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盐城市民政局
招标联系人陈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友兴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黄先生0515-83515689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采购人
1.采购人:盐城市民政局
2.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世纪大道21号
3.联系电话:0515-86660416,15961938669
4.采购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二、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代理机构:江苏建友兴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盐城市大丰区黄海东路28号恒达世纪新城18幢四楼
3.联系电话:0515-83515689,15295309134
4.采购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三、项目名称
2023-2024年度盐城市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项目
四、公告期限
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7日12:00时
五、意见反馈时限
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7日12:00时
六、意见反馈要求方式
如有建议或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于2023年8月7日12:00时前送至我单位,逾期不受理(如邮寄,2023年8月7日12:00时之后到达本单位的邮件将不再受理)。
 
江苏建友兴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4日
附件:2023-2024年度盐城市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
 
一、项目简介
(一)盐城市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是我市深入推进国家“救急难”综合试点城市工作的创新举措。该项目的实施可以提高广大市民抵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对困难群众遭遇重大疾病给予商业保险补偿救助,为广大群众再筑风险防范屏障,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大格局、大网络。
本次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招标共分为A、B、C三个标段。三个标段分别为:
A标段,突发公共事件人身伤害兜底救助保险
B标段,突发公共事件财产损失兜底救助保险
C标段,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计分,采购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分别确定各标段排名前4家为中标单位(A、B标段将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且只要中标A标段的保险公司将不作为 B标段中标公司)。
各标段共保比例分别为:第一名60%,第二名20%,第三名10%,第四名10%。
二、筹资标准
A标段:按照盐城市户籍人口1元/人/年投保,保费由盐城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列支。
B标段:按照盐城市户籍3元/户/年投保,保费由盐城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列支。
C标段:按照盐城市户籍人口3元/人/年投保,保费由盐城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列支。
三、保险险种名称及条款报备
本项目保险条款涉及的险种条款及相关措辞,均按照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履行条款报批或报备手续,投标文件中所用各条款须充分响应本标书所涵盖的保险责任。
A标段涉及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B标段涉及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C标段涉及险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疾病医疗报销类保险
四、保险期限
(一)本项目中标合同期为两年,保单一年一出,保费一年一付。每个保险周期自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各标段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保险方案及特别约定
(一)保险方案
A标段:突发公共事件人身伤害兜底救助保险
险种名称
突发公共事件人身伤害兜底救助保险
投保人
盐城市民政局
承保区域
盐城市辖区
被保险人
盐城市户籍居民、在盐城市行政区内的外地(国)户籍人员(需持有盐城居住证),以上人员不限年龄。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在盐城辖区内(含盐城所辖海域)发生下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付:
1.自然灾害:因暴风、暴雨、暴雪、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冰雹、冰凌造成的人身伤害;
2.事故灾难:被保险人因溺水、居民住房(含城乡住房和商住两用房)的火灾爆炸或煤气中毒或触电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仅限居民个体,不包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人身伤害;
3.社会安全事件:因拥挤踩踏、公共设施不完善造成的人身伤害。
备注:上述事故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仅指因非自杀和非本人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
赔偿限额
1.自然灾害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万元/人;
(2)医疗费用(包含门诊和住院)赔偿限额: 万元/人;
(3)住院补贴:  元/天/人,共60天。
2.事故灾难及社会安全事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①被保险人为65周岁(含)以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万元/人;
②被保险人为65周岁以上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万元/人。
(2)医疗费用(包含门诊和住院)赔偿限额:万元/人;
(3)住院补贴:元/天/人,共60天。
免赔额

保险期限
两年
保险费
约756.96万元/年

 
B标段:突发公共事件财产损失兜底救助保险
险种名称
突发公共事件财产损失兜底救助保险
投保人
盐城市民政局
承保区域
盐城市辖区
保险标的
在盐城辖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含城乡住房和商住两用房)、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凡在盐城市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含城乡住房和商住两用房)、家庭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风、暴雨、暴雪、崖崩、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冰雹、冰凌;
2.事故灾难:火灾、爆炸(不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犯罪行为导致的火灾、爆炸;不包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社会安全事件:拥挤踩踏、公共设施不完善。
赔偿限额
1.家庭房屋损坏赔偿限额:   万元/户;
2.家庭基本生活设施损坏赔偿限额:  万元/户;
免赔额
1.绝对免赔额为500元,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无免赔。
2.该免赔为两项保障总免赔
保险期限
两年
保险费
约762.97万元/年

 
C标段: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
险种名称
重大疾病支出型困难救助保险
投保人
盐城市民政局
被保险人
盐城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上人员不限年龄。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诊断首次罹患重大疾病(含121种罕见病,具体病种参附件二),就被保险人总体支出,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赔偿后,对于剩余的个人实付医疗费用,在赔偿限额内按照六类参保对象对应的赔付比例予以补偿性赔付。
 
 
赔偿限额
 
 
1.赔偿限额:   万元/人
2.赔付比例:
①特困供养人员,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100%;
②低保户,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80%;
③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70%;
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个人实付部分的50%。
免赔额

保险期限
两年
保险费
约2270.88万元/次

(二)特别约定
1、具体承保时按首席承保公司的报价和所报备条款为准,其保障范围等要求不得少于本招标文件。
2、本项目3个标段皆为不记名投保,在首次投保时,A、B、C标段按投保前一个月底盐城辖区实际户籍人数投保。投保后,在保险期间内每个标段的人数增减:超过全市投保人数的30%时,保险费多退少补;低于全市投保人数的30%时,保险费不做调整。
3、为保证政府民生项目的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连续性,保障群众利益,本次招标险种的起保日期一律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算,投标人不得以保险合同"射幸原则"等因素为由提出质疑。
各标段其他相关特别约定如下:
标段
特别约定
A标段
1.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辖区内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行为造成自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予以赔付,不受户籍、居住证限制。责任范围等同主责,赔偿限额在中标金额基础上上浮100%。
2.被保险人因高空坠物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予以赔付,保额同主责。
3.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付(包含门诊和住院),无医保内、外限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受伤害人医疗费用个人实付部分据实赔付(包含门诊和住院),无医保内、外限制。
4.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床位费、陪护费、空调费、煎药费、安装残疾用具费,以医院出具的发票为准。
5.被保险人需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包括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急诊不受限制)。
6.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等原始凭证在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机构处理赔偿已经留档不能分割的,该原始凭证复印件由已赔偿单位盖章,并提供报销凭证,可作为本项目理赔时的依据凭证。
7.死亡赔偿金:被保险人因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须按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全额赔偿,不可以协商赔付。
8.十八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死亡赔偿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B标段
1. 因雷击造成的房屋主体损失保险人予以赔付,保额同主责。
2. 赔付标准:按第一危险责任赔偿。
3. 住家船的保险责任及保额等同主责(不区分是否为唯一住房)。
4. 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家庭房屋损坏的,如火灾、爆炸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的,保险人应先行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5. 商住两用房由于责任范围的原因遭受损失的:商用部分仅对房屋主体损失进行赔偿,居住部分按主责标准进行赔偿(不区分是否为唯一住房)。
6. 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建筑物由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活动板房等,赔偿限额为2000元。
7. 宅基地范围内的活动板房如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损失(不区分用于居住或储物、不区分是否为唯一住房),保险人须对活动板房主体进行赔付,赔偿限额为2000元。
8. 保险标的由于保险责任内的原因导致损失但现场已修葺的,留有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可作为理赔依据。
9. 因处于气象部门监测盲区无法提供暴风、暴雨相关证明的,须根据现场实际受灾情况进行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0.统一定损标准,定损标准见附件一。
C标段
1.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在赔偿限额内按六类参保对象对应的赔付比例予以补偿性赔付(包含门诊和住院),无医保内、外限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通过社保和其他商业保险赔偿后(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于剩余的个人实付医疗费用,在赔偿限额内按六类参保对象对应的赔付比例予以补偿性赔付(包含门诊和住院),无医保内、外限制。
注:被保险人享有医疗救助的,在接受医疗救助后,对其剩余的个人实付医疗费用按约定进行赔付;未经医疗救助的,在被保险人提供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不享有医疗救助的证明材料后,对其剩余的个人实付医疗费用按约定进行赔付,且不得再对其医疗救助费用进行扣除。
2. 医疗费用原始凭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赔偿时已经留档不能分割的,该原始凭证复印件由已赔偿单位盖章,并提供报销凭证,可作为本项目理赔时的依据凭证。
3. 关于就诊医院
在中国境内,被保险人需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包括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急诊不受限制)。在中国境外,就诊医疗机构指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综合医院。
4. 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床位费、陪护费、空调费、煎药费、安装残疾用具费,以医院出具的发票为准。
5. 被保险人因同一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只在首次理赔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份确认,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依然可进行理赔且无需重新认定其身份,赔付比例以首次理赔时确认的身份为准,总赔付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
6. 因在保险期间内首发首诊保险责任内的重大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身份的,保险人须按约定限额予以赔付,不区分身份取得时间和确诊时间的先后。
7.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发首诊保险责任内的重大疾病,保险人须对其自确诊之日起两年内的医疗费用在限额内按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8. 低保户在保险期限内因首次罹患保险责任中所列明重大疾病住院需要护理的,保险人须向其支付护理费用120元/人/天,全年不超过30天。
9.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进行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须对手术当次费用进行赔付。
10.对于被保险人进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中的供体医疗费用,保险人给予赔付。
11.被保险人因首发首诊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产生的自购药费用,如经医保报销,保险人须按主责标准赔偿。
12.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罕见病(含既往疾病)在保险期间内产生自购药费用,如有医院开具的处方笺及药房开具的发票,保险人须在赔偿限额内按个人实付部分的30%予以赔付。
13.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因既往疾病,在保险期间内通过社保和其他途径赔偿后,个人实付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保险人予以赔付。(病种、保额、赔付标准等同主责)
14.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病史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复发或发生转移癌的,保险人须对保期内的医疗费用予以赔付。(保额及赔付标准等同主责)
15.被保险人的身份认定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提供的名单为准,保险人不得对已认定的身份提出异议。

六、服务需求
(一)专项服务
中标公司须在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中心,专门成立项目服务团队,配备专职服务人员,需提供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在保险协议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负责协议中各项内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并在市县两级社会救助中心,设立专人专席,提供报案、咨询、理赔、投诉等服务。同时协助甲方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方做好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的培训工作,团队成员参加培训,全面熟悉了解保险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如下:
团队负责人:   
团队日常负责人:
成    员:
(二)理赔统计
首席承保人按月汇总所主承项目的承保及理赔数据(各标段理赔数据必备要素参照“八、其他服务要求”),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方递交相关承保及理赔数据月报,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10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首席承保人必须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且已列出的理赔数据必备要素缺一不可。
(三)考核管理
本项目的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体的须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的考核管理,对各标段中标公司实行一年一考核。各标段共保体支付不超过本标段总保费的5%管理服务费(具体比例根据本项目管理服务采购报价结果确定)。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可对承保公司作扣减或没收履约保证金、降低承保份额、替换首席承保人、取消承保资格等处罚,具体考核细则将另行拟定。
(四)宣传服务
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疾病支出的应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为了加大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的宣传力度,中标公司负责项目宣传工作,提升群众知晓率和社会知晓度,促进防灾减灾工作。各标段年度用于防灾宣传的费用不低于实收保费的2%(项目审计时核验)。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做好民生托底救助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印制宣传折页、服务手册,发放至每个村居(每个村居不少于1000份),在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投放市域宣传短信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理赔服务
1.理赔标准。各标段相关理赔限额报价金额不得低于2020-2022年度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项目招投标时,中标首席承保公司的报价金额(见附件三)。
2.理赔时限。首席承保人收集齐理赔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工作,如果逾期,逾期一天将按照赔付金额的10%的比例从首席承保人的履约保证金内扣除,补偿给被保险人,直到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如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或扣完,需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
3.理赔要求。
(1)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一旦接到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代表应尽早赶赴事故现场开始初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对于虽经被保险人、管理服务方努力,但仍无法完成的证据或证明材料提交工作,保险人须予以帮助并不得以此为由推卸、拖延和拒绝履行合同责任。
(4)对于已受理报案但拒绝赔付的案件须出具拒赔通知书,并按本项目管理服务方的要求,将未赔付人员明细于次月5日前递交至管理服务方。
(5)对于特殊困难对象无法提交材料的,保险人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上门服务。
(六)沟通协商
中标公司应按时参加本项目管理服务方定期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采购人及管理服务方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关于保险合同
1.本招标文件与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和双方往来函电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说明、互为补充、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文件间相互矛盾时,以本招标文件及最终协议为准。
2.投标人在其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只是合同一方的理解,对争议或歧义的裁决应按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以法院裁决为准;但本条约定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八)其他服务要求
A标段
1.理赔数据必备要素(包括不限于):户籍所属区县、报案时间、出险人、身份证号、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址、出险经过、联系方式、赔付金额、赔付时间。
2.每月1-4号(遇节假日顺延)须安排固定的专职服务人员到各县(市、区)社会救助中心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窗口进行集中受理,要求服务人员参加过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的相关培训,对项目及理赔材料受理熟悉。
B标段
1.理赔数据必备要素(包括不限于):户籍所属区县、报案时间、出险人、身份证号、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址、出险经过、联系方式、赔付金额、赔付时间。
C标段
1.理赔数据必备要素(包括不限于):户籍所属区县、报案时间、出险人、身份证号、民政身份、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址、就诊医院、联系方式、赔付金额、赔付时间。
2.每月1-4号(遇节假日顺延)须安排固定的专职服务人员到各县(市、区)社会救助中心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窗口进行集中受理,要求服务人员参加过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的相关培训,对项目及理赔材料受理熟悉。

七、关于项目变动
保单生效后,如盐城市政府下达新的文件或要求,将根据最新文件要求对该项目进行调整或停止该项目,保险人须予以认可。保费退回等相关事宜由采购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八、各方无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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