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3112100104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12-08 16:20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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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JLZHPG2022[JL]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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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合川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监理 答疑补遗通知No.001 (招标编号:SFG2300341077B) 各潜在投标人: 合川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监理答疑补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请问污水处理泵站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污水处理泵站不满足本项目业绩工程类别要求。 问题2:资审和商务业绩均要求:工程规模:3 万吨/日及以上(新建市政污水处理厂或扩建市政污水处理厂,不含提标改造工程) 请问:为什么不接受提标改造工程,请明确回答,不要用按招标文件执行来敷衍了事。此条明显具有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嫌疑,强烈建议删除括号内的备注。 回复:由于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对合川污水处理厂进行三期扩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天,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有本质差异,同规模的提标改造并不能等同于扩建新增的技术内容和水平,因此本项目不考虑接受提标改造工程业绩。 问题3:纵观近2年重庆市······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无关,如有相关线索,请向有关单位反映。 问题4:请问有没有业主评委,是不是又是你们集团的亲儿子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 回复: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进行组建。 问题5:请发出本项目地勘及设计施工图相关资料。 回复:相关资料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6:请招标人发出本项目的地勘及设计资料,让潜在投标人能更好的了解本项目 回复:相关资料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7:一、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违法。⑴、虽然有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将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文件规定,但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附件2中已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两文件废止。⑵、招标文件仅仅只是要约邀请而非合同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纳入投标报价,但不单列”的条纹说明招标人规避自身风险责任,肆意扩大招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暗示投标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中标后就该笔交易账目以偷税漏税方式补窟窿?再则说,招标代理合同仅仅只在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两者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与投标人无关,否则一旦三者之间产生经济活动,即存在了利害关系,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限制的法定规定;而且《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也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中也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更没有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作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条件的规定。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若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招标代理机构理当向中标人先出具合法、对应的收款发票。另外,按照诚信、公平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又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那么招标人同时也应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还有,如果按照法律逻辑顺序先“收取款项”后“开具发票”的交易习惯,那么同理,后续委托履约招标人支付监理服务费,那也应当是招标人及时一次性支付后,监理单位再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二、投标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执业业绩是否必须是监理企业投标业绩之一?可否允许总监理工程师执业业绩是其它监理公司工作期间的业绩?总监理工程师执业业绩是要求完整的项目执业业绩还是部分?即由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共同认定(总监理工程师完整的项目执业业绩),还是只需要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两样认定(总监理工程师中途接任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完成项目委托监理,系部分的项目执业业绩)。 回复: 问题一、关于招标代理费支付问题回复如下: 1.法律关系层面。 由于招投标活动法律本质如提问所述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行为,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与本次投标,也就是接收本次要约邀请,相关代理费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已经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8条明确; 2.招标法规层面。 虽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已失效,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名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解释:“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行业规范层面。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包括招标代理费在内的五项费用实行实行市场调节价;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5 年发布的行业推荐性标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A01-2016)》第 12.4.1 项也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收取方式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收费金额(或收费的计算方法)、收取时间等需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 综上,此条设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条款不予修改。 问题二:投标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执业业绩未要求必须是监理企业投标业绩之一。拟派总监理工程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第5.2.3条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等内容。同时也明确了“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如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职务的信息)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问题8:招标文件虽然完全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要求编制,但是监理标准招标文件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也没有投标文件三资格审查部分(五)承诺4“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内容。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没有备案一说了,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同时可追究招标代理机构不负责、不专业、不敬业的责任,若答复什么“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就莫答复了。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招标文件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要求采用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出具任命文件。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结合自身条件进行考虑,将相关费用入投标报价中。 问题9:一、招标文件虽然完全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要求编制,但是该标准招标文件是试行版,试行版必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补充完善。该招标文件7.1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所依据的是《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然(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显然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只有(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六条中规定(一)、(二)、(四)项内容,没有(三)等事项内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满足(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而非部分条款规定(解释:法规规定的文字是“以下内容”,不是“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谓以下内容就是全部均应满足而不是部分),招标文件属于断章取义之举,一概生搬硬套《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违背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二款“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规定,请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公示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如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所涉及的人员等。以瑕疵的试行版本照抄的公示内容根本不能证明“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监理是团队活动而非总监理工程师一人表演,建议招标人予以采纳,促进公平竞争,招标人不应有抵触。 二、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规定“投标人须咨询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出具任命文件”,意思是投标时的其他主要人员在中标后都可以不用到岗履职,投标人只需要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按照要求组建监理部配置相关人员并出具任命文件?即投标时一波证、履约时又一波人,前后无需一致?投标时就光杆司令外加一堆维护资质所用的浮尸挂靠证件都可以,中标后再给光杆司令临招配置点有证的游击散兵人员是吧。 回复: 一、关于问题所述要求公示中体现“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的情况,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是按照标准范本进行表述,同时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也将按照重庆市公管局最新发布的《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试用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范本的通知》中明确的样表进行公示,该样表中对“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是有体现的;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要求采用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出具任命文件。中标后不能满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特别说明”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 2.特别说明: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须具备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时间应至少满足出具任命文件前6个月连续社保;投标人在评标阶段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3.本项目补充发布图纸及地勘资料,具体详见挂网附件,其中图纸资料后期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调整,此附件仅供参考。 4.本项目监理招标包含设备采购的监理服务内容,设备采购监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监造工作,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相关差旅费、食宿费、外派驻地办公费等相关工作内容综合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标后,监理人应将设备监造工作内容纳入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报招标人批准。未按招标人要求执行设备监造工作的,在监理合同价格及结算费用中计算基数扣除设备采购标段计费基数。 5.合同专用条款中“4.1.4.4监理要求”中“质量管理”栏增加“设备采购全过程(含设备监造)”内容。 6.合同专用条款“9.1.1.1 本合同的价款:经中介审核的工程费招标限价*中标监理费取费费率。”调整为:“9.1.1.1 本合同的价款:经中介审核的工程费招标限价*中标监理费取费费率。(若未按委托人要求进行设备监造,则(按经中介审核的工程费招标限价-设备采购标段招标限价)*中标监理费取费费率)。” 7.本项目开标时间推迟至2023年12月26日09:30(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保证金到账等时间相应顺延。 本通知是对之前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与之前的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招标人: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碧水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7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