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ycg-2021062200702
预算金额25.7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浏阳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西北片)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106220070-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西北片)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10622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浏阳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西北片) 其他保险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6946 257002
 合计金额小写: 257002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伍万柒仟零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具体范围是浏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西北片区(集里街道、淮川街道、葛家镇、枨冲镇、镇头镇、普迹镇、官桥镇、柏加镇、洞阳镇、永安镇、北盛镇、沙市镇、淳口镇、蕉溪镇、龙伏镇、社港镇),凡户籍在浏阳市行政区域西北片区内特困老人【浏阳市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对象(含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失独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及百岁老年人(具体人数以投保时为准)。

2.2保费37/人/年,总计7000人。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08 —— 2023-07-07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西北片区及城区集里及淮川街道。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700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单价37元/人/年,根据甲方实际参保人数结算,采购人收到保单及正式发票后申报财政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191747451200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做好区域范围的承保及理赔工作;

2中标人须安排1-2名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与采购人对接做好保险购买(变更)、人员事故理赔、收取理赔资料、送达其它保险资料等事宜,提供承保、理赔绿色优先通道服务。

3项目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须书面上报采购人备案,在保险合同期内人员变动须提前3天通知采购人。若出现不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服务,中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撤换。

4中标人应设立24小时全天报案和咨询服务电话,并安排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应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积极协助处理事故现场,并提供人伤跟踪服务。

5中标人需明确告知采购人相关理赔时效及细则。

6中标人需在合同中写清不同项目理赔时被保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被保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的审核情况告知被保人。若中标人在接到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中标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7若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故意向采购人提供虚假或明知有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中标人并即时解除本合同,中标人对采购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建服务团队。承办保险机构组建老年人保险服务团队,要根据老年人居住分散、行动不便、政策不对称、维权能力弱等特点,明确专职团队负责与老龄委的工作对接;要依托乡镇党委政府和民政所支持,按照“一乡一专职、一村一兼职”的服务网络架构,组织驻乡民生保险服务队伍,确保乡镇推广工作有效对接;要发挥村居组织的宣传作用,送政策进村、送服务入户,让广大老年人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得实惠。

9开辟绿色通道。承办保险机构要在乡镇设立老年人出险报案点,市级营业柜面开设“老年人理赔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10体现社会公益。承办保险机构要组织现场理赔宣传活动,营造保险惠老氛围,提高老年人自觉参保积极性;要加强服务监督,提高理赔质量,做到不惜赔、不乱赔、不错赔,充分体现民生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原则;要坚持“保险诚信、保险合规”底线,对部分骗保行为说不,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浏阳市老龄委发展浏阳市健康养老服务事业,赞助或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浏阳市政府或老龄委组织的助老敬老公益活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出具保单及发票。

2)所有被保险人人手一张小保单,且保单上明确理赔联系人。

3)将小保单派送至每个乡镇,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派送3-5人至被保险人手中。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有相应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实行规范化管理,严禁有损害投保人及保险人合法利益的宣传。

2)甲方不承担办理投保、保全、赔付等责任,但可以协助乙方做好投保和理赔过程需支持的相关工作。

3)甲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向乙方提供政府出资的实际投保人数和参加保险的老年人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便于乙方进行业务处理。

4)甲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按照被保险老年人的实际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费标准,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保单及正式发票后申报财政付款。通过财政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确保保费及时入账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据国家有关保险规定,依法执行保险条款内容,严禁有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和宣传。

2)乙方负责投保、保全和出险后的理赔给付工作。

3)乙方负责甲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服务工作,并负责提供各种业务单证及宣传资料;乙方指定专门人员与甲方的相关人员对接协调此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4)乙方配合甲方组织召开年度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交流会议及其他促进会议,参与甲方组织召开的各项公益活动。

5)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义务均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及时将违约情况通知对方,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违约方应承担因自身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4乙方在浏阳服务期间,第一次被投诉,甲方将约谈乙方负责人;第二次被投诉,将发督导函至乙方;第三次被投诉,将终止乙方的服务资格,并在下次招标过程中纳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招投标。

7.5乙方经营浏阳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乙方浏阳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投保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①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浏阳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承保方案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备注

三个指定意外

意外伤害身故金/伤残金

20000元/份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金

2000元/份

一般意外

意外伤害身故金/伤残金

20000元/份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金

3000元/份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30元/天

疾病身故

疾病身故慰问金

300元/份

相关说明:

11.1.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被保险人发生三个指定范围意外事故,与一般意外保额可累加。

11.1.2“三个指定”范围包括:指定场所:包括各类公园及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各类博物馆(院)及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文化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管理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培训学习场所等公共服务场所、各级医疗机构。指定活动:政府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针对老年人的公益活动及会议、老年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老年人接受与政府签约的为老服务单位服务、老年人接受志愿者服务。指定交通工具:包括老年人乘坐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证照的公用交通工具,如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车、地铁(城铁)。

11.1.3

1)意外身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个指定意外身故保额与一般意外保额可叠加赔偿。

2)意外残疾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三个指定意外残疾保额与一般意外保额可叠加赔偿。

3)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释义医院(含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基层卫生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包含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疾病医疗费用不予理赔。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障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三个指定意外医疗与一般意外医疗可叠加赔偿。

4)意外住院津贴保障

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含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基层卫生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在本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疾病身故慰问金”:

是指被保险人过9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慰问金,含既往症责任。第二年同一被保险人续保无等待期限制。

11.2乙方服务承诺:

乙方重视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成立专项服务领导小组,在省、市公司的指导下做好老年人意外保险保障的宣传推广和服务工作。

1客户服务专线:中国平安95511客户服务专线提供24小时服务,接受客户咨询、报案、投诉。

2专设服务团队:设立老年人保险服务专员(北区张美仁13549682657,西区陈凯雪15773006620),为老年人提供最快捷的就近服务。

11.3理赔材料

索赔项目

应备索赔资料(申请时应提供原件附检)

意外身故

13459101112141516

意外伤残

1345111316

疾病身故

134591012131416

住院津贴(定额给付)

1516,医疗费用收据可为复印件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123461116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

161116

1、保险单(凭证)原件/复印件 2、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门诊病历

5、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7、疾病诊断证明 8、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

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10、户口注销证明

11、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12、丧葬火化证明

13、残疾鉴定报告 14、受益人身份证明

15、受益人与事故者的关系证明 16、理赔需要的其他材料

11.4采购需求作为合同附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二栋 地址: 关口街道浏阳大道118号3楼302
法定代理人: 阳武 法定代理人: 曾泽明
委托代理人: 方艳华 委托代理人: 张美仁
电话: 0731-83620418 电话: 13549682657
传真: 0731-8364700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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