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DY-20230831005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麓谷清洁能源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雷锋街道安全生产及城管环保巡查用车租赁项目(2022-2025)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831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雷锋街道安全生产及城管环保巡查用车租赁项目(2022-2025)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新能源车辆租赁 1 449540
 合计金额小写: 44954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肆万玖仟伍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租赁数量
租赁时长
单价(元/年)
总价
1
雷锋街道安全生产及城管环保巡查用车租赁项目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新能源车辆租赁
7台
3年
449540
1348620
年度租赁租费用为:?:449540.00元(大写肆拾肆万玖仟伍佰肆拾元整)
合计租金总额为:?:1348620.00元(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01 —— 2024-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大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3.3.2车辆交付地点为:长沙高新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大院。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接受车辆,乙方出具相关交接文件,作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车辆的凭证,经甲方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完成交付。如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甲方在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
3.3.3车辆归还地点为:长沙高新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大院,乙方应派专人接收,乙方现场验收确认后接收车辆,并向甲方出具交接文件。甲方有义务派专人协助乙方进行车辆上牌及交接。
3.3.4车辆在确认交付之后,在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合同期内不予更换新车。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资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年支付,一年分两次付款: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4678元,占第二年度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说明:合同签订生效且车辆交付使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至第二年度租金总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862元,占第二年度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说明:该年度服务期满经结算评审后支付剩余的30%。剩余一年的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比照第一年。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分行(长沙麓谷清洁能源经营有限公司:58727851115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交付的汽车要求车内设施齐全、性能良好、卫生整洁、安全舒适,提供的车辆各项机械电气性能正常无故障,座椅、空调等设施无故障,每张座椅配置安全带,并按规定配置安全警示牌等。
5.2.2车辆技术状况必须是全新的,办理好服务车辆正常行驶所需的各种证件,车上配备灭火器及警示性标志牌。
5.2.3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零配件更换等服务由车辆制造商或乙方指定授权的服务机构来进行。
5.2.4提供给采购人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指定的检测站检测,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车辆
(2)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险测费用:否则,山采购人承担。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5.3.5项目验收时,成交人必须保证其车辆能够正常运行,且服务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本协议、乙方的资料(响应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6.1.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服务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数据。
6.1.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在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开展中的关系和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处理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6.1.4租赁期内,甲方应约束车辆使用部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不得将车辆提供给未取得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本合同项下车辆不符的人员驾驶,由此造成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5甲方在租用期内享有车辆合法的使用权,并具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车辆及随车证件物品的义务。在租用期内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保养手册及时进行保养及修理。因甲方不按正常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车辆故障、异常或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有关费用。
6.1.6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应确保归还给乙方的车辆不存在人为故意造成的故障、异常或损坏等情形。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报价承诺,自觉接受甲方考核评定、监督和管理,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汽车租车服务,确保高标准服务质量,以维护双方的信誉和利益。
6.2.2乙方有权根据合同内容向甲方收取合同款项。
6.2.3乙方依约为甲方提供正常车况车辆及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如有效的行驶证、营业性保险证以及国家要求缴纳的各项规费凭证;乙方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4乙方承担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故障维修及易损耗件的更换(因甲方不按正常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的故障除外),车辆定期保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5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车身贴的形式与内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6.2.6定期保养:车辆每次保养后行驶10000公里或一年(以先到为准),接甲方通知后,乙方应负责进行例行保养维修,甲方不得强行指定车辆维修的维修厂。
6.2.7甲方租赁乙方车辆期间,因甲方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情形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消除违章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甲方未及时按要求消除违章等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单个租赁年度内及时消除当年违章,具有提醒甲方违章事项的义务。
6.2.8租赁期满时,乙方有权对交还车况进行检查,在车况良好、设施设备齐全、证件齐备的情况下予以收车,否则可要求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或补办。
6.2.9乙方承诺对因出租车辆所有权问题引发的纠纷负责,如因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或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或甲方人员不予/消极配合等原因造成事故损失扩大或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甲方应对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7.6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甲方或甲方人员擅自将车辆对外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
(3)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7.7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1)乙方提供的车辆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品牌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救援等义务经甲方多次提醒,仍未改正的;
(3)一年度内车辆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900天的;
(4) 乙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7.8本合同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办理延期手续,甲方逾期归还车辆的,逾期期间的日租金按原合同日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7.9.不可抗力
7.9.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7.9.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送达对方。
7.9.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使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9.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确认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7.9.5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签订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保险条款
11.1.1乙方应当为本项目车辆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序号
险种
要求及备注
1
交强险

2
第三者责任险
200万
3
车损险

4
司机及乘客乘无忧险及不计免赔
(不计免赔险5万)
5
自燃险


11.1.2保险由乙方统一购买及延续,费用涵盖在年租费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积极配合。
11.1.3乙方应负责做好保险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并提供完整的复印件一套给甲方。
11.1.4乙方须及时做好保险续保工作,如因保险续保不及时或擅自降低保险额度,造成事故后无法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11.1.5事故损失超出保额部分,由法定权威机构鉴定为驾驶人责任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为车辆质量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1.6保险范围之外发生的损失事故,由法定权威机构鉴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损失。
11.2其他伴随服务
原则:甲方正常合理使用车辆情形下,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1.2.1日常服务
(1)车辆免费保养:租赁期间车辆的保养项目按照随车三包使用手册规定执行,车辆每使用一年或者10000公里(先到为准)进行例行保养,由乙方承担保养费用。
(2)车辆免费救援:在长沙市中心覆盖100公里区域内每年享有保险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服务,全年总计60次。
(3)车辆免费维修:租赁期间,维修保养服务均由乙方按照厂家车辆保修手册规定严格执行规范的流程,提供维修或更换易损耗件等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一般故障(除特珠故障以外的故障维修)维修时长不超过24小时。特殊故障(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驱动电机控制故障及车身维修补漆)需提前告知对方,维修时长不超过48小时。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维修的,应提供备用车辆给甲方使用。
(4)乙方每年提供一次免费车辆四轮定位和一次空调系统清洗服务。
(5)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零配件更换等服务由车辆制造商或乙方指定授权的服务机构来进行。
(6)租赁期内,因车辆质量、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提供备用车辆给甲方使用。
11.2.2车辆违章提醒服务
如车辆出现违章情形,乙方应提醒甲方及时处理违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雷锋街道办事处文明路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0层2003号

法定代理人: 罗钢 法定代理人: 郭薇

委托代理人: 陈落新 委托代理人: 唐毅

电话: 0731-88106287 电话: 0731-88769023

传真: 0731-810580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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