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根据点军电力抢修服务站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响应性评审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第(3)条“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规费、税金按规定标准计取”修改为“(3)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规费、税金(10%)按规定标准计取”。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条款中“11.(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以宜昌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一期材料信息价格或经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同期市场价为基准价格,实际施工期间宜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信息价与最新一期信息价的变化幅度超过±5%或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与招标当期签证确认的市场价变化幅度超过±5%时应按现行计价程序及投标报价下浮比率(5%)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数量和价格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 3 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除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则不调整工程价款”修改为:“(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宜昌工程造价信息价》2018年第10期信息价。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自主报价的主要材料(钢材、商品砼、砌块、砂、水泥)价格变化超过约定幅度范围时,按本专用条款 11.1 条规定执行,本工程其它材料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条款15.3.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审计结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无息)”修改为:“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发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审计结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无息);(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主要情况、工程施工条件等;(2)施工部署:包括工程施工目标、主要施工内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等;(3)施工进度计划: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4)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及进场计划等;(5)主要施工方案 :季节性施工措施、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等; (6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7)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确保工程工期 、质量及安全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修改为“1、施工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7 、人工材料及机械配备计划;8、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2.1.3响应性评审标准中增加一条:“扬尘污染防治承诺:投标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在投标函中承诺: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做好现场安全文明及扬尘污染防治施工” 。
6、招标文件第七章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中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修改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5】28号)的要求及标准”。
7、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投标报价说明中增加一条:“2.20砂浆项目必须按《宜昌市住建委关于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44号)规定,按欲拌砂浆进行报价”。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增加“10.5.3扬尘污染防治施工要求:投标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在报价中自行考虑相关费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需符合《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5]28 号文)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 号文)和《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 号文)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及标准” 。
9、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增加“10.5.4扬尘污染防治承诺:投标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在投标函中承诺: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标准做好现场安全文明及扬尘污染防治施工” 。
10、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以2018年12月7日答疑时发放的为准,投标人须下载答疑澄清文件并制作投标文件。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