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xrd[cs]2020003-1
预算金额9.48万元
招标联系人翁忻0591-87564347
中标联系人-0591-83730096
公告正文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
项目编号:[350100]XRD[CS]2020003-1 作者: 唐家懿 发布时间: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100]XRD[CS]2020003-1_1_31350000MD01677484_8884)

一、合同编号:[350100]XRD[CS]2020003-1_1_31350000MD01677484_8884

二、合同名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合同包[350100]XRD[CS]2020003-1_1_31350000MD01677484_8884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100]XRD[CS]2020003-1

四、项目名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地 址:福屿路200号

联系方式:0591-87564347

供应商(乙方):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第十四层

联系方式:0591-83730096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080102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1年基础法律顾问服务及18件专项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的条件:(1)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精通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 (2)应当是中共党员; (3)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未受到刑事处罚; (5)五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6)五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7)依据《福州市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2号文件规定,服务本项目的法律顾问应已列入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供 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法律顾问应不少于2名。 1 法律顾问的条件:(1)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精通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 (2)应当是中共党员; (3)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未受到刑事处罚; (5)五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6)五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7)依据《福州市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2号文件规定,服务本项目的法律顾问应已列入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供 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法律顾问应不少于2名。 94800


合同总金额:¥94,800.00

履约期限:服务期限一年

履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9-2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9-23

九、其他补充事宜: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 根据双方约定及甲方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方面的法律服务: (一)对甲方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对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甲方要求,参与单项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审查; (五)协助开展信访专案评审、公开听证、积案化解工作; (六)就甲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建议,进行风险提示; (七)根据甲方需要,指派专职律师为甲方各类业务提供法律指导,每月到甲方办公场所不少于一次; (八)不定期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根据需要受托作为甲方或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代理人出庭应诉: (十)办理甲方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许培卿、曹卫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服务律师,根据甲方的要求,具体负责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服务期限 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期限壹年,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前述法律服务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法律服务合同。 第四条 法律服务费 (一)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 30000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将本年度基础法律顾问费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协议上述第(一)条所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不含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专项费用所产生的服务费用。若甲方需聘请乙方代理此类案件,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每件。 (三)甲方采用银行汇款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应当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 银行账号:9550880208137500374 第五条 联系信息 法律服务期限内,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以如下列明的联系信息进行送达,如一方变更联络人或联系信息,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指定联络人及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联络人:翁忻 电话:15880446685 邮箱:fgc6341@163.com 微信:neverforget1986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 乙方联络人:张月红 电话: 13960870403 邮箱:13960870403@139.com 微信: 13960870403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55号三迪联邦中心35层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要求乙方按本协议提供法律服务及获悉服务事项进展情况的权利; (二)提供经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必要工作条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有); (三)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与乙方及经办律师诚信合作,承担向经办律师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资料的义务,保证向乙方及经办律师提供的证据及有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因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伪造证据、陈述不实或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及有关资料,甲方不能提供或迟延提供;或在律师恪守勤勉审慎义务情形下无法取得,则有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应确保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等享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以确保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对该信息、资料等的使用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甲方理解并尊重乙方的如下立场:乙方及经办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还体现为对其专业知识及技能的运用,即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事实的分析、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事务处理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为此,甲方理解应给予经办律师预留有合理的时间以完成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除非紧急情况,甲方要求经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至少提前两日通知。 (七)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存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民事诉讼、民事仲裁、民事调解等,可以优先聘请乙方代理。乙方应指派专职律师承办此类案件,并给予法律服务费上的优惠。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获得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真实情况、资料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有)的权利,以及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三)承担依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按时、尽责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的义务; (四)承担保守甲方保密信息的义务; (五)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仅就服务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甲方不得在内部决策或审批程序中将经办律师作为决策者或审批者角色,若此情形发生,则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一)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服务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等。 (二)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提供服务。 第四条其他费用 (一)乙方经办律师办理甲方服务事项所发生的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复印费、翻译费、资料费等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检验、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服务过程中在福州市以外办理服务事项所发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涉费用统称“其他费用”,除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超出法律服务时限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外,乙方及经办律师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四)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出具发票或甲方认可的报销凭证。 第五条甲方财物的保管 (一)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原则上不负责保管或持有甲方证件、证据或有关资料的原件,因乙方调查获取的资料除外。甲方提供的正本原件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因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以下简称“甲方财物”)均属于甲方的财产,甲方应自行妥善保管,若乙方代为保管的,乙方应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甲方财物移交给甲方。 (二)若甲方未接受乙方移交的甲方财物,乙方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甲方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若由乙方代为保管甲方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逾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其他法律事务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需乙方或经办律师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顾问、专项法律事务或需经办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其他诉讼、仲裁或执行事务,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费用支付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利益冲突 甲方知悉乙方在中国境内外设有众多分支机构,有众多其他客户。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现有或将来的客户可能与甲方发生交易或争议。甲方理解并同意,当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客户的利益或法律地位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或对立时,在与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服务事项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情形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接受其他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甲方理解并同意给予配合。 第八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文件及资料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文件及资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甲方已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尚未进行服务部分的法律服务费: 1.乙方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执业规范导致甲方蒙受严重损失的; 2.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予纠正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乙方不再予以返还: 1.甲方向乙方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要求,且经乙方律师拒绝后仍坚持要求办理的; 2.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资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且经乙方律师指出后仍未纠正,致使乙方律师无法继续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其他费用达到【30】日及以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应通过经办律师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按双方协商的其他时间支付费用。否则,乙方及乙方律师有权暂时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费用之日;由此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委托他人处理约定服务事项或无本协议约定事由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乙方有权不予退还,尚未支付的,甲方应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 (一)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本协议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条款为准。 (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甲方理解,若甲方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经办律师在签订协议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协议内。 (四)本协议所附《委托人须知》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知晓并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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