(W×D×H),均为下送风机架。
3、安全需求
要求机房配备7x24x365安保人员,并且7x24x365都有人员值班,按规定流程进行不间断巡
视,避免出现监控盲点。
对机房场地人员进出通道施行严格控制,进入机房后,必须经身份认证、安检等才能进入机
房场地。该机房为公安专用机房,配备电子门禁系统,只有授权人员才允许进入。
对机房建筑物内不同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7X24小时实时、有效的视频监测,无盲区,
视频记录文件保存不小于180天。
设立专门的管理控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稽核员工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及
时做好预防与纠正措施。除应急处置外,其余时间不允许对采购人机房相关环境设施进行维护操
作。
4、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资质;
三、相关服务及验收要求
1、运维保障要求
中标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服务涉及的机房资源设施提供整体运维服务,要求承诺提供全天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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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小时的故障维护服务和技术业务咨询服务。
需按照通信运营商数据中心机房服务标准提供机房运维服务,并设置专门的运维服务团队,
建立维护台账与巡检处置工作规范。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机房具备入场条件,运营商配合做好设备进场、上架、调测等工作。
2、测试验收要求
验收测试包括对机房空间环境及配套设施进行核验,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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