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长沙高新区2022年度火炬统计调查企业统计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45.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2130063-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博和利统计大数据(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高新区2022年度火炬统计调查企业统计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213006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总额为: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捌仟元整(2458000元) (1)企业年报费用共计陆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665500元) (2)综合快报、月报、年报费用共计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 (3)长沙高新区火炬年报工作管理平台一年租用(信息系统相关费用)共计叁拾柒万柒仟元整(377000元) (4)长沙高新区火炬统计宣传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共计壹拾捌万零叁佰元整(180300元) (5)服务费共计贰拾万叁仟贰佰元整(203200元) (6)其他(企业统计经费)共计玖拾万元整(9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27 —— 2024-02-26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统计人员驻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捌仟元整(2458000元)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玖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983200元) (2)火炬企业年报结束后2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柒拾叁万柒仟肆佰元整(737400元) (3)合同到期并经过甲方验收以及财评结算后2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柒拾叁万柒仟肆佰元整(737400元) 4.2 收款账户: 建行天津海益国际中心支行(博和利统计大数据(天津)集团有限公司:1205017958010000018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完成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火炬统计服务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服务期内完成相应阶段工作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提供所需火炬企业2020年、2021年、2022年填报火炬统计数据及其日常统计数据。乙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且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如发现以上保密内容被泄露或者因为过失泄露,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2)甲方提供办公场地 (3)甲方应对乙方工作质量进行督查和检查,乙方应积极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对工作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更好的完成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延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合同相对方不能据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约定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乙方在申请甲方付款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有效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相应付款时间,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供或提供虚假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 (3)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整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损失);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整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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