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一网通办平台智能匹配导引系统改造企业服务云系统软件开发实施开发组织设计质量控制技术方案数据结构数据流程图模块功能说明设计开发设备材料软件集成人工安全测评系统运行测试软件安装测试调校试运行技术培训技术支持服务配合运维子系统系统方案局部调整编制项目进度计划保障措施软件应用调研项目售后服务系统免费维保期和服务技术文档操作日常维护集成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软件的后期维护软件的修改软件版本升级云计算服务项目开发设计前期工作准备设备供货系统测试试运转成品软件方案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设计功能设计软硬件产品信息系统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商务服务业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调试技术支撑软件系统运行维护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软件源代码公共服务相关服务应用系统开发软件质量检查系统管理数据维护技术人员软件运行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协调转达资料转送故障处理紧急服务软件运作的软件和硬件使用软件代码运行软件日常性管理信息更新硬件运行技术性维护错误更正硬件保障远程技术支持技术故障故障排除方案服务器远程诊断电话支持电子邮件软件模块免费维护软件系统运行保障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软件产品软件载体系统接口服务成果源程序数据文件工作日志过程性成果延期服务分包
金额
138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7/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06-253
预算金额145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招标联系人吴文娟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张泽平35968105
中标公司上海爱湃斯科技有限公司13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2-06-253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 | 1380000.00元 | 上海爱湃斯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855弄1-72号B座1002室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 |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 | 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完成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调试并通过验收。具体建设内容包括:为企业政策匹配、构建服务逻辑、改造企业服务云。 | 完成引系统开发、调试并通过验收。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4个月内完成应用系统开发、调试并通过验收,其中包括为期1个月的试运行。 | 无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亿书,陈峰,邢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成交理由:上海爱湃斯科技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完整合理详尽,对用户需求理解透彻,技术路线清晰,项目实施经验丰富,团队配备合理,承诺质保期内人员驻场服务,技术优势在于无代码平台底座、敏捷开发,满足48小时完成新政策入库,有全国政策数据十万条、企业数据千万家等资源,有额外培训及咨询等增值服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木桥路108号
联系方式:642208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359681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泽平
电 话:35968105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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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编号:2022-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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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章:采购邀请目录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技术需求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项目名称: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项目编号:2022-06-253一、项目基本情况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07-22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采购邀请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4个月内完成应用系统开发、调试并通过验收,其中包括为期1个月的试运行。采购需求: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完成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调试并通过验收。具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惠企政策一窗通”开发、改造企业服务云等。项目共1个包件。详细请见附件。最高限价(如有):同预算金额预算金额:1450000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售价:0元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时间:2022-07-1209:00至2022-07-1917:00(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时间:2022-07-2209:00(北京时间)五、开启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截止时间:2022-07-2209:00(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
1.采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无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
地址:大连路515号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64220831地址:上海市大木桥路108号名称: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电话:35968105项目联系人:张泽平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35968000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450000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项目内容: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完成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调试并通过验收。具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惠企政策一窗通”开发、改造企业服务云等。项目共1个包件。详细请见附件。项目地址:上海市大木桥路108号项目编号:2022-06-253项目名称: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一、项目情况
联系人:吴文娟地址:上海市大木桥路108号名称: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采购人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联系人:张泽平地址:大连路515号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传真:无电话:64220831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合格供应商条件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传真:35968052电话:35968105
磋商保证金:不收取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少于90天踏勘现场:不组织磋商答疑会:不召开四、磋商有关事项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磋商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磋商时间:2022-07-2214:00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磋商要求:解密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六、说明: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质量保证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收取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五、其它事项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前文规定的磋商时间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CA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七、磋商通知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概述一、总则供应商须知
2.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2.8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6“甲方”系指采购人。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合格的供应商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磋商费用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合格的服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询问与质疑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6.信息发布
(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02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提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
8.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解密后至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7.7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6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10.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0.磋商文件构成二、磋商文件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9.其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4)采购需求;(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供应商须知;(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10.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0.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12.踏勘现场11.5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1.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2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三、响应文件12.4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2.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安排。
1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14.1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13.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磋商响应函》;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6.商务响应文件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15.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响应文件构成
17.磋商响应函(6)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5)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18.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密,《报价一览表》内容在解密时将当众公布。18.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8.报价一览表17.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17.2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17.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19.2报价依据:19.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19.报价18.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7应以人民币报价。19.6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9.5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予以拒绝。19.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19.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21.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1.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21.技术响应文件20.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20.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0.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22.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22.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2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2.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3.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2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3.响应文件的递交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
2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4.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24.2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4.1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2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3.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6.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26.2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6.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26.解密五、解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8.响应文件的初审27.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27.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7.磋商小组六、评审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9.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28.5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28.4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8.3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28.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8.1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29.1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0.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0.2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0.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30.响应文件的澄清29.3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29.2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31.磋商30.4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3.评审的有关要求32.2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2.1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2.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4.确认成交供应商七、定标33.4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33.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33.2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3.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36.响应文件的处理35.2成交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5.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5.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7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9.签订合同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4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38.合同授予八、授予合同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37.采购失败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操作须知”专栏。40.其他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见附件一、项目概述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三、项目工作范围与工作要求(2)如有设备供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附件中指出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报价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修改和替代要实质上优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附件中要求及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的要求。(1)为保证采购的合法性、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说明:见附件二、项目需求及目标要求
2.1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要求)在采购人的指导下,负责完成系统软件开发方案,负责编制项目实施开发组织设计、质量控制和技术方案(含数据结构、数据流程图、模块功能说明)等技术文件,交采购人审核后执行。2.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3成交单位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成交单位自行负责。1.2依据本项目的工作内容与范围:成交单位应包设计开发、包设备材料与成品软件供货及软件集成实施、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本项目系统软件开发承包并确保本项目最终验收顺利通过。1.1成交单位应按照本项目现场实际条件、系统运行工作流程与工作要求及本项目采购文件附件所明确的需求目标提供软件开发、安装、系统运行测试、调校、试运行、对采购人相关人员的培训及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质量保证期内免费运维技术支持等全部工作。1.工作范围
2.7协助采购人和主管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按本项目合同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2.6负责实施方案向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以及项目完成后向有关部门、单位申报测试与验收工作,并确保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安全测评等)。2.5负责系统全部(包括子系统)软件开发、安装、测试,并按合同范围、交付期限、质量标准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系统(包括子系统)的测试、调校、系统开通、试运行等全部工作。2.4根据采购人的变更要求及实施现场的实际情况,负责完成系统方案的变更与调整,并经采购人及其委托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实施。2.3按审核后的技术方案执行各子系统开发工作,项目各环节应按照方案实施并进行质量自验,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2.2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若有变更,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3.成交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项目实际进度与环节落实所对应项目整体及各环节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相关管理与实施记录。2.成交单位在报价书中承诺并经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金)和该项目实施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应具有类似本项目的实施经验,并应在软件应用调研、安装、试运行等期间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单位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成交单位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1.在项目实施期间,成交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成交单位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四、项目管理要求2.9负责项目售后服务(系统免费维保期和服务响应时间不低于采购文件要求)。2.8负责完成和提供项目技术文档和操作、培训手册的编制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并交付使用前负责采购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采购人达到独立操作与日常维护的水平。
五、其他要求及申明8.本项目软件开发及调试将纳入采购人的管理范围,成交单位在此过程中须服从上述单位的管理协调。7.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6.各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在报价中列支相应的费用清单,供应商报价中未列支上述费用清单的,上述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供应商的报价总报价中。5.成交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并提供实施人员名单。4.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采购人的安全制度,保障采购人资料和设备的安全。成交单位如需进入采购人机房工作,只能在采购人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操作行为),如需跨区操作必须得到采购人项目联系人确认。
成交单位应按照《报价邀请》中所要求的交付日期(实施期限)和交付状态完成本项目系统集成的全部内容。六、项目交付时间要求4.除上述要求外,供应商还应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附件)之各项内容。3.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单位有义务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修正、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变更,在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功能重大增加调整或安全防御体系系统终验时发生改变的情况除外)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所有这类工作在保障期内都是免费的。2.成交单位应保证开发出来的软件完全符合本采购文件的要求,不能与采购人原有的软件体系有冲突,如发生冲突成交单位必须负责完全解决。1.供应商在进行系统设计时要考虑各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灵活性、先进性、开放性、扩展性、便捷性、高效节能、环保等各项因素。
八、报价依据与要求4.本项目连续2次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3.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成交单位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采购人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1.本项目采用现场运行、测试验收方式验收。供应商完成的开发项目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前述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严格)的为准。七、项目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
2.2本项目报价总价应是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应用要求达到采购需求目标、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了项目开发设计、前期工作准备、设备供货(如有)、设备及软件安装测试等所需劳务及各类成本,以及前述的人员开支、系统测试、调校、试运转、培训等服务、有关保险费用、实施相关的措施费、资料整理编制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无论此等义务和风险是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指出。2.1为准确报价,各供应商应详细了解项目实际应用要求、现状与各种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后制定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各供应商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各项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后进行报价。2.报价要求: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其他规定与要求、现场实际条件与应用要求、项目有关标准、规范、资料、验收标准、市场实际价格和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行业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如有)等。各报价单位应根据本采购项目要求,结合自身能力诚信报价。1.报价依据: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9条“报价”的要求外,供应商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审慎进行报价。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3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完成全部软件开发和集成安装调试工作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2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九、付款方法2.6供应商报价中人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社会管理、税金等各类费用计费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包括在总价中。2.5报价中若发生类似知识产权归属、软件、专利费等费用,请一并报在报价总价中。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承担报价总价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2.4合同价格以成交价为基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采购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经采购人与成交单位协商一致,可就变更合同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时,工作量可按实调整,单价及费率的取定均以报价书为准。变更后合同总价不得超过成交价的10%,且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价。供应商不得以工作量变更为理由要求增加单价及费率。2.3本项目所有报价应以子项为单位,需列出每个子项单独的报价并汇总出相应的总价。不得将几个子项混和报价。其中软件开发报价应根据软件工程要求,按功能模块报该项工作量(人·月)、单价、总价。所有子项的测试与验收费用应包括在报价总价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对报价书进行比较,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磋商响应函》;商务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1.商务响应文件应由以下部分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十、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报价汇总表》《报价分类明细表》;
投报单位的情况简介:技术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单位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包括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响应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内)。《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说明表》;产品选型及设备技术要求比对明细表(如本项目不涉及成品软件及硬件设备购置,则无需提供);方案设计;需求理解;应包括投报单位的成立情况、注册和经营地点、人员、设备、项目业绩等简介,同时填写第六章所附“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表,附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
(11)企业综合实力:按《评分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10)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包括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证书等);项目组人员安排;项目负责人;实施方案;
十一、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14)按照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3)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评分细则》为准;(12)《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成交单位对采购人提拱的临时使用账号要保密,不得公开,对组件开发的账号密码需进行加密,避免信息安全的泄露。未经采购人的同意不得利用采购人的网络及平台进行短信、彩信发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单位负责。3.临时账号等使用要求成交单位为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资料、数据、软件开发等成果及其他任何附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所取得的中间数据、资料等)的完整应用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均属采购人所有,成交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成交单位在项目服务中使用及产生的的所有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附件、采购文件、工作过程资料、数据、说明等资料的所有权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知识产权、使用权、处理权均属于采购人。成交单位及其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业务活动的任何有关的资料,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制作成果或文字资料。2.项目保密要求成交单位应确保其完成本合同要求所利用、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及为完成项目而实施的其它工作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成交单位保证采购人均不会因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在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采购人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有发生,成交单位将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及损害赔偿。1.成交单位数据、文件、资料知识产权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一、响应无效情形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5.磋商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4.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采购云平台中。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CA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
(4)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或参加磋商、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响应无效。(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100分。
评分细则(100分)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评分项目 | 分值 | 主/客观分 | 评分要点及说明 |
1 报价得分 | 0-10 | 客观分 | 报价得分=报价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
2 需求理解与分析 | 0-18 | 主观分 | 一、评审内容:1.投标人对采购需求的分析、理解(0-6分);2.投标人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0-6分);3.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0-6分)。二、评审标准:对需求的分析理解是否准确到位,流程分析是否清晰;重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到位,对结构设计的建议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及前瞻性。 |
3 系统设计 | 0-5 | 主观分 | 一、评审内容:1.总体设计方案(0-5分)。二、评审标准:项目总体设计技术路线、业务架构、系统架构、部署架构描述是否符合采购人需求,设计方案是否完整合理、先进易用;对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等多客户端快速开发及应用。 |
4 功能设计(1) | 0-24 | 主观分 | 一、评审内容:1.“惠企政策一窗通”政策匹配和服务逻辑构建(0-3分);2.“惠企政策一窗通”政策解读功能设计(0-3分);3.“惠企政策一窗通”接口开发(0-3分);4.“惠企政策一窗通”权限配置功能开发(0-3分);5.“惠企政策一窗通”政策精确匹配功能设计(0-4分);6.“惠企政策一窗通”政策模糊匹配功能设计(0-4分);7.“惠企政策一窗通”移动端功能开发设计(0-4分)。二、评审标准:设计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用户的日常用途和需求,是否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保证投资的有效性和延续性,是否支持常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服务器和开发工具等软件平台,是否高可用性、可扩展性、可管理性,是否满足企业受众实际需要等。 |
5 功能设计(2) | 0-12 | 主观分 | 一、评审内容:1.“服务云”政策归集功能开发实现(0-4分);2.“服务云”政策推送功能开发实现(0-4分);3.“服务云”政策宣介功能开发实现(0-4分)。二、评审标准:设计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用户的日常用途和需求,是否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保证投资的有效性和延续性,是否支持常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服务器和开发工具等软件平台,是否高可用性、可扩展性、可管理性,是否满足企业受众实际需要等。 |
6 实施方案 | 0-8 | 主观分 | 一、评审内容:1.软件开发、软件系统与产品安装部署方案、软件开发测试方案、性能优化设计方案(0-4分);2.项目实施的详细进度计划与项目管理措施、质量保证方案、风险应对方案(0-4分)。二、评分标准:实施方案的完整性与合理性,进度安排是否合理,项目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等。 |
7 项目负责人能力 | 0-2 | 客观分 | 项目经理具备有效期内的高级工程师或者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得1分;项目经理有不少于10年项目工作经验的得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8 项目开发团队 | 0-2 | 客观分 | 在项目调研、开发、测试期间驻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需求分析师、架构师、实施人员等)不少于8位的得2分。需提供承诺函、人员清单和相关人员社保证明。 |
9 项目质保团队 | 0-3 | 客观分 | 在培训和试运行期间投入人员不少于6位的得2分,承诺提供驻场服务的得1分。需提供承诺函、人员清单和相关人员社保证明。 |
10 企业综合实力 | 0-2 | 客观分 | 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证书的得1分,具备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证书的得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1 类似业绩 | 0-10 | 主观分 | 一、评审内容:类似业绩。二、评审标准:投标人近3年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有一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高得分为10分,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是否属于有效类似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业绩项目的服务内容、技术特点等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将不予认可。投标人最多提供5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5个仅取《投标人近5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前5个项目业绩进行评审。 |
12 培训方案 | 0-2 | 主观分 | 供应商是否在技术服务期内按需求组织集中培训,培训次数、方案、课件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效,培训讲师的配备是否满足采购人要求。 |
13 投标文件编制 | 0-2 | 主观分 |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投标文件应列有目录,并与投标文件内容相互关联)的,为2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酌情扣分。 |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根据贵方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1份。致:(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1.磋商响应函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______日。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1.按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地址:(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8.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供应商名称(公章):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2)“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工期”、“质量保证期”:投标人只需填写“响应”。(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填写说明: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2.报价一览表格式日期:年月日
4.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2)本表合计总价应与报价一览表报价相等。说明:(1)供应商应编制报价明细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3.报价汇总表格式(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序号 | 子项目名称 | 报价(元) | 备注 |
1 | 子项目1 | 详见明细( ) | |
2 | 子项目2 | 详见明细( ) | |
3 | … | 详见明细( ) | |
4 | 软硬件产品(如有)购置和集成 | 详见明细( ) | |
5 | 供应商认为本表中未能包括的其他必要费用 | 详见明细( ) | |
本项目投报总价(元) |
项目名称:5.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软硬件产品(如有)购置和集成报价明细表(1)各子项目报价明细表
序号 | 子系统名称 | 人·月 数量 | 人·月报价(单价) | 子系统报价(元) |
1 | ||||
2 | ||||
3 | ||||
合计报价(元)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综合单价(含产品采购、运输、集成等所有服务费用) | 数量 | 报价(元) |
合计报价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包号: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应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联合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响应。 |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 |||
响应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采购项目),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不少于90天。 |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3、不得低于成本报价;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总报价的10%。 | |||
交付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4个月内完成应用系统开发、调试并通过验收,其中包括为期1个月的试运行。 | |||
付款方法 |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3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完成全部软件开发和集成安装调试工作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2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 | |||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 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所组成的信息系统。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6.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日期:年月供应商(公章):
序号 | 名称 | 是否响应 | 响应情况 | 响应材料对应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 |
1 | 项目负责人能力 | |||
2 | 项目开发团队 | |||
3 | 项目质保团队 | |||
4 | 企业综合实力 | |||
5 | ||||
6 | ||||
7 |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我___(姓名)系注册于_(地址)的_(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邮政编码:日期:身份证号码:供应商公章:住所: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受托人(签章):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照片一面) |
1.单位名称:(一)基本情况:8.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日期:传真:手机号码: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6.行业类型: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4.电话/传真:3.邮编:2.地址:
6.上交税收:5.净利润:4.营业收入:3.负债总额:2.资产总额:1.实收资本: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三)其他情况:7.从业人数:
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2.(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9.中小企业声明函日期:年月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为准。(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2.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日期:供应商名称(公章)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1.项目负责人情况表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日期:供应商名称(公章)
包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包号: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
项目组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业时间 | 职称及职业资格 | 进入本单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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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三、各类银行保函格式(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评分细则》为准。说明:(1)近三年指:从解密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3.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用户情况 | ||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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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函自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年月日前一直有效。我行进而同意,要履行的合同条件或买卖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文件的改变、增加或修改,无论如何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不要求接到上述改变、增加或修改的通知。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作为主要责任人而且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方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贵方不超过(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要得到预付款,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金额为(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鉴于_____(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月日与贵方签订的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贵方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描述)。致:(采购人名称)
出证行地址:出证行名称:
银行公章: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
软件开发合同书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说明:本保函由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生效前提交。出证日期:
邮政编码:地址:甲方(委托人):合同双方: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邮政编码:地址:乙方(受托人):联系人:传真: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帐号:开户银行:联系人:传真:电话:
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3“软件开发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软件开发、设备材料或成品软件供货、软硬件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定义
2.3交付日期:[PO_交付日期]前向甲方提交服务成果和相关附随资料,并通过甲方检验验收。2.2合同金额:人民币元整(¥元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项目软件开发服务。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软件具体功能、版本、模块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二、合同主要要素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7其它:2.6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4交付地点:上海市大木桥路108号
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2本合同书;
4.1.3乙方所交付的软件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软件系统运行安全之规定。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4.1.9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4.1.8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软件的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所使用的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4.1.7在软件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
4.3验收与检验4.2.4如甲方使用该软件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2.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软件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2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软件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软件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保证其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权利瑕疵担保
4.3.6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4.3.5验收分初验和终验两次。初验通过且软件系统试运行达到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初验遗留问题已解决,乙方确认软件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即通知甲方软件系统已准备就绪,等待最终验收。当软件系统通过运行测试时即终验完毕,甲方向乙方签发终验报告。验收可进行多次。4.3.4软件系统达到验收条件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确认。验收由双方人员共同参与。同时乙方须提供软件文档(包括《用户需求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系统部署文档》)以及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软件文档部分的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初验通过。4.3.3软件开发完成并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后,乙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进行交付验收的规程与安排。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验收流程。乙方在交付验收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测试,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要求,以确认本项目软件能够正常运行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4.3.2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4.3.1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现场运行、测试验收方式验收,验收标准以符合合同文件及相关附件所提供的功能性、使用性要求和甲方的要求为准。
4.3.12甲方享有乙方()天的软件系统试运行现场驻场服务期。该期间,乙方应提供甲方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以应用解决软件系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进一步提供与完善软件运行水平。4.3.11如本项目连续2次初验、最终验收未获通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4.3.10如甲方同意本项目验收交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目标的软件开发的需求、任务和功能。4.3.9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软件系统在验收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4.3.8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软件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7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
5.2付款方式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1合同金额五、服务费用的支付4.3.1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4.3.13项目验收后乙方还应向甲方移交除以外,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档资料。
6.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6.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六、履约保证金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5.3税费第一笔付款-预付款(3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完成全部软件开发和集成安装调试工作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2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
7.1.2甲方有权对没有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合同文件规定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双方权利义务6.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6.3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
7.1.8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并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及根据自己的能力为乙方创造软件开发工作便利、按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提供完整、真实、合法的有关的资料、数据和流程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工作。7.1.7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6当甲方认定乙方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5由于乙方开发软件质量或相关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应用系统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7.1.4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质量或标准的,造成其所开发软件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1.3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7.1.14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7.1.13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软件系统运行在最佳状态。7.1.12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性报告。7.1.11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不包括本合同乙方需提供设备)。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当软件系统运行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7.1.10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软件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1.9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7.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3乙方为了更好地满足甲方对软件开发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2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1在软件开发启动之前,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进一步进行项目应用调研与开发前分析,甲乙双方对现拟需求、投标方案、运行目标及实施计划进行全面回顾与梳理,按实际可操作性进行必要调整,调整结果双方以本合同附件形式增补生效。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15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8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7.2.7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7.2.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7.2.15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7.2.14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甲方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所开发软件正常运行。7.2.13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软件中,不包含任何病毒或其它的允许非法对软件系统进行访问(包括删除,关闭等)的功能。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2.12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软件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及流程,仅用于本合同项下软件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7.2.1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和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及时与甲方沟通,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7.2.9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0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
7.2.18质量保质期内,由甲方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更新、数据维护和系统管理,硬件运行管理等,乙方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性维护,其工作范围为:软件日常运行维护、软件版本升级和错误更正;合同所界定的功能范围内的局部调整及合同范围硬件保障。3)现场支持:如果不能通过远程技术支持方式解决软件系统的技术故障,在用户提出现场支持要求后的24小时内,派遣工程师赶赴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故障排除方案,提供故障排除服务。2)远程技术支持:在甲方保证服务器网络联通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诊断、电话支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技术支持。1)电话支持:客户通过拨打乙方指定的维护工程师电话,由乙方工程师进行电话支持。7.2.17乙方在试运行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在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服务期(质量保质期)内,负责本项目的维护工作,确保软件系统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并对由于设计、功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提供7日*24小时响应维护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生软件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乙方将通过以下三种服务方式进行技术支持:7.2.16乙方有义务在软件验收后在规定的质量保质期内,对验收完毕的软件模块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及故障,进行免费维护并在质保期后提供的终身技术支持服务。
保密及廉洁条款7.2.2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7.2.22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21乙方应根据项目开发进程,合理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软件系统运行维护与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运行保障的目标。7.2.20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7.2.19当出现故障时,甲方应立即通知到乙方。如属于严重故障,乙方立即委派工程师进行处理;如属于一般故障,乙方委派工程师在一小时内开展问题处理工作;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理。
8.1.5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1.4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1.3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8.1.2乙方需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获得的甲方所有资料(包括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及甲方相关工作程序等)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员。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8.1保密
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8.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2廉洁8.1.6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9.2所有权9.1.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软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9.1.3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能对外转让。软件不加密,不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9.1.2支撑该软件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9.1.1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软件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9.1知识产权
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1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十、违约责任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
10.11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软件系统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9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软件系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额的开发费用。10.8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同文件约定的资料、数据或按软件系统的运行条件和性质及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软件系统运行环境而导致项目延误,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0.7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0.6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5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十一、不可抗力10.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2)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组织有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对所开发软件有缺陷的部分进行缺陷修补和处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1)乙方同意开发软件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1合同终止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2.1.1违约终止合同
12.2合同中止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1.2破产终止合同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3合同变更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
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本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签约各方: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十五、其他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上海市中小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
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
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级支持专项资金政策智能匹配导引系统开发属于基
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爱湃斯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9人,营业收入为4531
万元,资产总额为4354万元属中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爱雄
企业名称(盖章)上海爱湃斯公司
成
日期: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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