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及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需求公示
金额
54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5/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4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地名是公用的具有方位指示功能的地理实体的名称,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必要的战略管理资源,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作为人们赋予某一特定空间位置或自然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地名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社会等多个领域。地名不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便捷及时规范的服务,为公众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还为日益频繁的国际国内交流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12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2018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同时还有《深圳市地名分类标准》、《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
2019年,六部委发布《民政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9〕146号),省六厅发布《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9〕20号),对地名规范和执法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
2021年9月1日,国务院对1986年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已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在党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地名的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国家主权、民族团结方面的意义、地名的范围、地名工作的职权分工、地名命名规则、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审批层级、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的规定,提升了地名管理工作的定位,对新时代全国地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地名管理工作更加重要的意义。
自2012年《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深圳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方面取得了进步,但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地名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随着上位立法的“大修”和地名规范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地名管理的立法、规范性文件都需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实施评估和相应的修订。
(二)工作内容
根据目前已经修订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地名管理国家立法分析研究
收集整理国家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梳理我国地名立法整体沿革,深入研究与地名管理有关的立法理念,明确本项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为项目开展提供法律和理论基础。
2.地名管理地方立法分析研究
全面收集各地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不同省市间地名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及重点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对深圳市地名立法提出合理化建议。
3.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及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研究
重点研究内容如下:
(1)掌握深圳市当前地名立法及实际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深圳市地名管理权责划分,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2)研究深圳市地名范围、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批内容、地名命名(更名、注销)条件和程序,总结现行条件和程序规定中的不足之处;
(3)研究深圳市地名使用及其文化保护相关内容,分析深圳市地名使用的要求,梳理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规则及程序;
(4)研究深圳市地名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以及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
4.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及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条文和配套说明、解读、释义起草
以深圳市地名管理现状为事实基础,以地名管理相关上位法规定及政策为依据,对标其他省市先进做法,结合深圳市实际,修订深圳市地名管理立法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包括起草立法条文、规范性文件修订稿及其释义稿,以及撰写起草说明、政策解读等配套文件。
5.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过程服务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和部署,配合采购方开展专家咨询、公众听证、政府审议等各项工作。
6.就成果进行征求意见和结项
按照项目开展要求,将适宜的项目成果征求意见和报审,并按照采购方内部程序报请结项。
(三)费用预算
本项目费用预算54万元,投标方报价不应高于此预算。
(四)成果清单
本项目预期成果包括:
1.《地名管理国家立法分析研究》
2.《地名管理地方立法分析研究》
3.《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及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研究》
4.《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及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稿、释义、说明、解读》
*前述所称的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是指《深圳市地名分类标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
二、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一)组织实施要求
为确保本次项目工作管理规范、实施有力,中标方应成立项目组,按采购方要求完成研究成果。中标方须配合采购方组织、举办本项目各工作阶段的汇报、审查、调查、研讨、意见征询等工作。
(二)成果形式要求
所有成果提供书面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取word、PDF格式并用光盘介质储存。
(三)培训要求
课题成果发布后,中标方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使采购方能全面理解本项目研究目标及成果,确保项目成果的准确实施。
(四)售后服务要求
自项目服务期限截止之日起3年内,中标方须与采购方保持全面沟通,随时跟进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并就项目成果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咨询、分析和解决建议。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投标人须为能够提供法律咨询、研究或法律服务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投标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由于新版营业执照未体现经营范围,如提供新版营业执照,还须同时提供体现自身许可经营信息的网页查询信息;事业单位投标要求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投标的要求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投标的要求提供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三)投标人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纪录(由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四、采购方式、评标定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评标定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五、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限要求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二)服务地点:深圳市。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除非采购方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中标方提交工作方案并经采购方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的款项;中标方提交项目初步成果经采购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款项,项目最终成果经采购方业务会议审议通过且归档后支付剩余40%款项。
(五)履约担保金:无。
(六)违约责任:由采购方与中标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六、评标方法
(一)项目背景
地名是公用的具有方位指示功能的地理实体的名称,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必要的战略管理资源,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作为人们赋予某一特定空间位置或自然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地名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社会等多个领域。地名不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便捷及时规范的服务,为公众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还为日益频繁的国际国内交流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12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2018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同时还有《深圳市地名分类标准》、《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
2019年,六部委发布《民政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9〕146号),省六厅发布《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9〕20号),对地名规范和执法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
2021年9月1日,国务院对1986年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已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在党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地名的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国家主权、民族团结方面的意义、地名的范围、地名工作的职权分工、地名命名规则、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审批层级、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的规定,提升了地名管理工作的定位,对新时代全国地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地名管理工作更加重要的意义。
自2012年《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深圳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方面取得了进步,但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地名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随着上位立法的“大修”和地名规范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地名管理的立法、规范性文件都需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实施评估和相应的修订。
(二)工作内容
根据目前已经修订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地名管理国家立法分析研究
收集整理国家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梳理我国地名立法整体沿革,深入研究与地名管理有关的立法理念,明确本项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为项目开展提供法律和理论基础。
2.地名管理地方立法分析研究
全面收集各地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不同省市间地名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及重点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对深圳市地名立法提出合理化建议。
3.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及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研究
重点研究内容如下:
(1)掌握深圳市当前地名立法及实际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深圳市地名管理权责划分,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2)研究深圳市地名范围、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批内容、地名命名(更名、注销)条件和程序,总结现行条件和程序规定中的不足之处;
(3)研究深圳市地名使用及其文化保护相关内容,分析深圳市地名使用的要求,梳理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规则及程序;
(4)研究深圳市地名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以及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
4.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及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条文和配套说明、解读、释义起草
以深圳市地名管理现状为事实基础,以地名管理相关上位法规定及政策为依据,对标其他省市先进做法,结合深圳市实际,修订深圳市地名管理立法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包括起草立法条文、规范性文件修订稿及其释义稿,以及撰写起草说明、政策解读等配套文件。
5.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过程服务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和部署,配合采购方开展专家咨询、公众听证、政府审议等各项工作。
6.就成果进行征求意见和结项
按照项目开展要求,将适宜的项目成果征求意见和报审,并按照采购方内部程序报请结项。
(三)费用预算
本项目费用预算54万元,投标方报价不应高于此预算。
(四)成果清单
本项目预期成果包括:
1.《地名管理国家立法分析研究》
2.《地名管理地方立法分析研究》
3.《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及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研究》
4.《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及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稿、释义、说明、解读》
*前述所称的四项配套规范性文件,是指《深圳市地名分类标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深圳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命名规则》《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
二、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一)组织实施要求
为确保本次项目工作管理规范、实施有力,中标方应成立项目组,按采购方要求完成研究成果。中标方须配合采购方组织、举办本项目各工作阶段的汇报、审查、调查、研讨、意见征询等工作。
(二)成果形式要求
所有成果提供书面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取word、PDF格式并用光盘介质储存。
(三)培训要求
课题成果发布后,中标方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使采购方能全面理解本项目研究目标及成果,确保项目成果的准确实施。
(四)售后服务要求
自项目服务期限截止之日起3年内,中标方须与采购方保持全面沟通,随时跟进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并就项目成果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咨询、分析和解决建议。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投标人须为能够提供法律咨询、研究或法律服务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投标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由于新版营业执照未体现经营范围,如提供新版营业执照,还须同时提供体现自身许可经营信息的网页查询信息;事业单位投标要求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投标的要求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投标的要求提供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三)投标人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纪录(由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四、采购方式、评标定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评标定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五、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限要求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二)服务地点:深圳市。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除非采购方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中标方提交工作方案并经采购方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的款项;中标方提交项目初步成果经采购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款项,项目最终成果经采购方业务会议审议通过且归档后支付剩余40%款项。
(五)履约担保金:无。
(六)违约责任:由采购方与中标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六、评标方法
评标信息 |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1 | 价格 | 20 | |||
2 | 技术部分 | 40 | |||
行号 | 内容 | 权重 | 评分规则 | ||
1 | 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流程) | 15 | 评审内容: (1)深刻领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熟悉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能架构。 (2)实施方案符合项目需求,项目实施思路、实施方法合理可行。 (3)采用合理的措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现并通过验收。 横向比较,分档评分:评价为优得80%-100%分数;评价为良得60%-80%分数;评价为中得30%-60%分数;评价为差不得分。评价为“差”的,专家需说明情况。 | ||
2 | 项目重点难点 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 15 | 评审内容: (1)能全面、准确的识别该项目的重点难点。 (2)能对重点难点清晰地加以阐述和分析。 (3)提出符合采购方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 横向比较,分档评分:评价为优得80%-100%分数;评价为良得60%-80%分数;评价为中得30%-60%分数;评价为差不得分。评价为“差”的,专家需说明情况。 | ||
3 | 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及方案 | 6 | 评审内容: (1)有切实有效的项目进度控制措施和沟通协调机制。 (2)相关保密安全措施全面、有效。 (3)项目保障措施全面、可行。 横向比较,分档评分:评价为优得80%-100%分数;评价为良得60%-80%分数;评价为中得30%-60%分数;评价为差不得分。评价为“差”的,专家需说明情况。 | ||
4 | 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 | 2 | 评审内容: 服务承诺是否全面周到,具有售后服务计划,保障措施具体、可行。 横向比较,分档评分:评价为优得80%-100%分数;评价为良得60%-80%分数;评价为中得30%-60%分数;评价为差不得分。评价为“差”的,专家需说明情况。 | ||
5 | 违约承诺 | 2 | 评审内容: 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的评价为优,得80%-100%分数;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措施合理但针对性一般,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的评价为良,得60%-80%分数;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措施基本合理,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的评价为中,得30%-60%分数;没有违约承诺的评价为差,不得分。 | ||
3 | 综合实力部分 | 30 | |||
行号 | 内容 | 权重 | 评分规则 | ||
1 |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 3 | (一)评审内容 1.近三年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机关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2.近三年参加过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课题(专题)研究类专项法律服务项目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二)评分依据 1.要求提供合同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也可以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2.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2 |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 6 | (一)评审内容 1.具有法学博士学历且具有法学类副高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项目负责人曾作为负责人承担以下类型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机关研究课题(专题):(1)城市规划(含制度研究)类;(2)土地管理制度研究类;(3)权责清单管理类;(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类。每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一个类型的研究课题(专题)得1分(同一课题(专题)不重复计算类型),总分不超过4分。 (二)评分依据 1.提供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购买社保的社保清单,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2.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也可以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3.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3 | 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 12 | (一)评审内容 团队成员总人数要求至少8人。 1.有4名及以上团队成员具备法学或法律类专业硕士或以上学历得6分。 2.团队成员中近三年参加过行政机关课题(专题)研究类专项法律研究项目的,每项目得1.5分(一个项目多人参加的,按一个项目计),不超过6分。 (二)评分依据 1.提供投标人为项目团队成员购买社保的社保清单,学历证书及项目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也可以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3.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4.工作经验证明为项目合同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可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 ||
4 | 环保执行情况 | 2 | 要求投标人就是否受过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作为得分依据;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作为依据;若隐瞒情况虚假应标将导致投标无效并报主管部门处理。采取客观化评分;受过行政处罚不得分。 | ||
5 | 服务网点 | 2 | 1. 深圳供应商,或非深圳供应商但在深圳有合法注册的分公司(或售后机构)(分公司的必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售后机构必须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合作合同及售后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原件备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外地供应商承诺:中标后设立本地经营(服务)网点的,提供承诺文件(格式自定)的,得1分;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均不得分。 | ||
6 | 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 | 5 | (一)评分内容: 投标人拟使用的场地情况(自有、租赁均可),有独立场地的(自有、租赁均可),得5分;无独立场地的(自有、租赁均可)不得分。 (二)评分依据: 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均不得分。 | ||
4 | 诚信情况 | 10 | |||
行号 | 内容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1 | 诚信管理情况 | 10 | 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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