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采购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服务的通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1/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服务进行自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采购项目名称
总项目名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服务。
分项目名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服务采购A、B分标。每个分标分别选定1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二、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为98万元。分标报价按单价报价,在南宁市城区(不包括县)开展鉴定评审业务的,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为6200元/家;在全区其他城市及南宁市管辖的县开展鉴定评审业务的,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为10000元/家。
三、服务期限
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6个月,预算在合同服务期内用完,则合同可自行终止;或者中标方自愿免费提供评审服务的,可服务至合同期结束。
四、评审服务区域
A分标:南宁、柳州、来宾、河池、百色。
B分标:南宁(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桂林、玉林、贺州、梧州。
五、项目服务要求
(一)竞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
2.为技术性服务机构,投入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3.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4.具有必要的驻点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5.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6.遵纪守法,在国家或广西信用公示系统中未列入黑名单;
7.投入本项目的聘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鉴定评审人员不少于6名,且鉴定评审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其他鉴定评审机构;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不得委托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二)工作程序
1.乙方(中标方)收到甲方(采购方)的委托函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3日前,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同时报甲方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委托函》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无整改项时)或申请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材料至甲方。
2.乙方收到委托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书面告知甲方和申请单位,同时退回申请资料至甲方,甲方认为不接受委托的理由充分的,由甲方安排另一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甲方认为乙方不接受委托的理由不充分的,乙方必须继续开展评审工作。乙方无故不接受委托的,甲方可安排另一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其评审资格,并将乙方列入下一年度招标采购黑名单。
3.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实际情况严重不满足取(换)证要求的,乙方应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出具不合格报告并上报甲方。现场鉴定评审由乙方随机抽取鉴定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人员及特邀技术专家(必要时)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
4.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2个自然日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自然日。
5.乙方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现场录像和照片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开展工作。
2.乙方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鉴定评审。严禁乙方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据实出具评审报告。
3.甲方加强对乙方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服从管理、服务质量差、评审材料错误率高或多次被申请单位投诉的,甲方可以采取约谈、警告、减少业务分配、暂停或者中止的措施,并将任务委托其他中标评审机构开展。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有效服务期内,如乙方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甲方报备。
6.鉴定评审的现场巡视和总结会议过程必须全程录像,首次会议、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过程必须拍照作为现场评审的佐证材料。
7.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对任务分配工作临时性调整。
8.为有效降低各种风险,提高服务满意度,加强对评审服务质量的交叉监督,甲方可在评审开展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服务区域调整。
六、项目评标
详细评标细则见本通告评标方法及标准(附件1)。
七、合同签署与工作委托
委托机关根据自行采购文件及评标结果拟定采购合同,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自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委托成交供应商提供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服务(合同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
八、验收要求
委托机关自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后依据相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委托机关与成交供应商签署《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格式文本详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双方各执一份。
九、响应文件的编制及要求
竞标人根据资质响应自行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项目。竞标人应当按照自行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自行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应答。
响应文件应用A4规格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报价表(详见附件4);
(二)基本情况介绍(应包含单位简介、经营范围、历年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审查任务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主要服务人员汇总表及相关职称(格式自拟);
(五)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含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审查时限,格式自拟)。
十、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于2024年11月22日12:00分前送交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十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讯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自治区
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人:李春燕
联系电话:0771-5595315
邮编:530029
附件:1.评标方法及标准
2.采购合同格式文本
3.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格式文本
4.报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1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按照采购项目进行评标。
(一)当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仅有1家时
由采购单位核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自行采购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作为该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并通过采购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采购单位要求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有效说明或证明的,采购单位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被以无效响应处理、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该采购项目重新采购。
(二)当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有2家及以上时
由采购单位代表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项目评标小组。项目评标小组将以自行采购文件和采购响应文件为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项目能力、人员配置等内容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如下:
1.价格分………………………………………………40分
(1)评标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价格,评标价只是作为评标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最后报价。
评审价格分:40分
(2)计算方法:
某供应商价格分 =(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某供应商评标价)×40分
2.项目能力…………………………………………60分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一)采购响应文件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自行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时,采购单位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并通过采购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采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有效说明或证明的,采购单位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被以无效响应处理、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其余以此类推。采购单位也可以决定重新采购。
(二)采购单位认为,某供应商的有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采购单位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附件2
自行采购合同格式文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供 应 商(乙方)签 订 地 点 广西南宁市签 订 时 间2024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服务项目
2.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98元,其中A分标标项预算金额为50万元,B分标标项预算金额为48万元。每季度结算金额以实际业务量乘以单价确定,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交请款函和评审工作清单,甲方核对清单并确认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条款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工作规范,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3.项目服务所应实现的目标及技术要求以采购文件和承诺约定为准。
4.合同预算金额包含乙方完成本服务项目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材料费、差旅费、评审费、人员工资、必要的保险和各项税金等费用的总和。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必须与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承诺相一致。
2.乙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
②为技术性服务机构,投入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④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⑤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⑥遵纪守法,在国家或广西信用公示系统中未列入黑名单;
⑦投入本项目的聘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鉴定评审人员不少于6名,且鉴定评审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其他鉴定评审机构;
⑧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相应许可项目对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鉴定评审人员不得在从事相应许可项目对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相关企业中任职。
(二)工作程序
①乙方收到甲方的委托函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3日前,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同时报甲方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委托函》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或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材料至甲方。
②乙方收到委托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书面告知甲方和申请单位,同时退回申请资料至甲方,甲方认为不接受委托的理由充分的,由甲方安排另一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甲方认为乙方不接受委托的理由不充分的,乙方必须继续开展评审工作。乙方无故不接受委托的,甲方可降低乙方的业务分配权重;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其评审资格,并将乙方列入下一年度招标采购黑名单。
③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实际情况不满足取(换)证要求的,乙方应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出具不合格报告并上报甲方。现场鉴定评审由乙方随机抽取鉴定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人员及特邀技术专家(必要时)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
④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2个自然日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自然日。
⑤乙方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现场录像和照片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工作要求
①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开展工作。
②受委托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乙方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的要求,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鉴定评审。严禁乙方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据实出具评审报告。
③甲方将鉴定评审的质量与完成时限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分配评审业务的重要指标,同时加强对乙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乙方将暂停或中止委托。
④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有效服务期内,如乙方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⑤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甲方报备。
⑥鉴定评审的现场巡视和总结会议过程必须全程录像,首次会议、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过程必须拍照作为现场评审的佐证材料。
⑦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对任务分配工作临时性调整。
(四)乙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②不准聘用其他鉴定评审机构的人员;
③不准对接受委托的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范围内的有偿咨询;
④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⑤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⑥不准收取任何费用或让申请单位支出住宿、交通、通讯、劳务费等;
⑦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⑧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⑨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委托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为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等。
2.甲方有权定期了解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建议。
3.甲方对上一合同周期未结算的工作量予以确认。
4.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工作并提交服务成果。
5.乙方应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员工为甲方提供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人员。
6.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并接受甲方监督。
7.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工作需要,要求甲方提供与项目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其工作,并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9.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内容在实施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10.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项目实施工作有关资料。
1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12.乙方保证所提供或交付的技术服务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验收
1.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2.乙方应对提交的技术资料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交给甲方。
3.交付使用期: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或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材料至甲方。
4.乙方提供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服务,甲方即认定鉴定评审结论无效,无须支付鉴定评审费用,责令乙方重新开展鉴定评审,并对乙方进行通报批评。
5.合同期内,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交请款函和评审工作清单。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方案及承诺》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无瑕疵的技术服务。乙方对项目质量负责。
3.乙方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并按合同及投标承诺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期间,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无合理理由而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实施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补偿。
2.付款方式:
(1)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交请款函和评审工作清单,甲方核对清单并确认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条款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工作规范,按本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的付款期限顺延。乙方应当确保发票真实无误且合法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发票或违规发票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发票票面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无。
第八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在鉴定评审过程中有异议的,乙方须报告甲方,以甲方意见为准。
2.甲方有权抽查乙方的鉴定评审工作或鉴定评审报告,对抽查中发现乙方或乙方聘用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对乙方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1)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未按照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进行鉴定评审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的;
(2)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未抄送甲方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4)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
(6)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
(7)未经委托自行开展评审工作,或者虚假申报评审费用的;
(8)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9)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
3.对首次发现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对乙方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两次发现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委托乙方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直至乙方完成整改;对三次发现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中止委托乙方业务并撤回已经委托的业务,将乙方列入招标采购黑名单,禁止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4.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相关服务,不会因此侵犯到第三人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一切权利也未对产品或技术服务设置任何负担,属于第三人拥有知识产权的已经取得第三人合法授权,甲方有权不受限制的使用。若因违反本款约定引起的第三方权利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包括甲方使用该产品或技术服务所需的授权费以及解决争议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不能取得使用许可需要另行购买产品或技术服务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5.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8.按本合同约定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异议期为7日。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如有),付清违约金、赔偿金。
9.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或应对第三方索赔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采购文件;
2.乙方提供的响应(或应答)文件。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协议项下对合同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任何通知或请求,应当发送至接收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通知或请求送达时间:
(1)如果是传真,则在发送当日视为送达;
(2)如果是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自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当日视为送达。
(3)如果是信函,在挂号信交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在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收到;
(5)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
(6)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3.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等信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附件3
自行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格式文本
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公司/机构名称)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备注:本报告单一式两份(采购单位1份、供应商1份)。
附件4
项目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服务
项目编号:
注: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否则其报价文件作报价无效处理。
2.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要求、人员要求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供应商根据《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行〔2014〕30号)的相关条款,结合工作实际,核算费用标准如下:
4.报价为完成项目需求所有内容的总报价,项目合同服务期半年,预算金额在合同服务期内用完,则合同自行终止。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报价时间:年月日
一、采购项目名称
总项目名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服务。
分项目名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服务采购A、B分标。每个分标分别选定1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二、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为98万元。分标报价按单价报价,在南宁市城区(不包括县)开展鉴定评审业务的,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为6200元/家;在全区其他城市及南宁市管辖的县开展鉴定评审业务的,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为10000元/家。
三、服务期限
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6个月,预算在合同服务期内用完,则合同可自行终止;或者中标方自愿免费提供评审服务的,可服务至合同期结束。
四、评审服务区域
A分标:南宁、柳州、来宾、河池、百色。
B分标:南宁(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桂林、玉林、贺州、梧州。
五、项目服务要求
(一)竞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
2.为技术性服务机构,投入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3.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4.具有必要的驻点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5.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6.遵纪守法,在国家或广西信用公示系统中未列入黑名单;
7.投入本项目的聘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鉴定评审人员不少于6名,且鉴定评审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其他鉴定评审机构;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不得委托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二)工作程序
1.乙方(中标方)收到甲方(采购方)的委托函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3日前,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同时报甲方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委托函》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无整改项时)或申请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材料至甲方。
2.乙方收到委托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书面告知甲方和申请单位,同时退回申请资料至甲方,甲方认为不接受委托的理由充分的,由甲方安排另一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甲方认为乙方不接受委托的理由不充分的,乙方必须继续开展评审工作。乙方无故不接受委托的,甲方可安排另一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其评审资格,并将乙方列入下一年度招标采购黑名单。
3.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实际情况严重不满足取(换)证要求的,乙方应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出具不合格报告并上报甲方。现场鉴定评审由乙方随机抽取鉴定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人员及特邀技术专家(必要时)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
4.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2个自然日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自然日。
5.乙方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现场录像和照片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开展工作。
2.乙方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鉴定评审。严禁乙方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据实出具评审报告。
3.甲方加强对乙方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服从管理、服务质量差、评审材料错误率高或多次被申请单位投诉的,甲方可以采取约谈、警告、减少业务分配、暂停或者中止的措施,并将任务委托其他中标评审机构开展。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有效服务期内,如乙方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甲方报备。
6.鉴定评审的现场巡视和总结会议过程必须全程录像,首次会议、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过程必须拍照作为现场评审的佐证材料。
7.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对任务分配工作临时性调整。
8.为有效降低各种风险,提高服务满意度,加强对评审服务质量的交叉监督,甲方可在评审开展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服务区域调整。
六、项目评标
详细评标细则见本通告评标方法及标准(附件1)。
七、合同签署与工作委托
委托机关根据自行采购文件及评标结果拟定采购合同,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自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委托成交供应商提供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服务(合同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
八、验收要求
委托机关自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后依据相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委托机关与成交供应商签署《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格式文本详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双方各执一份。
九、响应文件的编制及要求
竞标人根据资质响应自行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项目。竞标人应当按照自行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自行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应答。
响应文件应用A4规格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报价表(详见附件4);
(二)基本情况介绍(应包含单位简介、经营范围、历年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审查任务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主要服务人员汇总表及相关职称(格式自拟);
(五)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含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审查时限,格式自拟)。
十、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于2024年11月22日12:00分前送交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十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讯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自治区
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人:李春燕
联系电话:0771-5595315
邮编:530029
附件:1.评标方法及标准
2.采购合同格式文本
3.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格式文本
4.报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1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按照采购项目进行评标。
(一)当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仅有1家时
由采购单位核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自行采购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作为该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并通过采购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采购单位要求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有效说明或证明的,采购单位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被以无效响应处理、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该采购项目重新采购。
(二)当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有2家及以上时
由采购单位代表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项目评标小组。项目评标小组将以自行采购文件和采购响应文件为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项目能力、人员配置等内容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如下:
1.价格分………………………………………………40分
(1)评标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价格,评标价只是作为评标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最后报价。
评审价格分:40分
(2)计算方法:
某供应商价格分 =(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某供应商评标价)×40分
2.项目能力…………………………………………60分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a | 机构经验 | 20分 | 机构经验 | 20分 | 有承担相应技术服务项目的历史经验。 每次得5分,满分20分。 提供有效的服务协议/合同文件复印件。 |
b | 人员能力 | 20分 | 人员资历与能力 | 20分 | 一、本项目的技术人员5人以上,得2分, 提供上述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持证情况。以上人员必须是2024年8月1日前在投标人注册的人员,须附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二、人员能力得分(18分) 1、人员职称(6分)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的得6分。 2、人员资格(6分) 从事采购项目技术人员,投入本项目的聘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鉴定评审人员不少于6名的,得4分;投入本项目的聘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鉴定评审人员不少于8名的,得6分。 3、诚信分(6分) 供应商在截标日前1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约违规情形的(以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为评分依据),每次扣除3分,最高扣分6分扣完为止,如无违规行为得满分6分。 提供以上人员相应的职称证明、人员资质证书和相应的诚信证明。 |
c | 管理制度 | 10分 | 运行管理制度分 | 10分 | 提供投标人已经建立的,与项目相适应的工作规范、管理制度或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性材料,每个制度材料制定合理并贴合项目运行的得5分,最多得10分。不贴合项目的或不提供的不得分。 |
d | 完成时限 | 10分 | 工作时限 | 10分 | 评审完成时限分10分 某供应商完成时限分=(供应商最快承诺完成时限÷某供应商承诺完成时限)×10分。 |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一)采购响应文件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自行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时,采购单位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并通过采购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采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有效说明或证明的,采购单位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被以无效响应处理、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其余以此类推。采购单位也可以决定重新采购。
(二)采购单位认为,某供应商的有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采购单位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附件2
自行采购合同格式文本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委托单位: | |
受托单位: | |
年月 |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供 应 商(乙方)签 订 地 点 广西南宁市签 订 时 间2024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 | 鉴定评审业务单价(元/家)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服务(承压类) | |
服务期:服务期6个月,预算在合同服务期内用完,则合同自行终止;或乙方自愿免费提供评审服务的,可服务至合同期结束。 | |
评审服务区域: |
2.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98元,其中A分标标项预算金额为50万元,B分标标项预算金额为48万元。每季度结算金额以实际业务量乘以单价确定,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交请款函和评审工作清单,甲方核对清单并确认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条款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工作规范,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3.项目服务所应实现的目标及技术要求以采购文件和承诺约定为准。
4.合同预算金额包含乙方完成本服务项目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材料费、差旅费、评审费、人员工资、必要的保险和各项税金等费用的总和。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必须与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承诺相一致。
2.乙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
②为技术性服务机构,投入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④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⑤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⑥遵纪守法,在国家或广西信用公示系统中未列入黑名单;
⑦投入本项目的聘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鉴定评审人员不少于6名,且鉴定评审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其他鉴定评审机构;
⑧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相应许可项目对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鉴定评审人员不得在从事相应许可项目对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相关企业中任职。
(二)工作程序
①乙方收到甲方的委托函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3日前,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同时报甲方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委托函》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或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材料至甲方。
②乙方收到委托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书面告知甲方和申请单位,同时退回申请资料至甲方,甲方认为不接受委托的理由充分的,由甲方安排另一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甲方认为乙方不接受委托的理由不充分的,乙方必须继续开展评审工作。乙方无故不接受委托的,甲方可降低乙方的业务分配权重;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其评审资格,并将乙方列入下一年度招标采购黑名单。
③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实际情况不满足取(换)证要求的,乙方应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出具不合格报告并上报甲方。现场鉴定评审由乙方随机抽取鉴定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人员及特邀技术专家(必要时)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
④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2个自然日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自然日。
⑤乙方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现场录像和照片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工作要求
①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开展工作。
②受委托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乙方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的要求,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鉴定评审。严禁乙方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据实出具评审报告。
③甲方将鉴定评审的质量与完成时限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分配评审业务的重要指标,同时加强对乙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乙方将暂停或中止委托。
④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有效服务期内,如乙方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⑤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甲方报备。
⑥鉴定评审的现场巡视和总结会议过程必须全程录像,首次会议、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过程必须拍照作为现场评审的佐证材料。
⑦为保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对任务分配工作临时性调整。
(四)乙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②不准聘用其他鉴定评审机构的人员;
③不准对接受委托的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范围内的有偿咨询;
④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⑤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⑥不准收取任何费用或让申请单位支出住宿、交通、通讯、劳务费等;
⑦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⑧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⑨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委托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为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等。
2.甲方有权定期了解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并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建议。
3.甲方对上一合同周期未结算的工作量予以确认。
4.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工作并提交服务成果。
5.乙方应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员工为甲方提供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人员。
6.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并接受甲方监督。
7.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工作需要,要求甲方提供与项目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其工作,并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9.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内容在实施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10.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项目实施工作有关资料。
1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12.乙方保证所提供或交付的技术服务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验收
1.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2.乙方应对提交的技术资料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交给甲方。
3.交付使用期: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或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材料至甲方。
4.乙方提供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服务,甲方即认定鉴定评审结论无效,无须支付鉴定评审费用,责令乙方重新开展鉴定评审,并对乙方进行通报批评。
5.合同期内,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交请款函和评审工作清单。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方案及承诺》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无瑕疵的技术服务。乙方对项目质量负责。
3.乙方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并按合同及投标承诺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期间,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无合理理由而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实施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补偿。
2.付款方式:
(1)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交请款函和评审工作清单,甲方核对清单并确认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条款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工作规范,按本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的付款期限顺延。乙方应当确保发票真实无误且合法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发票或违规发票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发票票面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无。
第八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在鉴定评审过程中有异议的,乙方须报告甲方,以甲方意见为准。
2.甲方有权抽查乙方的鉴定评审工作或鉴定评审报告,对抽查中发现乙方或乙方聘用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对乙方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1)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未按照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进行鉴定评审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的;
(2)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未抄送甲方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4)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
(6)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
(7)未经委托自行开展评审工作,或者虚假申报评审费用的;
(8)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9)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
3.对首次发现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对乙方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两次发现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委托乙方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直至乙方完成整改;对三次发现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中止委托乙方业务并撤回已经委托的业务,将乙方列入招标采购黑名单,禁止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4.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相关服务,不会因此侵犯到第三人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一切权利也未对产品或技术服务设置任何负担,属于第三人拥有知识产权的已经取得第三人合法授权,甲方有权不受限制的使用。若因违反本款约定引起的第三方权利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包括甲方使用该产品或技术服务所需的授权费以及解决争议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不能取得使用许可需要另行购买产品或技术服务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5.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8.按本合同约定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异议期为7日。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如有),付清违约金、赔偿金。
9.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或应对第三方索赔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采购文件;
2.乙方提供的响应(或应答)文件。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协议项下对合同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任何通知或请求,应当发送至接收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通知或请求送达时间:
(1)如果是传真,则在发送当日视为送达;
(2)如果是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自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当日视为送达。
(3)如果是信函,在挂号信交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在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收到;
(5)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
(6)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3.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等信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月日 | 乙方(章) 2024年月日 |
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附件3
自行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格式文本
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公司/机构名称)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 □自行验收□联合验收 | |||||
序号 | 名 称 |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 (或服务内容、标准) | 数量 | 金额 | ||
合计 | ||||||
合计大写金额:人民币 | ||||||
实际供货日期 | 年 月 |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 年 月 | |||
验收具体内容 | (应按采购合同、自行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 |||||
验收小组意见 | 验收结论性意见: | |||||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参与验收其他或监督人员签字: | ||||||
成交供应商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2024年月日 | 采购单位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2024年月日 |
备注:本报告单一式两份(采购单位1份、供应商1份)。
附件4
项目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服务
项目编号:
序号 | 产品类别 | 2024年数量(家) | 报价/单价(元) | 合计(元) | 服务要求(规格型号) |
1 | 承压类 |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组成鉴定评审组,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按时提交评审报告等材料,同时完成其它与现场评审相关工作。 2.成交供应商应当主动接受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检查。 3.因被核查企业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现场时限不受原定的期限限制。 | |||
总报价 | 人民币金额 (大写):拾 万 仟 整 (小写):¥ | ||||
服务期限(交货期):202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否则其报价文件作报价无效处理。
2.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要求、人员要求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供应商根据《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行〔2014〕30号)的相关条款,结合工作实际,核算费用标准如下:
4.报价为完成项目需求所有内容的总报价,项目合同服务期半年,预算金额在合同服务期内用完,则合同自行终止。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单位名称(盖章):报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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