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器检测所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一期EMC实验室设备(材料) 采购招标修改答疑澄清文件
[if !supportLists]一、[endif]质疑问题(一) [if !supportLists]u[endif]质疑问题描述: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页,标注“★”的技术性能指标不满足即否决投标,相关描述如下截图:
-----以上截图来自招标文件第6页-----
而在招标文件第126页中,关于CS101测试系统的软件指标描述如下:
-----以上截图来自招标文件第126页-----
依据以上招标文件要求,CS101测试系统的软件需“★支持汽车电磁兼容标准和军标(如ISO 11451/11452, MTL-STD-461E/F, RTCA DO 160 G,SAE J551 2004/104 EC、ECE 10 revision3 和汽车原厂厂家标准)的测试,提供测试界面截图;”。我司认为:该条技术性能指标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及偏向性,理由如下:
[if !supportLists]l[endif]不合理性:CS101测试系统为军标的传导抗扰度测试系统,该标准主要针对军标产品进行测试,相关的测试软件应以满足军标测试为第一原则,而招标文件却要求软件支持“汽车电磁兼容标准”,而且还是带★号的废标项,不满足则废标。汽车电磁兼容标准和军标标准本就是两个不同体系的标准,即使软件同时满足两个标准,但此两个项目也不能同时、同步测试,最终测试还是要一一分开,而不同测试项目集成在一起测试有很明显的缺点:第一,所有的测试数据都统一保存在同一个文件夹内,不能做到不同项目的数据有效分开,数据容易混淆,后续也不方便查找。第二,软件的操作页面,由于可兼容的测试项目增多,操作页面相对比较繁琐,不够简洁明了,日常测试过程,很难快速便捷的找到软件相对应的功能,影响了工作效率。所以,此要求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我司认为:既然是CS101测试系统软件,应针对该系统软件使用的实用性、便利性、设备兼容性及多元化可编辑性等方面做切实的要求,而非要求兼容另一个完全不相关的标准测试。倘若采购方有汽车电磁兼容标准的测试需求,亦可要求投标方追加一套可满足汽车电磁兼容标准测试的软件,这样的话,不同的项目使用不同的软件测试,更加方便、便捷,数据存储也更加清晰,完全没有必要要求一套软件同时兼容两个不同体系的标准。
[if !supportLists]l[endif]偏向性:目前市面上,将军标和汽车电磁兼容标准集成在同一套软件测试的厂商只有R&S一家,而类似TDK、JS TOYO等国际知名厂商的软件都是根据不同项目分开、一一对应的,详细的软件功能参数可以查询各大软件厂商官网,这里由于篇幅原因,就不一一赘述了。此软件带★号废标项要求,只有R&S一家满足要求,具有明显的偏向性。
答:去掉所有 “★”,所有指标均为响应项。
去掉第116页、126页、130页 “测试软件”的 “★提供软件制造商的授权书”。测试软件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1页要求,仅需提供原产地证明及报关清单。
第116页、126页、130页,测试软件要求支持汽车电磁兼容标准和军标的测试,如果不能同时支持,则需提供两套分别满足汽车电磁兼容标准测试和军标测试的软件,并具备测试界面截图的功能。
[if !supportLists]二、[endif]质疑问题(二) [if !supportLists]u[endif]质疑问题描述:在招标文件第127页中,关于CS114项目功率探头的描述,详细如下截图:
-----以上截图来自招标文件第127页-----
招标文件要求CS114项目功率探头的测试频率至少覆盖为8KHz-6GHz,而且还是带带★号废标项要求。我司认为:该条技术性能指标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排他性及唯一指向性,理由如下:
[if !supportLists]l[endif]不合理性:GJB 151B-2013标准中,要求陆军等级五的测试频率从10KHz开始,所以功率探头的起始频率也是从10KHz就能满足要求,但招标文件中却要求功率探头频率为8KHz-6GHz,不满足则废标。根据标准要求,8KHz的起始频率在实际测试中根本就用不到,招标文件中强制以废标项要求此参数,没有任何的实际使用意义和标准理论支撑,而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信号源和功放的起始频率也是9KHz(详如以下截图),也侧面的论证了功率探头强制废标项要求从8KHz频率开始的不合理性。
-----以上截图来自招标文件第127页-----
[if !supportLists]l[endif]排他性、唯一指向性:上述招标文件截图中,信号源和功放的频率覆盖范围都没有强制要求为废标项,唯独功率探头这个非常规频率刻意要求带★号,不满足直接废标,原因是因为能满足频率8KHz-6GHz的功率探头目前市面上只有R&S一家,如下为R&S官网下载的某款功率探头的参数截图:
-----以上截图来自R&S官网下载规格书截图-----
从截图中可以发现,不但频率范围相同,功率测试范围也都是-70dBm~23dBm,核心参数相当于全部指定。而市面上,有很多家知名厂商的功率探头也能完全满足标准要求,比如keysight、AR等等,如下为不同厂商的产品参数截图:
-----以上截图来自keysight官网技术规格书-----
-----以上截图来自AR官网技术规格书-----
所以,综合以上说明,该功率探头的核心参数要求具有绝对的品牌偏向性,核心参数完全照搬R&S品牌某款产品,然后以非核心、非标准要求的无意义参数来限制、排除其余有效的竞争对手,违背了招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频率范围至少覆盖:10kHz~6GHz;功率测量范围:-60dBm~+20dBm。
[if !supportLists]三、[endif]质疑问题(三) [if !supportLists]u[endif]质疑问题描述:招标文件第129页,关于信号发生器和功率计的参数要求如下:
-----以上截图来自招标文件第129页-----
其中:
[if !supportLists]l[endif]信号发生器的参数:“最大输出功率:≥+15 dBm(f=20GHz),可升级超量程时高达 24 dBm”为R&S某款信号发生器的独家指标,其余厂家无法满足此要求,但完全可以满足标准测试要求。
[if !supportLists]l[endif]功率计参数:“功率测试范围:-70dBm~45dBm”,这个指标要求不合理。
因为功率计和功率探头是搭配使用的,功率探头的功率最大支持到23dBm,而招标文件中功率计的参数要求,明显高于功率探头很多,属于不合理参数,使用更低一档的功率计完全可以满足测试要求,亦节省了采购成本。而且“功率测试范围:-70dBm~45dBm”为R&S某款功率计的独家指标,其余厂家无法满足此要求,但完全可以满足标准测试要求。
[if !supportLists]l[endif]功率探头:“★SWR:8kHz-20kHz<1.25dB,20kHz-2.4GHz<1.13dB, 2.4GHz-6GHz<1.20dB, 6GHz-18GHz<1.25dB;”,此分段式的SWR驻波比要求完全没有实际意义,且此参数指标为R&S的独家指标,其余家都无法满足,但完全可以满足标准测试要求,标准只要求SWR<1.5dB即可,并没有根据频率进行不同的分段。
答:最大输出功率:≥15dBm(f=18GHz);功率测试范围:-60dBm~+20dBm;SWR<1.5dB。
[if !supportLists]四、[endif]质疑问题(四) [if !supportLists]u[endif]质疑问题描述:招标文件第131页,关于射频功放的描述如下:
-----以上截图来自招标文件第131页-----
上述截图中关于射频功放的参数,完全照搬R&S某几款功放的指标,详细参考如下R&S官网下载的规格书截图:
-----以上截图来自R&S官网下载规格书截图-----
[if !supportLists]l[endif]射频功放主要参数完全参考R&S某几款功放的指标,属于独家指标,特别是用于测试1GHz~6GHz的第三款功率放大器,R&S品牌需要两种不同频率、不同功率大小的功放模块合并在一起(0.7GHz~3.2GHz、2.5GHz~6GHz)才能满足标准1GHz~6GHz的频率测试要求,相当于使用了两款不同的功放。而市面上很多知名功放厂家只要单独一款功放就能满足1GHz~6GHz的测试要求,且整个频段的功率输出保持一致,输出更加线性。
[if !supportLists]l[endif]射频功放的目的是达到测试所需要的场强要求,目前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测试场强,在9KHz~250MHz频段,根本不需要1300W的功率就能达到所需的场强要求,根据我们实际测试的经验验证,功放有1000W的功率就足以达到场强要求,如果非要使用1300W的功放,那只能证明某些厂商的功放输出功率指标比较差,不得不用大功率功放来增加输出功率;而使用更大功率的功放也增加了整体的采购成本。
答:射频功放频率范围至少覆盖10kHz~18GHz,各厂家可自行分段组合,额定功率、1dB压缩功率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129页3.8.4.7项“主要用途”的要求。
[if !supportLists]五、[endif]质疑问题(五) [if !supportLists]u[endif]质疑问题描述:在招标文件第133页中,关于CS116测试系统中的CS116波形模块,详细要求参数截图如下:
-----以上截图来自招标文件第133页-----
[if !supportLists]l[endif]上述截图红框中,CS116波形模块的详细参数要求,完全参照EMC-PARTNER品牌的某款设备,以下为EMC-PARTNER品牌官网某设备的参数截图,供参考。其中核心参数-输出电平,对比之下,完全一样。且该输出电平的分段频率及电流输出大小,为EMC-PARTNER品牌的独家参数,其余品牌无法做到一一对应的完全满足。
-----以上截图来自EMC-PARTNER品牌官网规格书截图-----
答:修改为:(2)输出电平满足GJB151B-2013标准5.18的测试要求;(3)去掉。
[if !supportLists]六、[endif]质疑问题(六) [if !supportLists]u[endif]质疑问题描述:招标文件第102页,关于电波暗室屏蔽门的产地要求描述如下:
[if !supportLists]l[endif]招标文件对于电波暗室屏蔽门的产地只要求欧美原装进口,而日本进口却不在要求范围内,且此项要求还是带★号废标项要求。总所周知,日本在EMC电磁兼容行业是起步比较早的国家之一,该国有很多知名的EMC电波暗室制造商和周边配件供应商,比如,TDK、RIKEN、TOKIN等等,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欧美进口,我司认为此点要求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属于不合理要求。
答:删除“欧美原装整体进口”。
七、质疑问题(七)
答:修改为:(1)频率范围至少覆盖:10uHz~20MHz;
八、质疑问题(八)
答:修改为:(2)输出功率满足GJB151B-2013标准5.16陆军地面平台测试要求;测试电平≥10VEMF。
九、质疑问题(九)
答:响应标书。
十、其他
1、第18页“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修改为“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2、删除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页的3.3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设备集成和招标人允许外购除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设备、材料授权要求)。”
3、第37页商务评分标准的经营业绩部分,“投标时需提供合同原件备查”修改为“投标时需提供合同影印件备查”。
4、本项目开标时间会延期,具体时间见变更公告。
招标人:湖南电器检测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