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油品检测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采购公告
金额
21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6/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hx-(2023)f商字第0226号
预算金额21万元
招标公司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招标联系人孙工
招标代理机构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严莹13914555697
标书截止时间2023/06/27
投标截止时间2023/06/30
公告正文
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油品检测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ZJHX-(2023)F商字第0226号)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一、招标条件
本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油品检测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21万元, 招标人为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他。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采购预算:21万元,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油品检测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油品检测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采购: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供应商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声明
函);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
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须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采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限制投标人企业规模。
2、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详见采购公告附件)。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主要为工业(行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注: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不可以为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
自关境外的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3-06-20 09:00到2023-06-27 16:00
获取方式:1.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每日9时至16时(节假日除外) 2.地点:镇江
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206室) 3.方式:本项目可接受
邮箱报名,通过邮箱报名的请将领取文件所需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zjhxztb@163.com并电话告知,采
购文件费汇至磋商保证金账户。 4.售价:本套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售后不退。 5.登记领取
采购文件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2)“单位
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或“法人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供应商采
购文件领取登记表(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报名联系人提供)。 注:没有按要求登记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
商,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报名成功并不代表供应商投标文件通过资格性
审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06-30 11:00
递交方式:现场或邮寄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06-30 11:00
开标地点: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208室)。
七、其他
1.响应文件数量要求:正本1份;副本2份。请供应商另行准备一份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PDF电子文
档(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随磋商响应文件一同提交。
2. 可申请邮寄响应文件,申请格式见采购文件附件。
3.磋商保证金要求
供应商在磋商前,需交纳人民币375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的磋商保证金给镇江华
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磋商保证金仅接受电汇、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必
须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到达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否则磋商响应无
效。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5天内退回。
收款单位: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镇江润州支行
帐 号:9902000523781540
4.现场查勘: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联系查勘。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镇江市新区港南路333号
联 系 人: 孙工
电 话: 0511-83996050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号楼208室
联 系 人: 严莹
电 话: 13914555697
电 子 邮 件: zjhxztb@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Page 1 of 4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 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财 政 部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 2012-2-2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Page 2 of 4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 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 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 2012-2-2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Page 3 of 4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 2012-2-2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Page 4 of 4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 2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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