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XP04地块(翔安地块)桩基及主体总包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充通知(1)
各投标人:
本通知作为2020XP04地块(翔安地块)桩基及主体总包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编号:厦门城市公司-2020412)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答疑纪要
一、现对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容修改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章招标公告”-“第2条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第2.5条修改为:“工期要求:总工期为823个日历天,定额工期852个日历天……”,招标文件内涉及总工期此内容的作相应修改;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第18.1/18.2.1条款”中的投标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修改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厦门建发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厦门嘉富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406569383917
3、本项目合同附件新增合同附件1《关键节点工期及奖罚比例明细表》、合同附件10《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合同附件66《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指导手册工程【2020】9号》;
4、本工程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第2.4.2提供施工条件”-第(1)条修改为“发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现场已配备1台500KV.A的箱变,若施工用电容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承包人已在投标时考虑并计入本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5、本工程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第(6)条”修改为:“工程竣工交付(以通过集团交付评估为准)后,集中交付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按以下约定付款:”;
6、本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第(13)条关键工期对应的“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在该节点按时完成并经现场确认后,按下述原则随下个月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增加“第V条 各阶段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具体金额范围如下”:
①、房建工程‘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额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位工程第1条“土建工程”+第2条“安装工程”+第3条“消防工程” +第4条“电梯工程” +第8条 “其他项目费及暂列金工程”中的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合计;
②、装饰工程‘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额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位工程第5条“公共区域精装工程”+第6条“户内批量精装工程”中的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合计;
③、供电工程‘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额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位工程第7条“永久供电工程”中的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合计。
7、本工程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第(13)中第Ⅲ条”修改为:“若合同附件1《关键节点工期及奖罚比例明细表》中“所有楼栋达到预售条件”及“取得《竣工备案证明》”节点,相比《关键节点工期及奖罚比例明细表》中约定完成时间提前,除相应节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按合同约定支付外,每提前一天,该节点按合同相应价款的0.2‰进行奖励。
8、本工程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条 材料与设备”-“第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第(1)条修改为:“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进行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详见合同附件10《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及选用表》。若未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及选用表》内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包括不限于入户门、橱柜、厨房电器、卫浴及空调等部品),进场前承包人选用的品牌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和施工”;
9、本工程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 分包”-“第3.5.2 分包的确定”-第(4)条修改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工程原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选择应经发包人同意(包括分包单位的选择方式和确定标准等)并签订合同。如有进行分包时【如装饰工程、永久供电工程】,另计取总包配合、管理和分摊费,具体约定如下:①“装修工程”按签订的分包主合同价(不含橱柜、厨房电器、卫浴、空调、入户门等部品)的1.5%包干(含相应税票费用)计取;②“永久供电工程”按签订的分包主合同价的3%包干(含相应税票费用)计取。上述总包配合、管理费用须包括合同约定的总包管理配合内容相应费用,分摊费用包括交易费、履约保函保证金、履约保函担保费、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社保、工伤)、工资保证金、建安工程劳保费返还差额等办理手续所需分摊的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上述调整可能造成对自身潜在利润、费用分摊、市场行情价差和款项支付等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的增补或消积怠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罚总包配合、管理费用,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0、本工程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1.5 双方约定合同价格的其他调整因素”-“第(3)中①及②”修改为:①、若承包人该分项工程的合计投标报价低于已公布的控制价中该分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的造价,则按控制价中该分项工程(含赶工措施费及风险费等)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的造价予以核减;②、若承包人该分项工程的合计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中该分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的造价,则按承包人的该分项工程(含赶工措施费及风险费等)的合计投标报价予以核减。
11、本工程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 其他要求”-“第2 其他要求”-“第(4)中①及②”修改为:①若中标人该分项工程的合计投标报价低于已公布的控制价中该分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的造价,则按控制价中该分项工程(含赶工措施费及风险费等)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的造价予以核减;②若中标人该分项工程的合计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中该分项工程的合计总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的造价,则按中标人的该分项工程(含赶工措施费及风险费等)的合计投标报价予以核减。【降幅系数=中标价÷控制价,(注:中标价及控制价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暂定价(泛光照明工程、智能化工程)及暂列金额),余同】。
12、本工程招标文件“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4节 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第(一)技术要求”-“第4条电梯报价要求”增加第(21)条:若根据本项目需求,电梯站层增减,电梯费用按5000元/层(含税包干)进行相应的调整;
13、本工程招标文件“第9章 其他要求”-“第一,投标报价说明”-“第(10)条除上述说明外,投标人应综合考虑以下相关因素影响:”增加第46条: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永久供电工程由中标人进行二次专业分包,投标人对永久供电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应报招标人进行确认后才能签订相关合同,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若分包单位为福建省外需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入闽备案。
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对各投标人均具约束力,上述约定内容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不一致的,以上述约定内容为准。
答疑附件1:《关键节点工期及奖罚比例明细表》
答疑附件2:《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
答疑附件3: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指导手册工程【2020】9号
以上答疑附件请投标人在“E共享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ebid.okap.com/”中自行下载。
招标人:厦门兆欣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0年08月12日